可以用車牌查車主嗎:監理機關提供車籍資料的法定條件
從個資法第15、16條、停車場法到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基準,看車籍資料依法會提供給誰、民眾能查到哪裡。

車子被刮、車位被占,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拿車牌號碼去監理站問車主是誰。這篇整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公路監理相關規定,說明監理機關在哪些法定條件下提供車籍資料,以及一般民眾能做到哪一步。
本文只寫官方明文的提供條件,不介紹查詢技巧。車禍發生後調閱對方資料的程序屬另一個主題,本文不討論。
三十秒答案
一般民眾以車牌向監理機關申請可識別車主資料的程序,官方頁面未載明。找得到的規定是機關之間的連結作業,以及只提供限定欄位或去識別化資料的有償利用服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有但書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查自己名下的車輛,監理服務網有需要登入會員的〈個人名下車輛查詢〉。想知道他人車主,請直接向監理機關確認是否受理及依據。
依身分分流:本人、一般民眾、機關與企業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查自己名下車輛 | 登入監理服務網〈個人名下車輛查詢〉 | 監理服務網會員登入 |
| 請求閱覽自己被蒐集的個資 | 依個資法第 10 條向蒐集機關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受理方式官方頁面未載明 |
| 一般民眾想知道他人車主 | 申請程序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監理機關確認是否受理 | 官方頁面未載明 |
| 停車場主管機關確認違規占用車位者 | 依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 官方頁面未載明 |
| 機關要連結公路監理資訊 | 向交通部申請,經核定同意成為連結機關 | 需求資料項目、使用目的與法律依據 |
| 需要批次或即時查詢資料 | 依有償利用服務收費基準申請 | 限定開放欄位或去識別化資料 |
表中有官方明文管道的,是「本人」與「法規指定的機關」兩類。一般民眾查他人車主這一列,官方頁面沒有寫申請程序,本文不推定可以或不可以。
個資法怎麼規範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條第 7 款的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第 15 條(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一。
第 16 條(同次修正、施行)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經當事人同意。
但書用的是「得」:符合情形時機關可以為目的外利用。條文沒有規定機關在這些情形下必須提供給申請人,也沒有寫一般民眾的申請程序。
在監理機關內部,〈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12 年 10 月 4 日訂定發布,自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第 5 條,把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與車籍資料之管理,列為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
本人查詢與請求閱覽自己的資料
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等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第 10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監理服務網〈網站地圖〉在「車輛及檢驗」下列有〈個人名下車輛查詢〉,實際開啟會轉到會員登入頁。登入後顯示哪些欄位,官方頁面沒有說明。
規費費額表另有「證照資料列印費」一份十五元,但官方未說明適用對象,不能當成申請車主資料的收費標準。
法律明定可取得車籍資料的機關
〈停車場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
同項後段規定,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申請者是主管機關,條文沒有寫車位使用人可以自行申請。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第 14 條規定,應補繳通行費者,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第 33 條末項規定,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之情形外,應以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機關連結與有償利用:限定欄位與去識別化
〈各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時間 104 年 5 月 5 日)第二點寫,連結對象為交通部核定同意之連結機關,也就是向交通部申請並經核定同意應用公路監理資訊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同要點第三點要求申請連結機關依個資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需求資料項目;第五點要求管理規定載明使用目的及取得資料之法律依據;第六點要求日誌保存至少五年。
〈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收費基準〉(修正時間 115 年 3 月 30 日)的批次查詢服務,是在「限定開放公路監理欄位資料」中依需求申請;即時查詢服務提供的是「去識別化之車籍與駕駛人資料」。
收費方面,批次查詢以資料處理費加計欄位累進費率後乘以筆數計算,汽車資料處理費每筆一元、機車每筆零點五元;即時查詢每筆二元。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收費業務。
提出資料需求前要備妥的依據
必備
- 本人查自己名下車輛:監理服務網會員登入。
- 機關連結:使用公路監理資料之目的及取得資料之法律依據。
視情況
- 連結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出的需求資料項目。
- 有償利用:依自身需求提出的服務申請。
容易漏帶
- 一般民眾查他人車主:官方頁面未載明應備文件,送件前先向監理機關確認是否受理、需要哪些依據。
依需求確認管道的五個步驟
- 先分清要查的是自己的資料,還是他人的車主資料。
- 查自己名下車輛:登入監理服務網〈個人名下車輛查詢〉。
- 請求閱覽自己的個資:依個資法第 10 條向蒐集機關提出,受理方式請向該機關確認。
- 想知道他人車主:官方頁面未載明申請程序,先向監理機關詢問是否受理及所需依據。
- 機關或企業:依連結作業要點向交通部申請,或依有償利用收費基準申請限定欄位、去識別化資料。
容易誤會的官方規定
- 監理服務網〈隱私權政策〉的例外條款,適用範圍是在本網站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不是車籍資料的提供規則。
- 有償利用的即時查詢提供的是去識別化資料,批次查詢也限於限定開放欄位。
- 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用「得」,條文沒有規定機關必須提供。
- 「證照資料列印費」的適用對象官方未說明,不能直接對應到查車主。
常見問題
車子被刮了,可以請監理站告訴我車主是誰嗎?
一般民眾以車牌申請可識別車主資料的程序,官方頁面未載明。個資法第 16 條只規定公務機關在哪些情形得為目的外利用,沒有寫申請程序,是否受理請直接向監理機關確認。
公共停車場的專用車位被占用,誰能查車籍?
依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條文的申請者是主管機關,沒有寫車位使用人可以自行申請。
有沒有官方付費查詢車主的服務?
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收費基準列的是批次查詢與即時查詢:批次查詢在限定開放欄位內申請,即時查詢提供去識別化的車籍與駕駛人資料。提供可識別車主資料的付費服務,官方頁面未載明。
查完之後可以接著看
想查自己車輛的行照效期、定檢日或名下車輛,見〈行照查詢〉;想了解車牌號碼的編排與分級,見〈車牌號碼怎麼編〉。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部分條文尚未施行,本文引用的第 2、3、10、15、16 條不在其列)與〈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停車場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第 3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第 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第 3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發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4 日)第 5 條
- 交通部公路局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各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時間 104.5.5)、〈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收費基準〉(修正時間 115.3.30)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網站地圖〉、〈個人名下車輛查詢(會員登入)〉、〈隱私權政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