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罰多少:汽車與機車罰鍰、吊扣與車主責任
第 21 條有兩個版本同時掛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兩版相同的基本罰鍰、不同的沒入規定,以及吊扣駕照牌照、車主責任與講習費用。

沒有駕照騎車被攔下、借車給沒駕照的朋友,或駕照被吊扣期間還開車,罰則都寫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這篇整理汽車與機車的罰鍰區間、累犯加罰、吊扣駕照與牌照、車主責任,並說明第 21 條 115 年 8 月修正後施行日期尚未確定的狀況。
三十秒答案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同條另規定,除罰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者依最高額處罰。車主不是駕駛人時,也依同樣規定處罰鍰。
第 21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尚未確定;以上基本罰鍰金額兩個版本相同。
條文現況:修正版施行日期未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頁面標示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並註明該次修正之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同一資料庫的〈歷史法規所有條文〉頁列有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的條文,是 115 年 8 月修正版施行前的版本。
第 21 條第 1 項:哪些情形、罰多少
| 情形 | 機車駕駛人 | 汽車駕駛人 |
|---|---|---|
| 第一至五款:未領有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駕照吊銷、註銷仍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駛 | 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 | 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
| 第六至九款:學習駕駛證違規駕車、未領有駕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其他未依持照條件駕車 | 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 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
兩類情形都要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第 1 項文字在兩個版本相同,所以這張表的金額不受施行日期影響。
累犯、吊扣與沒入的規定
| 規定 | 115 年 1 月 14 日版 |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版(施行日期未定) |
|---|---|---|
| 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至五款 | 依第 1 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按前次罰鍰加罰一萬二千元 | 同左 |
| 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六至九款 | 二萬四千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加罰六千元 | 同左 |
| 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 得沒入該汽機車 | 沒入該汽機車 |
| 吊扣或吊銷駕照期間再違反第一至五款 | 按第 1 項或第 2 項罰鍰加罰一萬二千元 | 同左;屬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情形者,加罰三萬六千元並沒入該汽機車 |
累犯的計算起點,是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兩版的差別集中在沒入:115 年 1 月 14 日版寫「得沒入」,修正版改為「沒入」,並對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情形而在吊扣吊銷期間再無照駕駛者加重。
吊扣駕照、吊扣牌照與車主責任
違反第一至五款者,除罰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使用的汽機車在移置保管時扣繳牌照,並吊扣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六個月,三次以上吊扣一年。非駕駛人的汽機車所有人,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罰鍰。
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受本條之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 1 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執法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大型車與持照等級不符
第 21-1 條規定,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而未領有駕照、只有機車或小型車駕照等情形,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修正版第 1 項金額相同。
有照但等級不符屬第 22 條:例如領有汽車駕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領有輕型機車駕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駕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非大型重機駕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處六千元罰鍰。
收到處分後怎麼辦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想確認被罰的條款 | 使用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條款查詢」 | 無 |
| 被通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依通知參加,114年3月1日之後的違規收取講習費用 | 依講習通知;應備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
| 車輛被移置保管、牌照被扣繳 | 依處分通知向執行機關洽詢 | 領回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
| 違規後想考機車駕照 | 先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分期者繳納第一期後監理機關得先註記 | 體檢表、相片3張、身分證正本 |
講習部分,高雄區監理所 2026 年 5 月 5 日新聞寫,自115年1月31日起無照駕駛行為全面納入道路安全講習範圍。處罰條例第 24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者處一千八百元罰鍰。
講習費用與考照前要結清的罰鍰
監理服務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新制專區〉寫明,違規日為114年3月1日之後,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將收取每小時200元費用。
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駕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個案的實際裁罰金額,請以處分書所載與裁決機關說明為準。
必備
- 報考機車駕照:身分證正本、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體檢表)、相片3張。
視情況
- 機車駕照被吊銷、註銷後重考:應備證件頁列「吊註銷駕駛執照執行單」(吊註銷重考者檢附)。
容易漏帶
- 積欠的交通違規罰鍰:機車考照須知寫明須結清者,才得考領駕駛執照。
無照違規後的處理步驟
- 核對處分通知上的違規條款,可用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條款查詢」確認內容。
- 依通知繳納罰鍰或到案;車輛被移置保管、牌照被扣繳者,依通知辦理。
- 被通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期限參加並繳納講習費用。
- 準備考照前,先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
- 依〈機車駕照怎麼報名〉或〈考汽車駕照流程〉完成考照。
容易誤會的幾件事
- 駕照被吊扣期間開車,也屬第 21 條第 1 項第五款,與未領駕照同一級罰鍰;依同條第 3 項,於依第 35 條第 1 項至第 5 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照期間違反第一至五款者,按第 1 項或第 2 項所處罰鍰加罰一萬二千元。
- 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屬第二款,不是持照等級不符的第 22 條。
- 借車給無照者,非駕駛人的車主也依第 21 條處罰鍰,除非已善盡查證駕照資格之注意。
常見問題
無照騎機車第一次被抓罰多少?
依第 21 條第 1 項,機車駕駛人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機車;另吊扣牌照三個月。兩個版本這部分相同。
115 年 8 月修正的新規定已經上路了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註明,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之第 21、21-1 條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最後生效日期標示為未定。
把車借給沒駕照的朋友,車主也會被罰嗎?
條文規定會處罰鍰。第 21 條規定非駕駛人之汽機車所有人依第 1 項及第 2 項處罰鍰;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之注意者,不受處罰。
駕照過期開車算無照駕駛嗎?
駕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規定在第 22 條,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駕照並應扣繳,與第 21 條的無照駕駛分開規定。
處理完罰單之後
考照前的筆試準備見〈機車駕照筆試怎麼準備〉。高齡駕駛人駕照逾期的換照規定,見〈駕照換照〉。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第 21、21-1 條施行日期未定)第 21、21-1、22、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14 日)第 21、21-1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新制專區〉、〈網站地圖〉、〈機車駕照考試須知〉、〈應備證件〉
- 高雄區監理所新聞〈無照駕駛與重複違規納入講習機制〉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