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怎麼申請:鑑定流程、應備文件與重新鑑定
從公所領鑑定表、醫院鑑定到需求評估,初次與重新鑑定要帶的東西不同,時間也有三種官方說法。

因病或受傷後長期失能、孩子經早期療育評估有發展遲緩,或手上的身心障礙證明快到期,都需要走一趟「鑑定」加「需求評估」的流程,才能拿到新的證明。
這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兩部鑑定與核發辦法、衛福部懶人包,以及臺北市、新北市的申請頁,整理初次申請、重新鑑定、到宅鑑定的文件與時間。是否符合、屬於哪一類別,由鑑定醫師與主管機關判定。
三十秒答案
身心障礙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法規,要帶申請書、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可附戶口名簿影本);公所發給鑑定表後,再到鑑定醫院鑑定。
鑑定必要的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衛生主管機關支應,但掛號費、健保部分負擔或自費項目仍要自付。證明有效期間最長 5 年,到期前 90 日內要申請重新鑑定。拿到證明需要多久,各官方來源的起算方式不同,見下文並列。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身心障礙者是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涵蓋神經、感官、循環、消化、泌尿、移動、皮膚等八類系統。
衛福部〈身心障礙鑑定介紹懶人包〉列出可申請的時機:因創傷或慢性疾病導致失能,經積極治療仍明顯失能或長期(一年以上)失能;國健署認定的罕見疾病;早期療育評估有二項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以及障礙情況改變。
從公所到拿證明的流程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把流程分成六段:向公所申請、公所確認資料並發給鑑定表、到鑑定醫院鑑定並輸入系統、主管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專業團隊確認結果、主管機關核發證明;不符規定者以書面通知。
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8 條,於資料輸入系統次日起十日內把鑑定表與報告送到戶籍地衛生局,衛生局至遲於十日內轉社會局;需求評估與確認的作業時間以十五個工作天為限,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以臺北市為例,初次鑑定、重新鑑定與到宅鑑定都由區公所受理,審查後由戶籍地區公所發文通知結果,需求評估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民眾不必另外申請需求評估或再附證件。
初次、重新、到宅鑑定的分流表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第一次申請 | 到戶籍地任一區公所領鑑定表,再到指定醫院鑑定 | 申請書、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照片、印章 |
| 證明快到期 | 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另加原有的身心障礙證明 |
| 障礙情況改變 | 自行申請重新鑑定 | 另加最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 全癱或須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等 | 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到宅鑑定;臺北市由各區公所受理 | 另加近期 6 個月病歷摘要、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以臺北市為例) |
| 請別人代為申請 | 受託人代為送件 | 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 證明遺失或破損 | 依相同規定申請補(換)發 | 換發者繳回原證明 |
衛福部懶人包另列出線上申請方式:可至衛福部懶人包列出的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線上申請,需要讀卡機與申請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待公所審查通過後,自行列印申請表、鑑定表,帶照片到鑑定醫院。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要帶的文件
必備
- 申請書。
-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法規寫三張,重新鑑定的張數各來源寫法不同,見下一節。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可附戶口名簿影本。
視情況
- 原有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或換發時要帶。
- 最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時要附;懶人包寫需附正本。
- 到宅鑑定(以臺北市為例):近期 6 個月病歷摘要、最近 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 委託辦理:委託書與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懶人包與新北市另列受託人印章或簽名。
容易漏帶
- 印章:臺北市社會局頁寫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士林區公所附件寫本人申請可免,新北市頁列申請人印章。
- 照片超過三個月,或張數不符受理公所的要求。
新北市把戶籍謄本與社福資料列為系統代查免附。以新北市為例,近 3 個月內有到欲鑑定醫院就醫者,可先填鑑定表第 1 頁聲明書領表,鑑定時再補開診斷書。
官方來源說法不一致的三件事
以下三項,各官方來源的寫法不同。本文並列原文重點,不代為判斷,實際以戶籍地公所或縣市社會局說明為準。
- 拿到證明的時間:衛福部懶人包寫約 35 日(醫院 10 日、衛生局 10 日、社會局 15 個工作天);臺北市士林區公所附件寫自至醫院鑑定日起算約 45 至 60 日;新北市案件頁寫處理期限 30 天,自醫院送出鑑定表起算,另需 7 日通知或郵寄。
- 重新鑑定照片張數: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與證明核發辦法第 3 條寫三張;臺北市社會局頁與士林區公所附件寫重新鑑定 2 張;懶人包的線上申請寫攜帶 2 張;新北市頁一律寫 3 張。
- 印章:臺北市社會局、士林區公所與新北市的寫法如上方文件清單所列。
鑑定費用、證明工本費與官方入口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第 4 項,鑑定服務必要的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懶人包說明,鑑定者仍需自付掛號費、同時使用健保衍生的部分負擔或其他自費項目;未使用健保就醫、單純做鑑定者免再自付。
身心障礙證明的核發或補發工本費,法規與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均未載明,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鑑定醫院名冊可在衛福部〈身心障礙鑑定專區〉查詢,懶人包寫全國指定鑑定醫院 267 家(112 年 5 月統計)。
臺北市申請頁見〈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新北市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衛生局服務專線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083。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步驟
- 準備申請書、照片、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與印章,重新鑑定者加帶原證明。
- 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領取鑑定表與鑑定機構資訊。
- 持鑑定表到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要到非戶籍地的鑑定醫院,懶人包提醒於鑑定 7 日前申請。
- 醫院把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再轉社會局做需求評估,申請人不得自行攜回鑑定本(士林區公所說明)。
- 收到公所通知後,依通知攜帶證件領取證明,或依新北市做法由區公所通知、郵寄發放。
證明效期與到期前的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規定,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障礙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而免重新鑑定者,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並每五年做一次需求評估。是否符合此資格,臺北市說明須申請鑑定、由醫師判定。
到期前九十日內要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尚未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效期內申請,應於屆滿前附理由申請,經核可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依第 15 條,辦理重新鑑定期間,原證明效期屆滿到新證明生效前,經主管機關註記後可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權益。未滿六歲兒童經暫判定者,證明有效期日最長為滿六歲後第九十日。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異議重新鑑定要負擔百分之四十的相關作業費用,異議成立者退還;逾期申請者費用自行負擔。只對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依證明核發辦法第 8 條,也是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常見問題
臥床沒辦法到醫院,可以請醫師到家裡鑑定嗎?
鑑定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以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到宅鑑定。
搬家遷戶籍後,身心障礙證明要重辦嗎?
證明核發辦法第 5 條規定,戶籍遷徙時應帶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到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法條寫的是註記,重辦與否請以遷入地公所說明為準。
領了鑑定表一直沒去鑑定,會怎樣?
鑑定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鑑定機構得結案。若之後仍要申請,請向戶籍地公所確認如何重新辦理。
以前領的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還能用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規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實際換發方式請洽戶籍地公所。
拿到證明之後可以接著辦的事
低收入戶成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時,依社會救助法主管機關得增加補助,相關項目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可以申請哪些補助〉。要走線上申請,先準備〈自然人憑證〉;請家人代辦,可參考〈委託書怎麼準備〉。
資料來源與查核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7、13、14、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5 至 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3、5、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身心障礙鑑定簡介〉、〈身心障礙鑑定介紹懶人包〉、〈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須備資料為何?工作流程為何?〉
- 新北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案件說明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