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怎麼申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金額與送件窗口
遇到喪葬、重病或失業等突發狀況,先確認事由屬哪一款與各市申請期限,再依清單準備收據與證明。

家人突然過世、自己受傷住院、負擔家計的人失業,或是帳戶被凍結拿不出生活費,這些突發狀況可以向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它和低收入戶不同,重點在一次性的救急。
這篇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衛福部作業規定,以及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的申請頁,整理急難救助的事由、文件、金額與送件窗口,也說明衛福部另一套「急難紓困」方案的差別。是否核發由主管機關訪視評估決定。
三十秒答案
急難救助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申請,衛福部常見問答寫明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事由要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六款之一,例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
金額由各縣市訂定。以新北市為例,一般市民喪葬救助最高 2 萬元、生活救助最高 1 萬元,要在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案件頁寫明「免費申請」、處理期限 7 天。遇急迫情形,主管機關可以先行救助,再補送表件。
可以申請急難救助的六種情形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遭遇重大變故,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22 條另規定,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救助。第 23 條寫明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新北、高雄的急難救助金額
| 救助項目 | 臺北市 | 新北市 | 高雄市 |
|---|---|---|---|
| 喪葬 | 最高 30,000 元 | 低收入戶最高 3 萬元;一般市民最高 2 萬元 | 低收入戶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 15,000 元 |
| 傷病 | 最高 6,000 元,情況特殊最高 20,000 元 | 最高 2 萬元;非主要生計責任者最高 1 萬元 | 低收入戶 4,000 元至 12,000 元;中低收入戶 4,000 元至 10,000 元 |
| 生活 | 最高 6,000 元,情況特殊最高 20,000 元 | 最高 1 萬元 | 低收入戶 4,000 元;中低收入戶 3,000 元 |
| 返鄉車資 | 單程莒光號以下火車票或國光客運換票證 1 張 | 案件頁未列 | 鐵公路乘車換票證,得酌補餐費 100 元 |
三市的分法差很多:高雄市依申請人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資格分級,一般市民符合特定生活津貼資格者喪葬補助 6,000 元;新北市看死者或傷病者是否負擔家計;臺北市的喪葬救助限死亡者非核列臺北市低收入戶。其他縣市請洽戶籍地公所。
急難救助和急難紓困有什麼不同
衛福部另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對象包括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重傷病、失業致家庭生活陷困者,也涵蓋因經濟因素的自殺通報個案與脆弱家庭成員。
急難紓困可以向村(里)辦公處、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或通報,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公所受理後於 24 小時內實地訪視,核定機關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 1 萬元至 3 萬元;急迫個案可先發給 5,000 元。
縣市核予急難救助後仍陷困境,依〈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可由縣市轉報衛福部核定再予救助,同一事故以一次為限。
依你遇到的狀況分流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家人過世,無力負擔喪葬 |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喪葬救助 | 死亡證明、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
| 意外受傷或罹患重病 |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傷病救助 | 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 負擔家計的人失業或無法工作 |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生活救助 | 無法工作或失業相關證明 |
| 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凍結 | 向戶籍地區公所說明事由申請 | 帳戶凍結等證明文件 |
| 在外地缺乏車資返鄉 |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臺北市由中正、萬華、松山、南港區公所受理 | 依受理窗口要求,官方頁未另列 |
| 委託他人代辦(以高雄市為例) | 受委託人持委託書送件 |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臺北市車資救助在夜間及假日,可洽火車站附近的康定路、松山、南港、忠孝西路派出所。臺北市另把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列為受理窗口。
急難救助申請文件
必備
- 申請書或申請調查表:高雄市在戶籍地區公所填寫。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資料:臺北市寫影本 1 份,高雄市寫身分證正本。
- 印章與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新北市、高雄市列為應備。
視情況
- 傷病: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以及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寫以正本為原則)。
- 喪葬:亡者死亡證明文件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及治喪或喪葬費用收據。
- 失業:臺北市要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的輔導就業證明;新北市列無法工作證明;高雄市列非自願性失業證明。
- 失蹤、服役、服刑、帳戶凍結等事由的證明文件。
容易漏帶
- 醫療與喪葬費用收據的正本:新北市明列「收據正本」。
- 新北市另要切結書、申請表與領據。
全戶戶籍謄本、亡者除戶謄本與所得財產資料,新北市可由系統代查免附,高雄市可填委託書請區公所代為查調。
救助金額以外:處理時間、費用與官方頁
新北市〈申請急難救助〉寫明「繳付與否:免費申請」,處理期限 7 天,經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區公所撥付申請人。臺北市、高雄市的處理天數官方頁面未載明,申請費用也未列出,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確認。
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遇有急迫情形,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補送表件。衛福部作業規定也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後立即辦理,發給方式為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時派員送達。
其他官方頁:臺北市社會局〈急難救助申請說明〉、〈急難救助應備文件〉、〈急難救助洽辦資訊〉,高雄市社會局〈民眾急難救助〉,衛福部〈急難救助作業流程〉。
申請急難救助的步驟
- 確認事由屬於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哪一款;臺北、新北、高雄另限最近三個月內發生,其他縣市請洽公所。
- 備妥申請書、身分證件、印章、存摺封面影本與事由證明。
-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送件;臺北市也可到社會局所屬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公所或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家庭狀況。
- 核定後,救助金匯入申請人帳戶或以支票寄送。
急難救助被退件的常見原因
- 事由超過期限:臺北市限最近三個月內發生,新北市要在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高雄市為最近 3 個月內。
- 申請次數受限:臺北市傷病或生活救助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車資救助每半年一次,每次依事由擇一項核發。
- 已獲其他給付:衛福部作業規定,已取得保險給付或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但取得後生活仍陷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 虛偽不實:以不實事實或文件申請,得追回已發給的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常見問題
急難救助多久可以拿到錢?
以新北市為例,處理期限 7 天;臺北市與高雄市官方頁面未載明天數。急迫情形可先行救助再補件;衛福部急難紓困方案對急迫個案,可在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000 元。
不是設籍在當地,可以申請嗎?
急難救助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申請。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以臺北市為例,非設籍市民流落臺北市缺乏車資,或在臺北市遭遇天然災害等事件致受傷或死亡,可依申請酌予救助。
同一件事可以申請好幾次嗎?
衛福部常見問答寫明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衛福部作業規定也寫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臺北市另規定傷病或生活救助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急難救助需要先有低收入戶資格嗎?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沒有以低收入戶資格為申請前提,但各市金額會依身分分級,例如高雄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 15,000 元。實際核定仍以公所訪視評估為準。
救急之後的長期協助
若家庭收入長期不足,可評估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人過世要辦的戶籍手續,見〈死亡登記與除戶怎麼辦〉;積欠健保費見〈健保欠費怎麼查、怎麼繳〉。
資料來源與查核
-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常見問答〉、〈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115 年 6 月 24 日修訂版)
- 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申請說明、應備文件、洽辦資訊
- 新北市政府〈申請急難救助〉案件說明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民眾急難救助〉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救助金額由各縣市訂定並可能調整,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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