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補助有哪些:健保、學雜費與各市加碼整理
取得身分後能用的補助分中央與地方兩層,窗口在學校、社會局或公所,這篇依項目逐一對照。

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後,能用的補助分成兩層: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全國項目,以及各縣市依財力加碼的地方項目,兩者的申請窗口也不同。
這篇先整理中央法定的健保、學雜費、醫療與生活扶助,再以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官方頁面為例列出地方加碼。金額以各市 115 年度前後的公告頁為準,每年可能調整。
三十秒答案
低收入戶的健保保險費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雜費全免,另有醫療補助與依款別每月發給的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的健保自付保費由中央補助二分之一,學雜費減免百分之六十。
地方加碼各市不同,例如生育、產婦與嬰兒營養、喪葬、年節慰問金。依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每人每月領取政府核發的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的基本工資;臺北市頁面寫最高至 29,500 元為限。
中央法定補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對照
| 項目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
| 健保費 | 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應自付保險費由中央補助二分之一 |
| 學雜費(高級中等以上) | 免除全部學雜費 | 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 醫療補助 | 傷、病患者可申請 | 患嚴重傷、病且醫療費用超過負擔能力,補助部分醫療費用 |
| 生活扶助 | 依列冊款別每月發給 | 國內經濟情形重大變化時,中央得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 就業服務 | 有工作能力者可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 同左 |
表格依社會救助法第 15、16-2、18、19 條與衛福部常見問答整理。兩種身分最大的差距在健保費與學雜費;醫療補助有一個限制:參加全民健保可以取得的醫療給付,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健保費與就醫部分負擔
健保署〈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寫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及其施行細則,低收入戶成員的就醫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免部分負擔名單列有「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的保費補助,健保署〈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寫明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補助應自付 1/2。至於哪些年齡層可全額補助,各官方頁寫法不同,以下並列,實際適用請以戶籍地公所或縣市社會局為準:
- 衛福部常見問答:18 歲以下兒童少年及 70 歲以上老人全額補助。
- 新北市、臺中市頁面:未滿 18 歲全額補助。
- 高雄市頁面:未滿 18 歲全額補助,18 歲以上民眾補助 50%。
各市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以四市為例)
生活扶助依列冊款別或類別發給,各市金額與分法不同。以下是各市社會局官方頁面列出的金額,不代表其他縣市的標準:
- 新北市:一款每人每月 1 萬 3,303 元;二款每戶每月 6,825 元,戶內未滿 15 歲兒童每人每月另補助 3,008 元。
- 高雄市:第一類每人每月 1 萬 3,753 元;第二類每戶每月 6,825 元;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 2,313 元。
- 臺中市:一款每人每月 11,918 元;二款每戶每月 6,825 元;春節慰問金每戶 2,500 元,端午、中秋每戶 1,500 元。
- 臺北市:第 0 類每人 20,744 元(第三口以上 15,317 元);第 1 類每人 15,317 元;第 2 類全戶 7,911 元。
依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年滿 65 歲、懷胎滿三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主管機關得依原領取現金給付的金額增加補助,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實際加發金額依各縣市公告,請洽戶籍地公所。
地方加碼項目:以臺中市、高雄市為例
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允許縣市依財力,對設籍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托兒、教育、喪葬、居家服務、生育等補助。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與福利一覽表〉列出的項目如下:
- 生育補助每胎 10,200 元;產婦營養補助分娩前後各 2 個月,每月 4,000 元;嬰兒營養補助每月 1,800 元,最多 12 個月。
- 喪葬補助: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最高補助 30,000 元。
- 住宅租金補助:戶內一人每月 2,000 元,二至四人 4,000 元,五人以上 5,000 元。
- 教育補助每人每學期:國小 1,000 元、國中 2,000 元、高中職 4,000 元、大專以上 6,000 元。
高雄市社會救助選單另列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扶助、就學生活扶助、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乘車船補助等項目。住宅方面,社會救助法第 16-1 條也列有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租金、簡易修繕等住宅補貼。
依補助項目選申請窗口
| 想辦的項目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學雜費減免 | 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申請 | 減免學雜費申請表、證明文件 |
|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以高雄市為例) | 社會局按月主動申報健保局,不需另外申請 | 不需另備 |
| 低收入戶健保補助(以高雄市為例) | 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低收入戶證明、原投保單位轉出單、健保卡 |
| 地方加碼補助(以臺中市為例) |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依各項目公告 |
| 醫療補助 |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公所轉送 | 申請表件與相關證明 |
| 補助入帳帳戶被強制執行(以臺北市為例) | 向社會局申請社會救助專戶 | 依社會局要求 |
各項補助的申請窗口不一樣,學雜費在學校、健保費多由社會局或公所處理、地方補助在區公所。其他縣市的做法,請洽戶籍地公所。
申請補助的文件清單
必備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學雜費與高雄市健保補助都要檢附,取得方式見證明篇。
- 申請人身分證件。
視情況
- 原投保單位轉出單與健保卡:高雄市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 醫療費用相關證明:申請醫療補助時檢同有關證明。
容易漏帶
- 臺中市教育補助有申請期限:下學期最遲 3 月 31 日、上學期最遲 10 月 31 日前向公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補助的費用、發放時間與官方頁
這些補助的申請規費,各市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機關確認。發放時間以高雄市為例,各項補助於每月 10 日發放為原則,遇假日提前於工作日撥發;其他縣市的發放日,官方頁面未載明。
各市官方頁:臺北市〈中低收入戶服務〉與〈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新北市〈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與〈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高雄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與〈申請中低收入戶〉。
申請補助的步驟
- 確認自己列冊的身分與款別,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分辨項目屬於學校、社會局或區公所受理。
- 學雜費在每學期註冊時向學校申請;地方補助依公告期限向公所提出。
- 家中有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孩子,留意縣市寄來的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通知。
- 補助入帳帳戶有被強制執行疑慮時,依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專戶。
領補助時容易白跑的限制
- 重複補助: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規定,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的補助,不得重複補助;衛福部說明相同性質可擇優領取其一。
- 臺北市寫明,同一輔導對象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身分時,老人生活補助與身障生活補助只能擇一擇優領取。
- 取得資格前積欠的健保費,仍要自行繳清。
- 地方補助有申請期限,逾期不予補助(以臺中市教育補助為例)。
常見問題
低收入戶的補助款會被法院扣押嗎?
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規定,請領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依第 44-2 條開立的社會救助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衛福部說明撥入專戶的補助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孩子的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要怎麼開?
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兒童及少年適用。縣市知悉後一個月內會通知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申請開戶,詳見衛福部〈專區頁〉。
補助可以同時領好幾項嗎?
性質不同的補助可以分別申請;性質相同的補助不得重複領取,衛福部說明可擇優領取其一。另依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每人每月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的基本工資。
補助申請完之後
還沒取得資格,先看〈低收入戶怎麼申請〉或〈中低收入戶怎麼申請〉。遇到突發變故需要一次性救助,見〈急難救助怎麼申請〉;證明怎麼開見〈低收入戶資格查詢與證明〉。
資料來源與查核
- 社會救助法第 8、12、15、16、16-1、16-2、18、19、44、44-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第 1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專區
-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相關福利篇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戶服務〉、〈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社會救助專戶〉
-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案件說明;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與福利一覽表〉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申請中低收入戶〉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補助金額每年可能調整,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