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的人健保在哪裡保:第六類地區人口向戶籍地公所加保
退休族為什麼不能直接去公所?跨區辦、回國首次加保、未成年獨立投保要帶什麼,保費由誰付,依法條與公所說明整理。

離職後沒有新工作、也沒有家人可以依附,健保就要自己到公所保。健保法第 10 條把這群人列為第六類,第 15 條規定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健保署與公所頁面稱為「地區人口」。
這篇整理誰屬於第六類、退休人員為什麼要先依附家人、公所以外的例外投保單位、要帶的文件與線上申辦方式,以及保費由誰負擔。每月保費金額請以健保署公告與公所繳款單為準。
三十秒答案
無職業、又不能以眷屬身分依附的人,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到戶籍所在地公所加保。健保署退保申報表提醒,這類情況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攜眷者)、印章到公所投保。
也可在健保署網站線上申請加保。健保署線上申辦操作手冊寫明,已以第六類身分在公所加保者,也可線上為眷屬辦理加保;較早的第六類投保申請表則寫線上加保僅限無眷屬依附投保者,辦理前可向戶籍地公所確認。
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27 條,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第 23 條規定眷屬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第六類包括哪兩種人
健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第二目就是一般說的地區人口。
細則第 16 條所稱榮民,指領有退輔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的人員。健保法第 11 條另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有工作的人不能選擇到公所投保。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六個月,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投保者,依細則第 8 條第 3 項也以第六類第二目身分加保,投保公所是居留證明文件記載地址所在地的公所。
退休人員要先依附家人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說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退休後無職業者,應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能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新北市永和區公所也有相同提醒。
細則第 67 條保留舊制: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時,已依修正前規定以第六類身分投保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就不適用。
公所以外的例外投保單位
| 情形 | 投保單位 | 依據 |
|---|---|---|
| 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 | 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 健保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與其他類被保險人共同生活 | 得徵得對方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 | 健保法第 15 條第 2 項 |
| 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受訓 | 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 健保法第 15 條第 4 項 |
| 退休人員、依勞保條例自願繼續參加勞保、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派駐國外而遷出戶籍 | 經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 | 細則第 22 條 |
| 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的宗教機構 | 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細則第 23 條 |
共同生活與細則第 22 條這兩種情形,法條都寫明保險費仍應依健保法第 23 條(細則第 22 條另加第 27 條第 7 款)分別計算,改變的只有投保單位。
依你的狀況選公所辦理方式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從公司離職、沒有家人可依附 | 到戶籍所在地公所加保 | 身分證、戶口名簿(攜眷者)、印章 |
| 帶眷屬一起在公所加保 | 被保險人填第六類投保申請表送戶籍地公所 | 身分證、戶口名簿;成年眷屬另附學生證等證明 |
| 想線上申請 |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加保申請作業」,審核結果寄到 E-Mail | 健保卡、自然人憑證、QRCode、OTP 或 TW-Fido 登入 |
| 新北市市民,不想跑回戶籍地 | 向市內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申請 | 投保申請表、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尚未領有身分證)、轉出表、印章或簽名 |
| 回國首次加保(新北市) | 向區公所申請 | 首次返國前全部之護照或入出境證明書、入籍、除籍謄本及現戶謄本 |
| 未成年獨立投保 | 申請表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 | 法定代理人資料及聲明書 |
| 戶籍遷到其他鄉鎮市區 | 先辦轉出,異動資料進檔後再於新戶籍地公所加保 | 依新戶籍地公所要求準備 |
新北市實施全市跨區單一窗口,由代收公所傳真至戶籍地公所辦理,處理期限 1 天;這是新北市的做法,其他地區以戶籍地公所為準。線上申請與戶籍遷移的說明出自健保署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操作手冊。
公所加保的文件清單
必備
- 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被保險人填寫一份送戶籍所在地公所。
- 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表填表說明寫明辦理投保時攜帶。
- 印章:退保申報表備註列印章;新北市寫印章或簽名。
視情況
- 原投保單位轉出單:文山區公所與新北市都列為應備文件。
- 成年眷屬: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 榮民、榮民遺眷: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
- 請人代辦:新北市列代辦人委託書。
- 除籍後重新設籍(永和區公所):記事不可省略的除戶謄本與現戶謄本。
容易漏帶
- 配偶、子女的除籍謄本:永和區公所提醒,配偶、子女在國內無設籍致無法依附時要另外攜帶。
- 法定代理人聲明書:未成年獨立投保時,申請表要求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及聲明書。
新北市頁面另寫明,現戶謄本與部分學籍資料由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其他縣市是否相同,請向戶籍地公所確認。
保費負擔、繳款方式與申請入口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27 條第 7 款規定,地區人口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同條第 6 款規定第一目被保險人(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的保險費由退輔會補助,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退輔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 23 條規定第四類至第六類的保險費以精算結果的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第 30 條規定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操作手冊畫面寫明繳款單每兩個月(單數月底)寄發一次。
官方表單未載明辦理加保的規費。申請表是健保署〈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線上申辦說明見〈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操作手冊〉第 64 頁起的加保申請作業。
到公所加保的步驟
- 確認自己無職業,也沒有可依附的被保險人;退休人員先確認能否依附配偶或子女。
- 原本在其他單位投保者,先取得原投保單位的轉出單。
- 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戶籍所在地公所,填第六類投保申請表;或上網申請加保。
- 有眷屬一起投保時,在申請表詳列眷屬合於投保條件的原因,例如喪失被保險人身分、結婚或設籍滿六個月。
- 日後資料變更,被保險人填第六類變更事項申請表送戶籍地公所。
公所加保常見的卡關原因
- 退休直接到公所:文山、永和兩區公所都說明退休人員須先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子女。
- 其實有工作: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 戶籍遷移沒先轉出:操作手冊提醒,要先辦轉出,等異動資料進檔後再到新戶籍地公所加保。
- 照表單辦停保:第六類投保申請表的填表說明仍列有線上申辦停保、復保,細則第 36-1 條規定 113 年 12 月 23 日以後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
常見問題
退休後沒有工作可以直接到公所加保嗎?
依文山區公所與永和區公所的說明,退休後無職業者要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以第六類身分參加。102 年 1 月 1 日前已在公所投保者得繼續,但改以他類身分投保後不適用。
不住在戶籍地可以到別的區公所辦嗎?
健保法第 15 條規定第六類以戶籍所在地的公所為投保單位。新北市另有全市跨區單一窗口,可向市內各區公所提出後轉送戶籍地公所;其他縣市請向戶籍地公所確認。
榮民在公所加保的保費由誰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27 條第 6 款規定,第六類第一目被保險人應付的保險費由退輔會補助;眷屬的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退輔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六類的健保費每個月要繳多少?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23 條規定以精算結果的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第 27 條第 7 款規定地區人口自付百分之六十。
實際每月金額請以健保署公告的保險費負擔金額,或戶籍地公所寄發的繳款單為準;操作手冊畫面寫明繳款單每兩個月寄發一次。
公所加保之後的相關手續
之後找到工作,要由新公司加保、公所辦轉出,見〈健保退保怎麼辦〉與〈健保轉出單怎麼拿〉;想幫家人一起加保,看〈健保眷屬加保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10、11、15、23、27、3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第 8、16、22、23、24、36-1、67 條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第六類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請表〉、〈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操作手冊〉(115 年 9 月版)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辦理投保或轉入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新北市政府〈全民健保保險第六類業務申請〉;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業務〉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