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眷屬加保怎麼辦:誰可以依附、要帶什麼、去哪裡辦
父母、配偶、成年在學子女能不能依附?依附順序、跨親等聲明書、成年續保期限與證明文件一次對照。

家人沒有工作,想掛在你的健保底下,就是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把眷屬限定在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與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各自附有無職業等條件。
這篇整理誰符合眷屬資格、有多位家人可依附時的順序、到哪個投保單位辦、要準備哪些證明,以及成年子女續保的規定。自己加保、退保與公所第六類投保另有專篇。
三十秒答案
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在同一個投保單位加保:你在公司上班就由公司辦,你在職業工會或農漁會投保就由該單位辦,你是第六類就到戶籍地公所辦。投保單位應於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
可以當眷屬的是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及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本身具有被保險人資格的人,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法律上的眷屬範圍:無謀生能力與在學怎麼認定
健保法第 2 條第 2 款(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規定眷屬為:「(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第三目則是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施行細則第 6 條所稱無謀生能力有三種: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健保法第 48 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在學就讀依細則第 7 條,指就讀國內公立學校、核准立案的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的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
細則第 21 條另規定,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屬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或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細則第 5 條規定,眷屬指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換句話說,要依附的那位家人,必須是這四類被保險人之一。
有多位家人可依附時的順序
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分屬兩位以上被保險人的眷屬,要依序擇一依附: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二親等直系血親;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跳過前面的順序自己挑。
例外情形列在同條第 2 項: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而由祖父母扶養;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持有保護令或經警政、社政機關介入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有上述情形又沒有其他應隨同投保的被保險人時,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跨親等投保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健保署的聲明書寫明應繳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依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選辦理窗口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被保險人在公司、工會或農漁會投保 | 通知投保單位,由單位填投保申報表;同時投保時被保險人與眷屬各填一列,只加眷屬時亦需填寫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 跨親等投保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 被保險人在公所以第六類投保 | 被保險人填第六類投保申請表,送戶籍地公所 | 身分證、戶口名簿;成年眷屬另附學生證等證明 |
| 成年子女仍在學 | 加保原因填代號 S(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永和區公所列法) |
| 應屆畢業或退伍一年內 | 加保原因填代號 G | 畢業證書、退伍令(文山區公所列法) |
| 跨親等依附,例如孫子女依附祖父母 | 投保時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相關證明文件或跨親等/獨立加保聲明書 |
| 被保險人是第六類,想線上辦 |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加保申請作業」幫眷屬加保(較早的第六類投保申請表寫線上加保僅限無眷屬依附投保者,可先向戶籍地公所確認) | 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等登入工具 |
| 委託他人到公所辦 | 由受託人到場辦理(文山區公所說明) | 被保險人及加保眷屬證件、印章、受託人身分證 |
表中標註區公所的欄位,分別來自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與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的說明,其他地區以戶籍地公所為準。S、G 等代號是健保署投保申報表「成年卑親屬加保原因」欄的填寫方式。
眷屬加保要準備的證明文件
必備
- 申報表或申請表:公司、工會、農漁會用「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公所用「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
- 身分證、戶口名簿:第六類投保申請表的填表說明寫明辦理投保時要攜帶。
視情況
- 在學就讀: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文山區公所寫的是當年度最新一學期已蓋註冊章的學生證或學校開立的在學證明。
- 受監護宣告:監護宣告證明(永和區公所列法)。
- 身心障礙且不能自謀生活:細則第 6 條用語是「身心障礙證明」,健保署填表範例、第六類申請表與部分區公所頁仍寫「身心障礙手冊」。
- 應屆畢業或退伍一年內:畢業證書;退伍的證明文件,文山區公所寫「退伍令」,永和區公所寫「退伍單」。
- 跨親等依附: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健保署有跨親等/獨立加保聲明書)。
容易漏帶
-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家人原本在別處投保時,文山區公所列為應備文件。
- 印章:文山區公所列有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 委任代理的證件:聲明書寫明,委任他人代理時代理人應檢具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費用、生效時間與健保署表單
官方表單未載明辦理眷屬加保的規費,請向投保單位確認。投保申報表填表說明寫明,保險效力自合於投保條件之當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費部分,健保法第 23 條規定第四類至第六類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跨親等依附時,聲明書寫明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表單可從健保署下載:〈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供第一至第三類投保單位使用,〈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送公所,〈跨親等/獨立加保聲明書〉供跨親等依附時填寫。
眷屬加保的辦理步驟
- 確認家人符合健保法第 2 條的眷屬條件,而且本身沒有被保險人資格。
- 依細則第 18 條順序找出應依附的被保險人;跨親等投保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通知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公司、工會、農漁會,或戶籍地公所。
- 投保單位填投保申報表送健保署;公所案件由被保險人填第六類投保申請表。
- 加保後可在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查投保資料,投保金額顯示為「0」者表示以眷屬身分投保。
成年子女續保與加保原因代號
細則第 30 條規定,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時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送交健保署辦理續保。
| 代號 | 投保申報表的原因寫法 |
|---|---|
| S | 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
| P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 A | 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
| H | 罹患符合本法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 |
| G | 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或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 |
A、H 的寫法在不同表單不一致:填表範例與第六類申請表的 A 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第六類申請表的 H 寫「符合本法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細則第 6 條的用語是身心障礙證明與不能自謀生活。
眷屬加保被退件或漏辦的原因
- 家人自己有工作:健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跳過依附順序:沒有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的情形,就要依配偶或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以上的順序依附。
- 成年子女沒續保:投保單位要在成年當月底送續保申報表。
- 被保險人沒申報:細則第 64 條把「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列為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的情形。
- 沒依規定加保的後果: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91 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
常見問題
爸媽沒有工作可以依附在我的健保下嗎?
健保法第 2 條把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列為眷屬。父母若同時可以依附配偶,細則第 18 條把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同列第一順序,依規定擇一依附。
成年的孩子還在念書能繼續當眷屬嗎?
成年且仍在學就讀、無職業的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第 2 條的眷屬資格。投保單位要在孩子成年當月底送續保申報表,在學證明可用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孫子女可以依附祖父母投保嗎?
一般要先依附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而由祖父母扶養,或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時,屬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的例外,須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家暴被害人可以不隨同原本的被保險人投保嗎?
健保法第 12 條但書規定,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投保及退保的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細則第 18 條也把持有保護令或經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的家暴被害人列為例外。
眷屬加保之後的相關手續
家人原本在其他單位投保,要先辦轉出,轉出單怎麼拿見〈健保轉出單怎麼拿〉;自己的投保身分怎麼判斷,見〈健保加保怎麼辦〉。
沒有家人可依附、要自己到公所加保,看〈沒工作的人健保在哪裡保〉,裡面整理第六類的應備文件與保費負擔。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2、11、12、15、23、91 條(第 2 條為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見〈法規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第 5、6、7、18、21、29、30、64 條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與〈填表範例〉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跨親等/獨立加保聲明書〉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操作手冊〉(115 年 9 月版)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辦理投保或轉入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業務〉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