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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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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與交通違規裁罰由不同制度處理,分別向保險與監理裁罰入口確認。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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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與交通違規裁罰由不同制度處理,分別向保險與監理裁罰入口確認。

這一頁只解決「保險效力與交通違規裁罰由不同制度處理,分別向保險與監理裁罰入口確認。」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先確認自己的情況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先做這三個判斷

  1. 先核對: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汽機車所有人應向保險業投保並維持有效;未保或逾期未續保,經稽查或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正確承辦是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換補發保險證、終止退費;公路監理機關:未投保舉發、裁罰與罰鍰繳納。
  •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查詢、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服舉發可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裁決可提行政訴訟正確承辦是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或監理所站裁決單位);線上查繳用監理服務網。
  •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當場舉發的違規依條款記點,一年內記滿十二點吊扣駕照;另含吊扣、吊銷的處理與查詢正確承辦是處罰機關(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或公路監理機關);記點查詢用監理服務網,受吊扣吊銷的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正確分流結論。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管轄與跨區規則

官方未載明。 未投保罰鍰: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時由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處罰;為使用人或管理人時由戶籍所在地(無戶籍者居留地址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處罰

能否線上辦

有條件。 可至保險公司官網投保並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經核准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亦辦理網路投保;罰鍰可經監理服務網線上繳納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費用

保險費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汽車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者以第4等級計算,汽車另有酒後駕車加費(加費對象為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汽車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投保者,至少應給予73元保費優惠(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換(補)發保險證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期限

應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再行訂立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到監理服務網查強制險有沒有保、何時到期。 監理服務網網站地圖中的強制險項目為擴大併同舉發專區、違規查詢及繳納、違規繳納紀錄查詢與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查詢步驟為查詢交通罰鍰、勾選、繳費;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已不再提供強制險證號查詢。保險期間記載於保險證;投保事宜可電洽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 不要誤送:以為行照免換發就不用續保強制險。 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 不要誤送:以為強制險可隨時解約退費。 要保人不得解除契約;除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被保險汽車報廢,或所有權移轉後新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致重複投保外,不得終止。終止後保險人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未超過一年者扣除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日數比例計算);第二類試車牌照中途退保不予退費
  • 不要誤送:過戶時以為原保單自動轉給新車主。 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汽車可由新所有人另訂一年期新契約、原契約終止,或新、原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由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未涉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可用郵局、金融機構、信用卡轉帳等代收管道繳納;臨櫃須至應到案之處所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能否線上辦

有條件。 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可查詢及繳納;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得以信用卡、金融卡轉帳等方式繳納結案

費用

罰鍰依統一裁罰基準表,按繳納時間分期限內、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六十日以上四級;臺北市裁決所手續費:超商櫃檯7元/筆、郵局櫃檯10元/筆、監理服務網及APP 15-20元/筆,親至櫃檯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期限

應到案日期距舉發日三十日(逕行舉發、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等為四十五日);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繳納結案,不服舉發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未依期限到案聽候裁決、且未繳納結案或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不變期間未起訴或訴訟經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向非管轄的裁決機關申訴。 不服舉發應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臺北市裁決所提醒先確認通知單應到案處所,再逕向管轄裁決機關(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或監理所站)提出申訴
  • 不要誤送:拿通知單(罰單)直接向法院起訴。 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由處罰機關以裁決書裁決;不服裁決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不要誤送:以為所有交通罰單都由監理機關處罰。 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記點可攜身分證明文件至各裁決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受吊扣、吊銷者應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能否線上辦

有條件。 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查詢記點;扣點講習可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申請報名

費用

扣點講習上課3小時、費用新臺幣600元(公路局Q&A)

期限

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應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不變期間未起訴或訴訟經裁判確定而不繳送者,吊扣者吊扣期間加倍,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吊銷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常見錯誤分流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送件前的停止點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未依規定訂立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經路邊稽查、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汽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機車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微型電動二輪車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未投保汽車肇事,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
  • 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應訂立而未訂立,或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
  • 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於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 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路邊稽查或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查驗時應配合提示
  • 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保險局說明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另由保險局及公路局共同具名寄送提醒
  • 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亦屬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 不要誤送:到監理服務網查強制險有沒有保、何時到期。 監理服務網網站地圖中的強制險項目為擴大併同舉發專區、違規查詢及繳納、違規繳納紀錄查詢與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查詢步驟為查詢交通罰鍰、勾選、繳費;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已不再提供強制險證號查詢。保險期間記載於保險證;投保事宜可電洽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 不要誤送:以為行照免換發就不用續保強制險。 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 不要誤送:以為強制險可隨時解約退費。 要保人不得解除契約;除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被保險汽車報廢,或所有權移轉後新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致重複投保外,不得終止。終止後保險人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未超過一年者扣除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日數比例計算);第二類試車牌照中途退保不予退費
  • 不要誤送:過戶時以為原保單自動轉給新車主。 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汽車可由新所有人另訂一年期新契約、原契約終止,或新、原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由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段落導航圖
第 7 張段落導航圖: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 臺北市:超商櫃檯須期限內,且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之單純繳款案件;涉其他處分需到案接受裁決者,不得郵繳及利用代收管道繳納
  • 逾應到案期限才向代收機構繳納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 公路局說明:以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上網以信用卡、金融卡繳納時,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本人
  • 臺北市:通知單左上欄位註記須到案聽候裁決者,須至裁決所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之簡易裁罰櫃檯辦理
  • 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者,須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及應歸責人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逾期仍依原條款處罰
  • 未繳清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不能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或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照
  • 不要誤送:向非管轄的裁決機關申訴。 不服舉發應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臺北市裁決所提醒先確認通知單應到案處所,再逕向管轄裁決機關(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或監理所站)提出申訴
  • 不要誤送:拿通知單(罰單)直接向法院起訴。 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由處罰機關以裁決書裁決;不服裁決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不要誤送:以為所有交通罰單都由監理機關處罰。 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段落導航圖
第 8 張段落導航圖: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 受吊扣處分者須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自願註銷或改領較低等級駕照
  •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 駕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除依規定處罰外,應吊扣駕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並不得再考領;此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提起行政訴訟時,除法院已裁定停止執行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
  •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汽車駕駛人吊扣駕照六個月
  • 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扣駕照者原駕照效期至吊扣期滿日止,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後才換發(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未達一年換發六年效期)
  • 記點資料汽車、機車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照處分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排氣定檢、監理檢驗、強制險、公路養管費與交通裁罰分屬不同主管制度,不能互相替代。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機車強制險過期通知和交通罰單是一回事嗎?: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同叢集延伸判斷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監理業務 #交通罰單與違規記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 「六、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應檢附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件)。」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一、受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者,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三年換發一次。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未達一年者,換發有效期間六年之駕駛執照。」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
    • 「汽車駕駛人得自願申請註銷駕駛執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駛執照。但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
    •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2. 監理服務網 - 網站地圖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強制險擴大併同舉發專區」「強制險違規查詢及繳納」「個人強制險違規繳納紀錄查詢」「法人強制險違規繳納紀錄查詢」「強制險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
  3. 監理服務網 - 應備證件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 「處罰機關對於非屬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
    • 「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一、逕行舉發。二、職權舉發。三、肇事舉發。四、民眾檢舉舉發。五、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
  6. 繳納罰鍰的管道以及手續費說明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一、臨櫃辦理繳納 檢具應備文件至應到案之處所辦理。」
    • 「■查詢個人違規:輸入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
    • 「■查詢公司違規:輸入公司統一編號、單號或車號。」
    • 「(1) 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m3-emv-vil/vil/penaltyQueryPay」「(2) 監理服務APP」「(4) 每張紅單或裁決書繳款手續費: 信用卡-上限20 元、金融卡-上限15 元。」「(5) 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本人。」
  7. 違規申訴(陳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若由他人代為辦理,需附上委任書(若申訴(陳述)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 「‧陳述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 「1.請先確認違規通知單應到案處所為本所,若不清楚管轄裁決機關、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者,請逕至 監理服務網 查詢或參閱 範例圖示 ,確認管轄裁決機關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或 監理所(站) 後逕向其提出申訴。」
  8. 違規案件查詢及繳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1. https://www.mvdis.gov.tw/ → 點選【交通違規】 →【交通罰鍰(含強制險) 查詢及繳納】。」
    • 「二、監理服務網App查詢及繳納:」
  9. 其他繳納方式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超商櫃檯|O|O|X|X|X|X|批次銷案, 手續費7元/筆」
    • 「郵局櫃檯|O|O|O|X|X|X|即時銷案, 手續費10元/筆」
    • 「監理服務網及監理服務APP|O|O|O|O|X|即時銷案, 手續費15-20元/筆」
    • 「親至本所或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或士林監理站櫃檯|O|O|O|O|O|O|1. 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10. 附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PDF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11. 多元繳納管道-超商繳款方式說明: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須持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含行政執行署通知)或裁決書至超商櫃檯,手續費7元/筆;須1-3天銷案 須期限內 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如違反條款涉及其它處分因需到案接受裁決,不得郵繳及利用代收管道繳納罰鍰」
  12. 裁決流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2.違規通知單左上欄位註記須到案聽候裁決 請至本所或至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簡易裁罰櫃檯辦理。」
  13. 查詢記點、違規線上轉歸責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Q&A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Q1:如何查詢名下違規記點點數共幾點? A1:可上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或登入監理服務APP 車駕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驗證碼即可查詢違規記點點數。亦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各裁決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
    • 「A9: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數6點至11點(未達12點)者,可至「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網址:slp.mvdis.gov.tw)的「申請扣點講習」報名扣點講習,或至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道安講習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平台連結申請報名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申請自費2次為限。」
    • 「A10:扣點講習上課時數為3小時,費用新臺幣600元。」
  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施行版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15. 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記次Q&A懶人包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現在只有當場舉發 才需要記點哦!」
  1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二、汽車所有人不明。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 「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惟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 「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予要保人。」
    •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一、汽車種類。二、使用性質。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二、被保險汽車報廢。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
  1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處罰,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時,以其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時,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無戶籍之人士以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
    •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到期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一、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二、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之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依照前款退費方式辦理。」
  18.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19. 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問答集(Q&A)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四、 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
  20. 監理服務網 - 交通違規(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步驟一:查詢交通罰鍰」「步驟二:勾選欲繳納的罰鍰」「步驟三:繳納費用」
  21. 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 - 首頁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本網站強制險資料查詢功能(強制險證號輸入查詢),以及強制險保費試算功能,因原資料提供單位不再提供資料,故自即日起,本網站不再提供上述查詢功能。」
  22. 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提供電子式保險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2026-09-25
    • 「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本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作為公路監理機關審核本保險之投保紀錄證明。」
    • 「透過該平台產製之電子式保險證,保險公司除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將電子式保險證提供予要保人外,並可同步傳輸承保資料至公路監理資料庫,以利車主即時辦理車籍監理業務,且要保人可隨時查詢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確認投保情形」
    • 「民眾於業務員或其他通路招攬投保本保險時,可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亦可至保險公司官網投保本保險,並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
  23. 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有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2026-09-25
    •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瞭解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以維投保權益。」
    • 「另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金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之車主投保。」
  2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三、保險期間。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二、保險證遺失。三、過戶。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二)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前項通知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2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1)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者,至少應給予73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經核准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手續費範圍內酌予保費優惠,但不得高於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之優惠。」
    • 「七、本表所列之保險費不含酒後駕車加費,酒後駕車加費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
    • 「一、本表所列之酒後駕車加費僅適用於汽車車種。」「二、本表之加費對象為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
    • 「五、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費率以第4等級計算。」
    • 「一、本表適用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每一個別車輛,保險期間為一個月,中途退保者不予退費。」
  2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 「五、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
  27. 行照有效期限注意事項(監理服務網 - 查詢有效期限)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 「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28. 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三)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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