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怎麼算:記點規則、點數查詢與記滿 12 點吊扣駕照
點數跟著駕駛人、記次跟著車輛,兩者門檻不同。整理一到三點的條款、新手加記、扣點講習的費用與次數,以及點數查詢入口。

被警察攔下開單時,罰單上可能同時寫了違規點數。這篇依處罰條例第 63 條與裁罰細則第 2 條,整理哪些違規記幾點、點數累積到多少會吊扣駕照、怎麼查自己的點數,以及上扣點講習抵掉點數的條件。
三十秒答案
記點只適用「經當場舉發」的違規,依危害程度記一點至三點;公路局懶人包也寫明「現在只有當場舉發 才需要記點」。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吊扣駕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駕照。汽車與機車的點數分別處理,吊扣、吊銷也分別執行。
一年內記點達六點,可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自記點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點數可在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查。
記點與吊扣規定依處罰條例第 63、63-1、63-2、6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載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這幾條不在未施行條文之列)與裁罰細則第 2 條(細則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6 日)。
哪些違規記一點、二點、三點
| 點數 | 處罰條例條款(節錄) | 常見違規舉例 |
|---|---|---|
| 一點 | 第 40 條、第 42 條、第 45 條第 1 項、第 48 條、第 53 條第 2 項等,共 18 目 | 一般道路超速、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爭道行駛、未依規定轉彎或變化車道 |
| 二點 | 第 29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1 項部分款、第 34 條、第 35-1 條等 | 高速公路違規(第 33 條第 1 項第 1、2、4、7、9 款) |
| 三點 | 第 43 條第 1 項、第 44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53 條第 1 項、第 53-1 條 | 闖紅燈(第 53 條第 1 項) |
點數依違反的條款決定,同一條文的不同項款可能記不同點數,例如第 53 條第 1 項闖紅燈記三點,同條第 2 項列在一點。完整條款以裁罰細則第 2 條為準,監理服務網另有〈違規記點記次法規查詢一覽表〉可對照。
會多記點數的四種情形
裁罰細則第 2 條第 6 至 8 項與處罰條例第 68 條,另外規定了幾種加記或改記的情形:
- 違反處罰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記違規點數三點。
- 駕駛營業汽車,有第 29 條、第 30 條或第 33 條應予記點情形:除原本點數外,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一年,依一點或二點條款應記點者: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 駕駛非其駕照種類的車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除外),應受吊扣駕照而無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記違規點數五點;一年內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者,併依原規定吊扣駕照。
記點與記次:駕駛人和車輛各自累計
| 累計對象 | 門檻 | 處分 |
|---|---|---|
| 駕駛人違規點數(第 63 條) | 一年內每達十二點 | 吊扣駕照二個月 |
| 駕駛人違規點數(第 63 條) | 二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 | 吊銷駕照 |
| 汽車違規紀錄(第 63-1 條) | 三個月內每達三次 | 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 |
| 汽車違規紀錄(第 63-2 條) | 一年內每達三次 | 吊扣汽車牌照二個月 |
點數跟著駕駛人,記次跟著車輛。第 63-2 條適用於逕行舉發、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的情形;被通知人沒有可駕駛該車種的有效駕照時,應受講習的行為改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裁罰細則第 70 條另規定,汽車、機車的違規記點資料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照;汽車駕照點數也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的違規點數。
查點數、查記次、報名扣點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線上查自己的點數 | 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或監理服務 App「車駕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驗證碼 |
| 臨櫃查點數 | 到各裁決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 | 身分證明文件 |
| 查車輛記次 | 監理服務網〈汽機車違規記次查詢〉 | 個人: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法人:統一編號 |
| 一年內 6 點至 11 點想扣點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申請扣點講習」報名 | 應備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請依講習通知單辦理 |
| 車輛由他人駕駛 | 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 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 |
查點數與查記次是兩個不同頁面,前者看駕駛人、後者看車輛。車輛由別人駕駛的案件,要在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逾期未辦理者仍依各該條款處罰。
查點數與上講習前備好的資料
必備
- 線上查詢: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例如 0780702)與驗證碼。
視情況
- 臨櫃查詢:身分證明文件。
- 法人查記次:統一編號。
- 扣點講習:受理機關開立的講習通知單,上面會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容易漏帶
- 汽車與機車的點數分別處理,吊扣、吊銷也分別執行,查詢時要分清楚是哪一類駕照。
扣點講習:資格、費用與次數
公路局 Q&A 寫明,一年內違規記點 6 點至 11 點(未達 12 點)者,可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slp.mvdis.gov.tw)的「申請扣點講習」報名,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 2 點。
同一份 Q&A 寫扣點講習上課時數為 3 小時,費用新臺幣 600 元。講習辦法第 12 條規定收費基準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實際繳費以講習通知單所載為準。
扣抵次數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初次領有駕照一年內違規記點達六點者,另有「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講習,講習時數 3 小時。
報名扣點講習的步驟
- 在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確認一年內點數在 6 點至 11 點之間。
- 進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選「申請扣點講習」,或從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道安講習相關」的平台連結申請。
- 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 依通知繳費,完成 3 小時講習。
- 完成後扣抵違規點數 2 點,再到監理服務網確認點數。
點數計算容易誤會的地方
- 非當場舉發的案件不記點;逕行舉發另依第 63-2 條處理,可能記在車輛上。
- 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 記到 12 點已達吊扣門檻,公路局 Q&A 的扣點講習對象是 6 點至 11 點。
- 點數何時歸零、從違規日或裁決日起算,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裁決機關確認。
常見問題
沒有被攔下、事後才收到罰單,會記點嗎?
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記點以「經當場舉發」為前提,公路局懶人包也寫只有當場舉發才需要記點。逕行舉發的案件若屬應接受講習或吊扣駕照的違規,第 63-2 條另有處罰被通知人的規定。
違規點數多久會歸零?
第 63 條只寫「一年內」記點每達十二點、「二年內」經吊扣二次等計算期間,一年從違規日、裁決日或登錄日起算,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裁決機關或監理機關確認。
汽車和機車的點數會合併計算嗎?
裁罰細則第 70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所以機車的點數與汽車的點數各自累計。
新手駕駛記點有什麼不同?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一年的駕駛人,依一點或二點條款應記點時,加記違規點數一點。一年內記點達六點者,另要上 3 小時的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
查完點數之後
點數接近十二點,或已收到吊扣通知,吊扣期間、繳回與換照見〈駕照被吊扣或吊銷怎麼辦〉。
想先確認有哪些罰單未繳,見〈交通罰單怎麼查〉;繳納罰鍰時,併予記點的案件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繳費管道見〈交通罰單怎麼繳〉。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63-1、63-2、68、8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48、7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7、12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汽機車違規記次查詢〉、〈交通違規知識庫〉、〈違規記點記次法規查詢一覽表〉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違規線上轉歸責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Q&A〉、〈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記次Q&A懶人包〉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