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申訴怎麼做:陳述意見、轉歸責與不服裁決的行政訴訟
罰單申訴、轉歸責與行政訴訟的期限各不相同,轉歸責要趕在應到案日期前。整理全國通用規定與臺北市申訴期間罰鍰凍結等做法。

覺得罰單開錯、車子當時不是自己在開,或申訴結果不滿意,法規各有對應的程序與期限。這篇依處罰條例、裁罰細則與行政訴訟法整理全國通用的規定,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做法另外標明「臺北市」。
三十秒答案
一般說的「申訴」,法規用語是「陳述意見」。處罰條例第 9 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先繳了罰鍰,依裁罰細則第 59 條也可在三十日內陳述。
車不是自己開的,要在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及應歸責人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逾期未辦理者,仍依各該條款處罰。
對陳述結果不服,要取得裁決書,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的裁判費按件新臺幣三百元。
陳述、轉歸責與起訴的期限對照
| 路線 | 期限 | 向誰提出 |
|---|---|---|
| 陳述意見(申訴) | 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 | 處罰機關 |
| 繳款後仍不服 | 繳納罰鍰後三十日內 | 處罰機關 |
| 告知應歸責人(轉歸責) | 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 | 處罰機關 |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前三種做法都向處罰機關提出,行政訴訟則向法院起訴。轉歸責的期限是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算法和陳述意見的三十日不同,收到通知單後要先看這個日期。
法院名稱在處罰條例與裁罰細則寫「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 237-2、237-3 條寫「地方行政法院」,兩種寫法並存。
先確認處罰機關,再選申訴管道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本人陳述意見 | 向通知單所載處罰機關陳述,可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 | 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陳述書及佐證資料(臺北市列) |
| 委託他人代辦(臺北市) | 由代理人送件 | 另附委任書 |
| 線上陳述(臺北市) | 使用台北服務通 |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陳述書及佐證資料 |
| 車不是自己開 | 應到案日期前告知應歸責人;部分縣市可在監理服務網線上轉歸責 | 車主身分證明、駕駛人駕駛執照、彩色違規通知單等 |
| 不服陳述結果 | 取得裁決書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佐證資料(臺北市) |
臺北市裁決所提醒,要先確認通知單應到案處所是哪個機關;不清楚時可到監理服務網查,確認是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或監理所(站)後,逕向該機關提出申訴。
陳述與轉歸責的文件清單
必備
- 陳述(臺北市列):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 陳述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臺北市列),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視情況
- 委託他人辦理(臺北市):委任書(申訴人非受處分的當事人時)。
- 線上轉歸責:車主身分證明、駕駛人駕駛執照、違規通知單(彩色)、違規採證照片掃瞄檔(彩色)。
- 其他佐證資料,沒有可免附。
容易漏帶
- 租車被開單要轉歸責:車輛租賃契約掃瞄檔,非租賃車輛免付。
陳述意見的步驟
- 看通知單的應到案處所,確認處罰機關,不清楚時上監理服務網查。
- 準備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陳述書與佐證資料;委託他人時加附委任書(臺北市)。
- 在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臺北市可用台北服務通或親至應到案處所,其他機關依其公告管道。
- 等待處罰機關回覆;臺北市可用「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進度。
- 回覆仍須繳款者(臺北市),未涉及駕照或牌照吊扣(吊銷)、車輛檢驗、肇事致人受傷等案件,可依公文規定期限繳納;不服者取得裁決書,準備提起行政訴訟。
申訴期間要不要先繳:臺北市的做法
臺北市裁決所說明,申訴送件成功後,該筆違規申訴期間罰鍰金額會凍結,已提起申訴的案件罰鍰無須先行繳納;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者除外。
申訴回覆仍需繳款時,臺北市給予繳款寬限期,以回復函所載日期為準。未涉及駕照或牌照吊扣(吊銷)、車輛檢驗、肇事致人受傷等案件,可依公文規定期限繳納,繳款方式隨文檢附。
回覆時間方面,臺北市舉發案件最長為43天內回復,外縣市舉發案件最長為57天內回復;進度可查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或電洽 02-2365-8270 轉 9。其他機關的回覆時間,官方頁面未載明。
車不是我開的:線上轉歸責的範圍
處罰條例第 85 條規定,受處罰人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者,要在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
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的線上申請,限車籍所在地為基隆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市、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高雄市。
線上轉歸責還須是未逾應到案日期的逕行舉發違規案件,申請人必須為監理服務網會員。六都中高雄市以外的違規轉歸責,要連結各裁決機關網頁辦理。
不服結果:行政訴訟的費用與流程
行政訴訟法第 237-5 條規定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臺北市裁決所也說明,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被告是原處分機關,也就是開立裁決書的機關。行政訴訟法第 237-2 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臺北市裁決所的說明另列原處分機關所在地。
| 高等行政法院 | 訴訟轄區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轄區表出自臺北市裁決所的常見問答。起訴後,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認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也得不經言詞辯論。
起訴期間,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已收繳的罰鍰暫予登記,吊扣駕照或牌照仍依規定執行。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在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
申訴白跑的常見原因
- 過了應到案日期才告知應歸責人,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處罰。
- 線上轉歸責的車籍不在適用縣市,或案件不是逕行舉發。
- 向錯誤的機關提出,沒有先看通知單的應到案處所。
- 對陳述結果不服,錯過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
- 委託他人辦理,沒有附委任書(臺北市要求)。
常見問題
已經繳了罰款,還能申訴嗎?
裁罰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48 條第 1 項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繳款與陳述的三十日期限要分開留意。
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臺北市裁決所說明,臺北市舉發案件最長為43天內回復,外縣市舉發案件最長為57天內回復。其他裁決機關與監理所站的回覆時間,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處罰機關確認。
申訴沒有成立,要怎麼提行政訴訟?
臺北市裁決所說明,要先洽裁決所開立裁決書,或透過台北服務通申請,再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連同裁決書與佐證資料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期限為裁決書送達後30日。
申訴期間,罰款會變多嗎?
臺北市裁決所說明,申訴送件成功後罰鍰金額會凍結,已移送強制執行或需辦理車輛、駕照異動的案件除外。其他機關是否相同,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處罰機關確認。
申訴之後的下一步
陳述結果仍須繳款,繳費管道與手續費見〈交通罰單怎麼繳〉;還沒找到案件編號與應到案處所,先看〈交通罰單怎麼查〉。錯過期限、案件已進入裁決或強制執行,見〈罰單逾期沒繳會怎樣〉。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85、8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0、41、45、59、6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訴訟法〉第 237-2、237-3、237-4、237-5、237-7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查詢記點、違規線上轉歸責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Q&A〉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陳述)〉、〈行政訴訟救濟〉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常見問答〈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怎麼辦?〉、〈申訴罰單期間罰鍰金額是否會凍結?〉、〈請問陳述(申訴)多久會有結果?〉、〈如何查詢違規陳述(申訴)案件目前辦理情形?〉、〈受處分人對交通裁決不服,應如何救濟?〉、〈陳述(申訴)回函答復,仍需繳款結案時,應如何繳納?〉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