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逾期沒繳會怎樣:罰鍰加重、逕行裁決與強制執行
紅單拖越久,能用的繳費管道越少。以闖紅燈、超速為例列出四級金額,並整理裁決書送達、強制執行與監理業務卡關的規定。

紅單放著沒處理,金額會依逾期時間分段提高,接著處罰機關逕行裁決、寄發裁決書,再不繳就移送強制執行。這篇整理每個階段的規定、逾期後還能用的繳費管道,以及沒繳清會卡住哪些監理業務。
三十秒答案
逾越應到案期限後,裁罰基準表把金額分成逾期三十日內、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六十日以上三級,逾期越久金額越高。逾期到案而符合裁罰細則第 41 條所定情形者,得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的金額收繳結案。
未自動繳納也未到案者,處罰機關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警察機關管轄部分,為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裁決書在裁決後三日內送達。
裁決後仍不繳,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尚未結案的罰鍰,也要先繳清才能辦理過戶、停駛、換發駕照等監理業務。
逾期越久罰越多:闖紅燈與超速的金額
| 違規與車種 | 期限內 | 逾期三十日內 | 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 | 逾期六十日以上 |
|---|---|---|---|---|
| 闖紅燈,機車 | 一千八百元 | 一千九百元 | 二千三百元 | 二千七百元 |
| 闖紅燈,小型車 | 二千七百元 | 二千九百元 | 三千五百元 | 四千元 |
| 超速二十公里以內,機車 | 一千二百元 | 一千三百元 | 一千四百元 | 一千五百元 |
| 超速二十公里以內,汽車 | 一千六百元 | 一千七百元 | 一千九百元 | 二千元 |
上表金額出自統一裁罰基準表(裁罰細則附表,細則 1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以小型車闖紅燈為例,期限內是二千七百元,逾期六十日以上是四千元。
處罰條例第 40、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規定的法定範圍,闖紅燈是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超速是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基準表在這個範圍內依逾期時間分級。
其他違規的金額,要依通知單所載「舉發違反法條」對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各欄。表上只是兩個例子,金額不能套用到別的條款。
從紅單到強制執行的流程
- 收到通知單:應到案日期距舉發日三十日,逕行舉發、民眾檢舉舉發等案件為四十五日。
- 應到案日期前:可直接繳納結案、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到案聽候裁決。
- 逾越應到案期限:金額依逾期時間分段提高;符合裁罰細則第 41 條情形者,得依逾期欄金額收繳結案。
- 逕行裁決:處罰機關在規定期間內逕行裁決,裁決書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
- 移送強制執行:臺北市裁決流程寫明,依限期到案者結案,未依限期到案者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臺北市裁決流程另寫,涉及繳納罰鍰併處牌(駕)照吊扣銷的案件,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除罰鍰移送強制執行外,牌(駕)照逕行註銷。
逾期了,依案件階段選補繳方式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過了應到案日期、尚未收到裁決書 | 符合裁罰細則第 41 條情形者,得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的金額收繳結案;代收機構不得收繳,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方式不在此限 | 通知單 |
| 已收到裁決書 | 於處罰主文所定期限內繳納 | 裁決書 |
| 已移送強制執行(臺北市) | 親至裁決所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櫃檯繳納 | 應備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裁決所確認 |
| 罰單弄丟、有逾期積案 | 超商多媒體資訊機查詢並繳納,強執案件除外 | 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
| 移送後申請分期 | 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並繳第一期後,監理機關得先註記辦理停駛等業務 | 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行政執行機關確認 |
越後面的階段,可用的管道越少。裁罰細則第 59 條規定逾應到案期限後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不在此限;到了強制執行階段,臺北市只剩臨櫃可繳。
補繳逾期罰單要準備的東西
必備
- 違規通知單或裁決書;用監理服務網或多媒體機查繳時,改輸入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
視情況
- 公司車:統一編號及車號(多媒體機)。
- 已移送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處或裁決機關通知辦理。
容易漏帶
- 臺北市多媒體機流程提醒索取繳款收據,收據請保存1年。
逾期後還能用的繳費管道與費用
臺北市裁決所〈其他繳納方式〉表列,超過期限的通知單與裁決書仍可用監理服務網及監理服務 App 繳納,手續費15-20元/筆;也可用超商多媒體機列印繳款單,手續費14元/筆。
公路局繳納說明寫多媒體資訊機「未持罰單、裁決書或逾期積案皆可繳納(強執案件除外)」,手續費為新臺幣13 元,與臺北市的數字不同。其他縣市以繳費管道規定為準。
超商櫃檯則限期內:臺北市表列超過期限不可繳,公路局說明也寫「須罰單期限內」。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案件,臺北市表列只有親至櫃檯可繳,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移送強制執行之後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第 11 條規定,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另訂有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等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移送後是否另加收執行費用、如何在行政執行處繳納,交通主管機關的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承辦的行政執行處確認。
罰鍰沒繳清會卡住的監理業務
處罰條例第 9-1 條規定,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要繳清所有違反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的罰鍰。
安全規則第 52-4 條也規定,受吊扣駕照者要接受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才換發駕照;受吊銷者重新考驗合格,也要繳清違規罰鍰才核發駕照。
有吊扣處分又不繳送駕照或牌照,處罰條例第 65 條規定按吊扣期間加倍處分;裁罰細則第 67 條規定,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其牌照或駕照。
逾期處理容易白跑的原因
- 逾期後拿通知單到超商櫃檯:臺北市表列超過期限不可繳,公路局說明寫須罰單期限內。
- 已強執的案件用網路、App 或超商繳:臺北市表列只能臨櫃。
- 以為申訴期間一律暫停:臺北市說明申訴期間罰鍰凍結,但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者除外。
- 準備過戶或換照才發現有未結案罰單,要先繳清才能辦理。
路邊停車費逾期未補繳,依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屬停車費範圍,本篇不展開。
常見問題
剛過期限幾天,罰款就會變多嗎?
基準表把「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列為獨立一欄。以小型車闖紅燈為例,期限內二千七百元,逾期三十日內為二千九百元;實際金額依違反條款查基準表。
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還能分期嗎?
裁罰細則第 64 條第 2 項提到,移送強制執行的案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後,監理機關得先註記辦理停駛等業務。分期怎麼申請,請向行政執行機關確認。
逾期的罰單還能提出異議嗎?
陳述意見的期限是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對裁決不服者,依處罰條例第 87 條,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
逾期罰單可以用信用卡繳嗎?
裁罰細則第 59 條規定,逾應到案期限後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代收機構即時銷案等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已強執的案件另依執行機關規定。
補繳之後的下一步
各管道的條件與手續費完整對照,見〈交通罰單怎麼繳〉;想對裁決提出異議,期限與文件見〈對交通罰單有異議怎麼辦〉。罰單涉及吊扣駕照,繳回與加倍處分見〈駕照被吊扣或吊銷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40、53、56、65、8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5、41、44、46、59、64、6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闖紅燈、超速欄位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執行法〉第 4、7、11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繳納罰鍰的管道以及手續費說明〉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其他繳納方式〉、〈裁決流程〉、〈申訴罰單期間罰鍰金額是否會凍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