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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被吊扣或吊銷:常見原因、期間、繳回與重新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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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政府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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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期滿要換發幾年效期的駕照、吊銷後幾年才能重考、不繳回會加倍,依現行條文逐項整理,並說明 115 年修正版尚未施行。

駕照被吊扣或吊銷:常見原因、期間、繳回與重新考照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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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裁決書寫著吊扣或吊銷駕照,接下來要繳回駕照、算好期間,吊銷的還要等不得考領期間過了才能重考。這篇整理兩種處分的差別、常見原因、繳回與換發的規定,以及現行條文與 115 年 8 月修正版的關係。

三十秒答案

吊扣是在一段期間內停止使用駕照,期滿後領回或換發;吊銷是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的駕照,一定期間內不得考領,之後要重新考驗。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應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未提起撤銷訴訟,又不繳送駕照,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駕照。駕照狀態可在監理服務網〈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輸入身分證字號與生日查詢。

處罰條例第 21、35、67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未定。本篇寫的無照、酒駕與重考限制,都是現行施行中的條文。

吊扣和吊銷的四個差別

項目吊扣吊銷
範圍受處分的駕駛執照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期間中能否考照吊扣處分尚未期滿,不得參加考驗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不得參加考驗
處分結束後期滿領回或申請換發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驗
之後的駕照效期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未達一年換發六年效期重新考驗合格後核發二年效期

效期規定來自安全規則第 52-4 條,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適用。兩種情形都要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吊扣一年以上者在六年期間內每滿三年換發一次,吊銷重考者在六年期間內每滿二年換發一次。

常見的吊扣、吊銷原因

原因處分法源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吊扣駕照二個月處罰條例第 6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
二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吊銷駕照處罰條例第 63 條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吊扣駕照六個月處罰條例第 2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現行施行版本,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頁,該頁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14 日)吊扣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並不得再考領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如吊扣期間駕駛(第 5 款)(現行施行版本,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頁,該頁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14 日)吊扣一年至二年;肇事致人受傷,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並不得再考領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5 項

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是「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依同條第 5 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接受講習者,除了吊扣,還會先依第 24 條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現行第 35 條對酒駕的罰鍰,機車駕駛人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汽車駕駛人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115 年 8 月修正版的金額與處分不同,施行日期未定。

收到處分後,繳回、領回與換發怎麼走

情境怎麼辦要帶什麼
收到吊扣或吊銷處分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駕駛執照
吊扣期滿、免換發領回駕照時,處罰機關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執行單;遺失者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
吊扣期滿、應換發執行單載明吊扣期滿次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講習完成、違規罰鍰繳清;其他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吊銷後重考不得考領期間屆滿後報考因第 35 條吊銷者,附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
不服裁決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吊扣仍依規定執行起訴狀、裁決書等,見申訴篇

安全規則第 52-4 條規定,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原領駕照的有效期間至吊扣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接受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換發駕照。

繳回與換照要準備的文件

必備

  • 繳回時:受處分的駕駛執照。
  • 領回或換發時:執行單。

視情況

  • 執行單遺失: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 因第 35 條吊銷後報考: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件)。
  • 不得考領期間合計達三年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的該等級車類訓練結業。

容易漏帶

  • 換發或重新核發駕照前,要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

繳回駕照與換發駕照是否另收規費,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的監理機關確認。繳回可否郵寄、可否到任一監理所站辦理,官方頁面也未載明。

從繳回到重新領照的步驟

  1. 收到裁決書後,確認是吊扣或吊銷、期間多長,可到監理服務網〈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核對。
  2. 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取得執行單並妥善保存。
  3. 吊扣期間不得參加駕照考驗;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也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4. 依通知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5. 吊扣期滿次日起,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吊銷者等不得考領期間屆滿後重新報考。

吊扣期間不能做的事

  • 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安全規則第 62 條)。
  • 受吊扣處分者,吊扣期滿後才能申請自願註銷駕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照(安全規則第 76-1 條)。
  •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安全規則第 61 條)。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明,汽機車駕照遭吊(註)銷後未重新考領,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仍屬違反處罰條例第 21 條。

提起行政訴訟時,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駕照。

吊銷後幾年不能重考

吊銷依據(現行第 67 條,節錄)不得考領期間
第 21 條第 5 項後段、第 21-1 條第 4 項後段二年
第 29 條第 4 項、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第 4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等三年
駕駛營業大客車依第 35 條第 2 項,或肇事致人重傷依第 44 條第 4 項四年
第 35 條第 5 項前段,或肇事致人死亡依第 44 條第 4 項五年
依處罰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一年

不得考領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因第 35 條吊銷者,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表格只列常見條款,完整清單以第 67 條第 2 項為準。

第 67-1 條另列吊銷處分執行已逾一定年限的情形:肇事致人死亡逾十二年、重傷逾十年、受傷逾八年、其他案件逾六年。條文引自修正前版本,申請前請向公路監理機關確認。

期間屆滿後,可報考受吊銷處分前曾領有同等或較低等級車類的駕照,不受經歷限制;接受講習、重新考驗合格並繳清違規罰鍰後,核發有效期間二年的駕照。

常見問題

駕照吊扣期間可以去考別種駕照嗎?

安全規則第 62 條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要等吊扣期滿後才能報考,也才能申請改領較低等級駕照。

提起行政訴訟,吊扣會先暫停嗎?

裁罰細則第 66 條規定,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處罰機關應即發還駕照。

不繳回駕照會怎樣?

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未起訴又不繳送駕照,依處罰條例第 65 條按吊扣期間加倍處分;裁罰細則第 67 條規定,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駕照。

115 年 8 月修正的酒駕新規定已經上路了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載明,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的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在施行前,適用修正前的現行條文。

處分結束之後的下一步

吊銷期滿要重新考照,流程見〈考汽車駕照流程〉;吊扣期滿後換發駕照,換照規定可對照〈駕照換照規定〉。

想知道離吊扣門檻還有幾點、哪些違規會記點與扣點講習怎麼上,見〈違規記點怎麼算〉。

資料來源與查核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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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24條第3項不接受講習處一千八百元、逾期六個月以上吊扣六個月
    • 第63條記點滿十二點吊扣二個月、二年內吊扣二次再記點吊銷
    • 第65條不繳送吊扣期間加倍、仍不繳送吊銷
    • 第68條第1項吊銷各級車類駕照
    • 115年8月17日修正第21、21-1、35、67、73、85-2、8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21條第5項吊扣一年至二年等(現行施行中)
    • 第35條第1項酒駕罰鍰與吊扣(現行施行中)
    • 第67條第2至5、8項不得考領期間(現行施行中)
    • 第67-1條吊銷處分執行已逾一定年限之情形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66條提起訴訟時吊扣仍執行、期滿發還
    • 第67條第1項第2款十五日限期內仍不繳送者吊銷
    • 第69條執行單製發、收回、切結、期滿次日起換發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52-4條113年10月31日起吊扣後換發三年或六年效期、吊銷重考核發二年效期
    • 第60條第5項重考不受經歷限制、合計三年以上須駕訓結業
    • 第61條機車照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 第62條吊扣未期滿不得參加考驗
    • 第63條第1項第6款酒駕吊銷者附證明
    • 第76條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 第76-1條吊扣期滿後始得自願註銷
  5. 監理服務網 - 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 · 2026-09-24
    • 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欄位
  6. 汽(機)車駕照遭吊(註)銷,是否可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吊(註)銷後持其他車種駕照駕車仍違反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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