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被吊扣或吊銷:常見原因、期間、繳回與重新考照
吊扣期滿要換發幾年效期的駕照、吊銷後幾年才能重考、不繳回會加倍,依現行條文逐項整理,並說明 115 年修正版尚未施行。

收到裁決書寫著吊扣或吊銷駕照,接下來要繳回駕照、算好期間,吊銷的還要等不得考領期間過了才能重考。這篇整理兩種處分的差別、常見原因、繳回與換發的規定,以及現行條文與 115 年 8 月修正版的關係。
三十秒答案
吊扣是在一段期間內停止使用駕照,期滿後領回或換發;吊銷是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的駕照,一定期間內不得考領,之後要重新考驗。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應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未提起撤銷訴訟,又不繳送駕照,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駕照。駕照狀態可在監理服務網〈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輸入身分證字號與生日查詢。
處罰條例第 21、35、67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未定。本篇寫的無照、酒駕與重考限制,都是現行施行中的條文。
吊扣和吊銷的四個差別
| 項目 | 吊扣 | 吊銷 |
|---|---|---|
| 範圍 | 受處分的駕駛執照 | 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 期間中能否考照 | 吊扣處分尚未期滿,不得參加考驗 | 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不得參加考驗 |
| 處分結束後 | 期滿領回或申請換發 | 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驗 |
| 之後的駕照效期 | 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未達一年換發六年效期 | 重新考驗合格後核發二年效期 |
效期規定來自安全規則第 52-4 條,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適用。兩種情形都要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吊扣一年以上者在六年期間內每滿三年換發一次,吊銷重考者在六年期間內每滿二年換發一次。
常見的吊扣、吊銷原因
| 原因 | 處分 | 法源 |
|---|---|---|
|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 | 吊扣駕照二個月 | 處罰條例第 6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 |
| 二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 | 吊銷駕照 | 處罰條例第 63 條 |
|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 | 吊扣駕照六個月 | 處罰條例第 2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 |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現行施行版本,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頁,該頁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14 日) | 吊扣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 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
| 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如吊扣期間駕駛(第 5 款)(現行施行版本,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頁,該頁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14 日) | 吊扣一年至二年;肇事致人受傷,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 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5 項 |
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是「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依同條第 5 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接受講習者,除了吊扣,還會先依第 24 條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現行第 35 條對酒駕的罰鍰,機車駕駛人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汽車駕駛人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115 年 8 月修正版的金額與處分不同,施行日期未定。
收到處分後,繳回、領回與換發怎麼走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收到吊扣或吊銷處分 | 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 | 駕駛執照 |
| 吊扣期滿、免換發 | 領回駕照時,處罰機關將執行單收回附卷 | 執行單;遺失者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 |
| 吊扣期滿、應換發 | 執行單載明吊扣期滿次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 | 講習完成、違規罰鍰繳清;其他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
| 吊銷後重考 | 不得考領期間屆滿後報考 | 因第 35 條吊銷者,附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 |
| 不服裁決 | 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吊扣仍依規定執行 | 起訴狀、裁決書等,見申訴篇 |
安全規則第 52-4 條規定,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原領駕照的有效期間至吊扣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接受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換發駕照。
繳回與換照要準備的文件
必備
- 繳回時:受處分的駕駛執照。
- 領回或換發時:執行單。
視情況
- 執行單遺失: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 因第 35 條吊銷後報考: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件)。
- 不得考領期間合計達三年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的該等級車類訓練結業。
容易漏帶
- 換發或重新核發駕照前,要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
繳回駕照與換發駕照是否另收規費,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的監理機關確認。繳回可否郵寄、可否到任一監理所站辦理,官方頁面也未載明。
從繳回到重新領照的步驟
- 收到裁決書後,確認是吊扣或吊銷、期間多長,可到監理服務網〈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核對。
- 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取得執行單並妥善保存。
- 吊扣期間不得參加駕照考驗;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也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 依通知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 吊扣期滿次日起,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吊銷者等不得考領期間屆滿後重新報考。
吊扣期間不能做的事
- 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安全規則第 62 條)。
- 受吊扣處分者,吊扣期滿後才能申請自願註銷駕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照(安全規則第 76-1 條)。
-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安全規則第 61 條)。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明,汽機車駕照遭吊(註)銷後未重新考領,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仍屬違反處罰條例第 21 條。
提起行政訴訟時,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駕照。
吊銷後幾年不能重考
| 吊銷依據(現行第 67 條,節錄) | 不得考領期間 |
|---|---|
| 第 21 條第 5 項後段、第 21-1 條第 4 項後段 | 二年 |
| 第 29 條第 4 項、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第 4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等 | 三年 |
| 駕駛營業大客車依第 35 條第 2 項,或肇事致人重傷依第 44 條第 4 項 | 四年 |
| 第 35 條第 5 項前段,或肇事致人死亡依第 44 條第 4 項 | 五年 |
| 依處罰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 | 一年 |
不得考領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因第 35 條吊銷者,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表格只列常見條款,完整清單以第 67 條第 2 項為準。
第 67-1 條另列吊銷處分執行已逾一定年限的情形:肇事致人死亡逾十二年、重傷逾十年、受傷逾八年、其他案件逾六年。條文引自修正前版本,申請前請向公路監理機關確認。
期間屆滿後,可報考受吊銷處分前曾領有同等或較低等級車類的駕照,不受經歷限制;接受講習、重新考驗合格並繳清違規罰鍰後,核發有效期間二年的駕照。
常見問題
駕照吊扣期間可以去考別種駕照嗎?
安全規則第 62 條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要等吊扣期滿後才能報考,也才能申請改領較低等級駕照。
提起行政訴訟,吊扣會先暫停嗎?
裁罰細則第 66 條規定,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處罰機關應即發還駕照。
不繳回駕照會怎樣?
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未起訴又不繳送駕照,依處罰條例第 65 條按吊扣期間加倍處分;裁罰細則第 67 條規定,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駕照。
115 年 8 月修正的酒駕新規定已經上路了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載明,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的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在施行前,適用修正前的現行條文。
處分結束之後的下一步
吊銷期滿要重新考照,流程見〈考汽車駕照流程〉;吊扣期滿後換發駕照,換照規定可對照〈駕照換照規定〉。
想知道離吊扣門檻還有幾點、哪些違規會記點與扣點講習怎麼上,見〈違規記點怎麼算〉。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63、65、68 條,以及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說明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第 21、35、67 條(現行施行中)、第 67-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6、67、6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60、61、62、63、76、76-1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汽(機)車駕照遭吊(註)銷,是否可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