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可以退嗎:過戶、報廢、停駛三種終止情形與退費計算方式
哪些情形可以終止強制險、退費要扣多少費用、過戶時保單怎麼轉,以及官方沒寫明的文件與期限。

賣車、報廢或暫時停駛時,不少車主想把還沒用完的強制險退掉。強制險原則上不能解約,只有法律列出的三種情形可以終止。這篇整理哪些情形可以終止、退費怎麼算、過戶時保險怎麼處理,以及官方沒有寫明的部分。
三十秒答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6 月 15 日)第 21 條規定,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下列三種情形外,也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 被保險汽車報廢。
- 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致發生重複投保。
終止後,已交付的保險費由保險人返還終止後未到期的部分。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未到期期間不超過一年時,先扣除當年度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再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計算。
向保險公司終止要附哪些文件、多久內要辦、報廢或停駛後保險是否自動終止,本文查核的官方頁面都未載明,請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確認。
可以終止的情形與過戶選項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報廢 | 經公路監理機關辦妥報廢登記後,符合第 21 條終止情形 | 監理端:行車執照、號牌、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繳清稅費及罰鍰 |
| 繳銷牌照 | 牌照已繳銷,符合第 21 條終止情形 | 監理端: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號牌、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繳清稅費及罰鍰 |
| 停駛 | 辦停駛登記並繳存號牌及行照,符合第 21 條終止情形 | 監理端:行車執照、號牌、車主身分證正本,繳清稅費及罰鍰 |
| 汽車過戶 | 新車主另訂一年期新契約、原契約終止;或新、原車主同意直接移轉 | 新車主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 30 日以上) |
| 機車過戶 | 另訂新契約、直接移轉,或依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 | 同上;通知書格式官方頁面未找到 |
| 同一要保人重複投保 | 要保人或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的契約 | 官方頁面未載明 |
表中「要帶什麼」多是監理端的應備證件,監理服務網的報廢、繳銷、停駛項目都沒有列強制險保險證。這只代表監理應備證件未列,監理機關是否會通知保險公司,官方未載明。
申請終止前要備妥的東西
必備
- 書面通知:強保法第 24 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終止事由已成立:報廢登記、牌照繳銷或停駛繳存已辦妥;保險公司要看哪些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視情況
- 汽車或機車過戶:新車主的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 30 日以上。
- 機車過戶選擇權益轉移:依主管機關實施的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
容易漏帶
- 報廢、繳銷、停駛在監理端辦完後,保險是否隨之終止,官方未載明;辦完後請向保險公司確認保單狀態。
退費怎麼算:扣除額與未到期日數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第 5 條規定未到期保險費的計算方式。該條於 111 年 11 月 25 日修正發布,第 1 項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 未到期期間未超過一年: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的比例計算。
- 未到期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未經過年度的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的部分依前一種方式計算。
- 金額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四捨五入。
| 車種 | 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113 年 4 月 17 日費率表) |
|---|---|
| 汽車(各汽車種類) | 387.80 元,其中業務費用 381.94 元、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5.86 元 |
| 機車 | 一年期 181.00 元、二年期 253.35 元 |
| 微型電動二輪車 | 一年期 203.53 元、二年期 269.25 元、三年期 320.00 元 |
扣除額是費率表寫明的固定數字,未到期日數比例則依個別保單計算,本文不代為試算。機車一年期以上未滿二年期者,第二年投保期間不滿一年,扣除額以實際經過期間的月數比例計算。
酒後駕車加費的退費,費率表寫明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的比例計算。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的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中途退保者不予退費。
過戶時強制險要先處理
強保法第 23 條(105 年 1 月 6 日修正公布)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第 9 條列出過戶的處理方式,該條 111 年 11 月 25 日修正發布、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 汽車:新車主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或新、原車主同意直接移轉,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給新車主辦理異動。
- 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上述兩種方式,也可依主管機關實施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人收到資料後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
承保理賠辦法第 4 條規定,未辦妥變更手續而在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險契約時,強保法第 22 條(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規定,要保人或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的契約,期限到生效在先之契約期間屆滿前;撤銷後,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報廢、繳銷、停駛之後的保險狀態
監理服務網〈應備證件〉的報廢、繳銷、停駛項目都沒有列強制險保險證。辦理這些登記時,監理機關是否把資料傳給保險公司、保險是否自動終止,官方頁面未載明。
停駛期間能否先「暫停」強制險、復駛時再接上,官方只寫到停駛繳存可以終止,以及復駛時要附有效日滿 30 日以上的保險證,沒有暫停機制的說明。停駛期限與復駛條件,另見本站停駛與復駛專文。
號牌繳存、繳銷後仍開上路的汽車,金管會與交通部公告(111 年 11 月 30 日生效)列為應訂立強制險的汽車種類。強保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時,以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
保險公司主動終止的兩種情形
強保法第 20 條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要保人違反第 17 條據實說明義務,或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外,保險人也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指定之機關(構),並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
申請費用、退費時間與官方入口
依第 21 條與施行細則第 5 條,未滿一年的退費要先扣除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另外是否收取申請費用,官方頁面未載明。退費多久入帳、申請期限,官方頁面也未載明。
- 法規原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0 至 24 條、〈施行細則〉第 5、6 條
- 費率表與扣除額:保險局〈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113 年 4 月 17 日)
- 監理應備證件:監理服務網〈應備證件〉,分類「汽機車異動登記」
- 找監理所站:本站〈監理機關列表〉
辦理終止與退費的五個步驟
- 確認是否符合第 21 條三種情形之一:牌照繳銷或繳存、報廢、過戶後重複投保。
- 報廢、繳銷、停駛:先在公路監理機關辦妥登記,繳回或繳存號牌與行照。
- 以書面向承保的保險公司通知終止,應附文件與期限向保險公司確認。
- 核對退費:未滿一年者,扣除費率表所列費用後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計算。
- 過戶:由新、原車主選擇另訂新約或直接移轉;新車主的保險證有效日需滿 30 日以上。
退保時常見的誤會
- 車子只是暫時不開、沒辦停駛登記:號牌與行照未繳存,不在第 21 條可終止的情形內。
- 以為賣車後舊保單會自動轉走:汽車過戶要選另訂新約並終止原約,或雙方同意直接移轉。
- 期待全額退費:未到期期間未超過一年,要先扣除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 第二類試車牌照中途退保:費率表寫明不予退費。
- 繳存號牌後又把車開上路:屬應訂立強制險的汽車種類。
常見問題
賣掉車子之後,強制險可以退嗎?
要看新車主怎麼投保。汽車過戶時,新車主可另訂一年期新契約、原契約辦理終止;也可以雙方同意直接移轉保單。新車主已投保導致重複投保,屬第 21 條可終止的情形之一。
報廢之後,保險公司會自動退費嗎?
官方頁面未載明。監理服務網報廢應備證件沒有列強制險保險證,報廢時監理機關是否通知保險公司、保險是否自動終止,法規與監理頁面都沒有寫;請在辦妥報廢登記後,以書面向保險公司通知終止。
停駛期間可以暫停強制險,復駛再接上嗎?
官方沒有暫停機制的說明。第 21 條只規定因停駛而繳存牌照時可以終止契約;復駛時,監理服務網應備證件要求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 30 日以上。
強制險退費會全額退回嗎?
未必。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未到期期間未超過一年,要先扣除當年度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再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計算;等於或超過一年的部分,未經過年度的保險費全數退還。
車輛異動之後
報廢與繳銷的差別、應備證件與線上申請,見〈汽機車報廢繳銷怎麼辦〉。過戶流程見〈汽車過戶流程〉;停駛期限與復駛驗車,見〈車輛停駛與復駛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6 月 15 日)第 6、20、21、22、23、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第 5、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第 4、9 條
- 金管會保險局〈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與附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113 年 4 月 17 日)
- 金管會保險局公告〈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111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應備證件〉(報廢、繳銷、停駛、復駛、過戶項目)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