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怎麼辦: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條件、文件與 30 日期限
生父要認領孩子,戶所要看認領同意書、認領書附 DNA 鑑定,還是法院判決?兩份官方說明寫法不同,本文並列整理,並附否認與撤銷認領的條文。

孩子出生時父母沒有結婚,生父想讓孩子在法律上成為自己的子女,就要辦理認領。本文依民法條文與內政部戶政司說明,整理認領的三種方式、由誰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要帶哪些證件,以及 30 日期限。
三十秒答案
〈民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106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生母與子女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30 條規定,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內政部〈認領登記〉申辦須知寫受理機關為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文件依認領方式而定:一般認領附認領同意書或認領書,判決認領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撫育認領附生父撫育證明文件。登記本身的規費官方頁面未載明;須換領身分證時規費新臺幣 50 元。
民法怎麼規定認領:要件、效力與撤銷限制
- 第 1064 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 第 1067 條第 1 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第 1069 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 第 1070 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第 1064、1065、1066、1069 條自民國 19 年制定後沒有修正,第 1067、1070 條為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原第 1068 條已於同日刪除。以上各條都屬民法親屬編。
內政部認領登記須知寫,認領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沒有血緣關係者,認領登記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 23 條應為撤銷。想讓無血緣的孩子成為子女,要依收養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
同頁也提醒,依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6 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收養的做法見〈收養登記怎麼辦〉。
一般認領、判決認領、撫育認領:誰辦、要帶什麼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生父母一起認領(一般認領) | 認領人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加上共通證件 |
| 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認領 | 認領人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認領書,並附醫療機構或認可實驗室開具的 DNA 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
| 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 | 臨櫃申請,或符合資格者在期限內線上申辦 |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 |
| 撫育認領 | 認領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 認領人不申請 | 由被認領人申請;兩者都沒有時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各類認領的證明文件與申請人證件 |
| 委託他人辦理 | 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 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表中的共通證件是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以及被認領人的戶口名簿。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把認領登記列為申請時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的登記,法院文件與同意書都要帶正本。
委託他人這一列是例外規定。戶籍法第 47 條第 2 項寫,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的申請,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的規定。
兩份官方說明對認領文件的寫法不同
內政部認領登記申辦須知寫一般認領應備「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的 DNA 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須知對鑑定文件另有格式要求:要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黏貼其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內政部〈常見問答 Q03〉則只寫準備「認領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相關文件」,沒有提到 DNA 鑑定。
兩頁都沒有顯示更新日期,本文不判斷哪一份較新。生父單獨辦理時要不要附鑑定文件,送件前請先向受理的戶政事務所確認,避免同意書與鑑定文件都沒帶齊。
認領登記要準備的證件
必備
- 認領證明文件正本:認領同意書、認領書附 DNA 親子鑑定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生父撫育證明文件,依認領方式擇一。
- 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
視情況
- 同時改從父姓:子女從姓約定書。
- 未成年子女經認領,父母協議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 被認領人在國外出生: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 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容易漏帶
- 換證相片: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且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
- 國外或兩岸文件的驗證與中文譯本: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外文文件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生母已婚時: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才能認領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胎期間依第 1062 條,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第 1063 條第 2、3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並自知悉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內政部認領登記須知寫,生母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判決確定後,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30 日期限、法院通知與逾期罰鍰
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這是各類戶籍登記的通則。
依家事事件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30 條、第 45 條,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內政部須知寫,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為認領之案件,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一般認領與撫育認領是否會逕為登記,須知沒有另外說明。
罰則寫在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9 條: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線上申辦認領登記的條件
內政部〈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注意事項〉寫,線上管道使用自然人憑證,而且須為法院裁判、調解、和解確定案件,並在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同頁的申請人規定比戶籍法多一句:如被認領人為未成年人,以該未成年人之母為申請人。戶籍法第 30 條與申辦須知只寫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這句限制出現在線上注意事項,適用於線上申辦。
線上還有其他條件:認領人及被認領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案件依被認領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派送,完成時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認領登記的規費、時間與官方入口
認領登記本身的規費,申辦須知與收費標準都沒有列出;本文沒有找到官方明文寫收費或免費,請向受理戶所確認。常見問答 Q03 寫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規費新臺幣 50 元並附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9 月 12 日)第 3 條也訂身分證換領每張新臺幣五十元。臨櫃處理時間,申辦須知與線上注意事項都沒有寫,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官方入口是內政部〈認領登記〉申辦須知、〈常見問答 Q03〉、〈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注意事項〉,以及列出可線上辦理項目的〈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到戶政事務所辦認領登記的步驟
- 確認認領方式:生父母協同同意、生父單獨認領、法院判決或調解和解,或生父撫育。
- 生母在受胎期間已婚者,先確認否認之訴是否已判決確定。
- 依方式備齊認領同意書、認領書附 DNA 親子鑑定文件、法院文件或撫育證明文件正本。
- 要同時改從父姓或約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由父母填妥約定書。
- 認領人攜帶證件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法院確定案件可在 30 日內線上申辦。
- 登記後如須換領國民身分證,附相片並繳規費;線上注意事項寫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換領。
送件前要確認的官方限制
- 委託:認領登記原則上不得委託他人,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 血緣:無親子血緣關係者,認領登記自始無效,應為撤銷。
- 國外文件:須經驗證;外文另附中文譯本。
- 線上:限法院確定案件、案件確定後30日內,雙方都須在臺現有戶籍。
- 姓氏: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 1 次為限。
認領登記常被問的問題
生父已經過世,孩子還能被認領嗎?
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另規定,生父無繼承人時,認領之訴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至於向哪個法院起訴,〈司法院常見問答〉寫,否認或認領子女等親子關係訴訟,應向子女、父或母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但子女是被告而且未成年時,應向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認領之後,孩子會自動改從父姓嗎?
民法第 1059-1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內政部須知寫,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改姓細節見〈改姓怎麼辦〉。
認領登記完成後,生父可以反悔撤銷嗎?
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第 1066 條另給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否認認領的權利,兩條適用的人不同。
一定要回孩子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嗎?
臨櫃部分,內政部認領登記須知寫受理戶政事務所為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線上申辦則依注意事項,由被認領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派送處理。
認領登記完成之後的姓名與證件
姓名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3 年 5 月 29 日)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被認領列為得申請改名的事由,要改名見〈改名要帶什麼〉;要約定從父姓見〈改姓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內政部戶政司〈認領登記〉申辦須知(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內政部戶政司〈常見問答 Q03:如何辦理認領登記?〉(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注意事項〉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家事事件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姓名條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司法院〈常見問答:親子關係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少年及家事廳 108 年 10 月 22 日更新)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