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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斷絕親子關係嗎:戶籍登記項目與民法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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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政府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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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父母或子女斷絕關係,戶籍法列的登記項目裡找不到這一項。本文把民法中和親子關係消滅、權利義務變動有關的條文原文,以及判決後的戶政登記整理成對照。

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斷絕親子關係嗎:戶籍登記項目與民法相關制度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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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親子關係」是很多人會搜尋的說法,也有人直接想到戶政事務所辦。本文依戶籍法、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條文原文,整理戶籍登記有哪些項目、民法上與親子關係消滅或權利義務變動相關的制度,以及法院判決後戶政怎麼登記。

三十秒答案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4 條第 1 款列舉九類身分登記:出生、認領、收養與終止收養、結婚與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與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其中沒有斷絕親子關係。

本文查核時(2026 年 9 月 25 日)查閱的內政部戶政司各類登記申辦須知、常見問答與線上申辦說明,司法院家事類常見問答,以及戶籍法、民法、家事事件法條文,都沒有使用「斷絕親子關係」一詞,因此本文沒有這個說法的官方申辦流程可以引用。

〈民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中與親子關係消滅或權利義務變動有關的,是否認子女之訴、否認或撤銷認領、終止收養與停止親權等制度,多數要經法院裁判。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身分登記

戶籍法第 4 條第 1 款「身分登記」列舉的九項原文如下(本條 104 年 1 月 21 日修正):

  • (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 (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
  •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戶籍法第 25 條另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涉及親子關係的訴訟,戶政端是在判決確定後才處理登記。

依親子關係的來源對照:誰辦、要帶什麼

情境民法相關制度怎麼辦要帶什麼
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但非生父所生第 1063 條否認子女之訴判決確定後向任一戶所申請更正登記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細項請向戶所確認
經生父認領第 1066 條否認認領、第 1070 條撤銷認領裁判確定後向任一戶所申辦撤銷認領登記法院裁判確定的文件,細項請向戶所確認
收養關係第 1080~1081 條終止收養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申請終止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父母濫用對子女的權利第 1090 條停止親權由法院宣告宣告後的戶政登記,官方頁面未載明
扶養或繼承第 1118-1 條、第 1145 條扶養減免向法院請求;喪失繼承權依第 1145 條所列情形本文沒有找到相應的戶籍登記項目

前三列都有對應的戶籍登記:更正、撤銷認領與終止收養登記。後兩列的條文只處理權利義務的一部分,條文本身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本文也沒有找到它們對應的戶政申辦項目。

受推定的婚生子女:否認子女之訴

  •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第 2 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第 3 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本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為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家事事件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63 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另有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適用於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第 3 條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列為甲類,否認子女事件列為乙類。

判決確定後,內政部〈更正登記〉須知寫,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的〈案例分享〉記錄,當事人經法院裁定為非婚生子女後,生母備齊法院裁定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父姓名更正、刪除父姓名,並續為辦理其非婚生子女之次男及三男出生別更正。這是單一戶所的個案。

經認領的子女:否認認領與撤銷認領

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兩條的主體不同,一條是子女或生母,一條是生父。

內政部〈撤銷登記〉須知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認領登記,以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認領本身的規定見〈認領登記怎麼辦〉。

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

收養關係可以依民法終止。第 1080 條規定雙方得合意終止並以書面為之,第 1080-1 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第 1081 條列出法院得宣告終止的四款情形。

第 1083 條規定,收養關係終止時起,養子女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登記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申請,文件與期限見〈終止收養登記怎麼辦〉。

父母濫用權利:法院宣告停止親權

民法第 1084 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第 1090 條的請求人是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條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把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列在戊類;停止親權後戶政要辦什麼登記,本文沒有找到官方說明。

扶養與繼承: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民法第 1118-1 條(99 年 1 月 27 日增訂)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同條第 2 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 3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條文對象是扶養義務,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列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本條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條文對象是繼承權,條文同樣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判決確定後的戶政登記:證件清單

必備

  • 法院裁判文件:終止收養登記須知列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案例中,親子關係更正使用法院裁定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更正、撤銷登記的完整證件清單,本文收錄的官方頁面沒有列出,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視情況

  •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終止收養書約。
  • 撤銷認領後連帶撤銷改姓、改名:同時申辦撤銷原姓名變更登記。

容易漏帶

  • 確定證明:更正、撤銷登記的官方寫法都是在法院判決或裁判確定後辦理,和美戶所案例也同時備齊判決確定證明書。

規費、30 日期限與官方入口

內政部撤銷登記須知寫,申請期限為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逾期罰則依〈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9 條。

撤銷登記須知寫,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更正登記、撤銷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本身的規費,本文收錄的官方頁面都沒有寫,也沒有找到官方明文寫收費或免費,請向受理戶所確認。法院程序的費用,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同樣沒有寫。

官方入口是內政部〈更正登記〉、〈撤銷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與〈家事事件法〉。

從確認關係類型到戶政登記的步驟

  1. 先確認親子關係的來源:受推定的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收養。
  2. 對照民法制度:否認子女之訴、否認或撤銷認領、終止收養、停止親權,或扶養義務的減輕免除。
  3. 需經法院者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程序與勝算屬個案問題,請向法院諮詢。
  4. 取得判決或裁定,以及確定證明。
  5. 在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更正、撤銷或終止收養登記。

想處理親子關係前要知道的條文限制

  • 登記項目: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登記項目中沒有「斷絕親子關係」這一項。
  • 否認之訴期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撤銷認領:生父原則上不得撤銷,限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
  • 扶養減免: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第 1118-1 條。

斷絕親子關係常被問的問題

雙方簽了協議書,戶政事務所可以幫忙登記斷絕關係嗎?

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身分登記項目中沒有這一項,上述查閱範圍內也沒有官方對這類協議書的說明。戶政申辦須知列的是各類登記的證明文件,例如終止收養登記的終止收養書約,實際能否受理請向戶所確認。

父母從小沒有扶養我,我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這是向法院請求,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生母婚後生的孩子不是丈夫的,戶籍上一定要登記丈夫為父親嗎?

內政部認領登記須知寫,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判決確定後,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親子關係的更正則依更正登記須知,得向任一戶所申請。

依你的情況接著看

如果是收養關係,終止的方式、書約與期限見〈終止收養登記怎麼辦〉;如果涉及生父認領或撤銷認領,見〈認領登記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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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5
    • 第 4 條第 1 款身分登記項目
    • 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應俟判決確定再登記
    • 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
  2.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5
    • 第 1063、1066、1070 條否認子女與認領
    • 第 1080、1080-1、1081、1083 條終止收養
    • 第 1084、1090 條親權與停止親權
    • 第 1118-1 條扶養義務減輕免除、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
    • 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
  3. 家事事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5
    • 第 3 條事件分類
    • 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被告
    • 第 67 條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4. 更正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的親子關係更正得向任一戶所申請
  5. 撤銷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撤銷認領、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登記得向任一戶所申辦
    • 申請期限 30 日與罰鍰
  6. 終止收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終止收養登記的證明文件
  7. 認領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
  8. 案例分享-彰化縣政府和美戶政事務所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 · 2026-09-25
    • 法院裁定為非婚生子女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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