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斷絕親子關係嗎:戶籍登記項目與民法相關制度
想和父母或子女斷絕關係,戶籍法列的登記項目裡找不到這一項。本文把民法中和親子關係消滅、權利義務變動有關的條文原文,以及判決後的戶政登記整理成對照。

「斷絕親子關係」是很多人會搜尋的說法,也有人直接想到戶政事務所辦。本文依戶籍法、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條文原文,整理戶籍登記有哪些項目、民法上與親子關係消滅或權利義務變動相關的制度,以及法院判決後戶政怎麼登記。
三十秒答案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4 條第 1 款列舉九類身分登記:出生、認領、收養與終止收養、結婚與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與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其中沒有斷絕親子關係。
本文查核時(2026 年 9 月 25 日)查閱的內政部戶政司各類登記申辦須知、常見問答與線上申辦說明,司法院家事類常見問答,以及戶籍法、民法、家事事件法條文,都沒有使用「斷絕親子關係」一詞,因此本文沒有這個說法的官方申辦流程可以引用。
〈民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中與親子關係消滅或權利義務變動有關的,是否認子女之訴、否認或撤銷認領、終止收養與停止親權等制度,多數要經法院裁判。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身分登記
戶籍法第 4 條第 1 款「身分登記」列舉的九項原文如下(本條 104 年 1 月 21 日修正):
- (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 (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
-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戶籍法第 25 條另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涉及親子關係的訴訟,戶政端是在判決確定後才處理登記。
依親子關係的來源對照:誰辦、要帶什麼
| 情境 | 民法相關制度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但非生父所生 | 第 1063 條否認子女之訴 | 判決確定後向任一戶所申請更正登記 | 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細項請向戶所確認 |
| 經生父認領 | 第 1066 條否認認領、第 1070 條撤銷認領 | 裁判確定後向任一戶所申辦撤銷認領登記 | 法院裁判確定的文件,細項請向戶所確認 |
| 收養關係 | 第 1080~1081 條終止收養 | 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申請終止收養登記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 父母濫用對子女的權利 | 第 1090 條停止親權 | 由法院宣告 | 宣告後的戶政登記,官方頁面未載明 |
| 扶養或繼承 | 第 1118-1 條、第 1145 條 | 扶養減免向法院請求;喪失繼承權依第 1145 條所列情形 | 本文沒有找到相應的戶籍登記項目 |
前三列都有對應的戶籍登記:更正、撤銷認領與終止收養登記。後兩列的條文只處理權利義務的一部分,條文本身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本文也沒有找到它們對應的戶政申辦項目。
受推定的婚生子女:否認子女之訴
-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第 2 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第 3 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本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為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家事事件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63 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另有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適用於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第 3 條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列為甲類,否認子女事件列為乙類。
判決確定後,內政部〈更正登記〉須知寫,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的〈案例分享〉記錄,當事人經法院裁定為非婚生子女後,生母備齊法院裁定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父姓名更正、刪除父姓名,並續為辦理其非婚生子女之次男及三男出生別更正。這是單一戶所的個案。
經認領的子女:否認認領與撤銷認領
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兩條的主體不同,一條是子女或生母,一條是生父。
內政部〈撤銷登記〉須知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認領登記,以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認領本身的規定見〈認領登記怎麼辦〉。
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
收養關係可以依民法終止。第 1080 條規定雙方得合意終止並以書面為之,第 1080-1 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第 1081 條列出法院得宣告終止的四款情形。
第 1083 條規定,收養關係終止時起,養子女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登記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申請,文件與期限見〈終止收養登記怎麼辦〉。
父母濫用權利:法院宣告停止親權
民法第 1084 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第 1090 條的請求人是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條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把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列在戊類;停止親權後戶政要辦什麼登記,本文沒有找到官方說明。
扶養與繼承: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民法第 1118-1 條(99 年 1 月 27 日增訂)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同條第 2 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 3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條文對象是扶養義務,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列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本條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條文對象是繼承權,條文同樣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
判決確定後的戶政登記:證件清單
必備
- 法院裁判文件:終止收養登記須知列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案例中,親子關係更正使用法院裁定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更正、撤銷登記的完整證件清單,本文收錄的官方頁面沒有列出,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視情況
-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終止收養書約。
- 撤銷認領後連帶撤銷改姓、改名:同時申辦撤銷原姓名變更登記。
容易漏帶
- 確定證明:更正、撤銷登記的官方寫法都是在法院判決或裁判確定後辦理,和美戶所案例也同時備齊判決確定證明書。
規費、30 日期限與官方入口
內政部撤銷登記須知寫,申請期限為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逾期罰則依〈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9 條。
撤銷登記須知寫,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更正登記、撤銷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本身的規費,本文收錄的官方頁面都沒有寫,也沒有找到官方明文寫收費或免費,請向受理戶所確認。法院程序的費用,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同樣沒有寫。
官方入口是內政部〈更正登記〉、〈撤銷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與〈家事事件法〉。
從確認關係類型到戶政登記的步驟
- 先確認親子關係的來源:受推定的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收養。
- 對照民法制度:否認子女之訴、否認或撤銷認領、終止收養、停止親權,或扶養義務的減輕免除。
- 需經法院者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程序與勝算屬個案問題,請向法院諮詢。
- 取得判決或裁定,以及確定證明。
- 在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更正、撤銷或終止收養登記。
想處理親子關係前要知道的條文限制
- 登記項目: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登記項目中沒有「斷絕親子關係」這一項。
- 否認之訴期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撤銷認領:生父原則上不得撤銷,限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
- 扶養減免: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第 1118-1 條。
斷絕親子關係常被問的問題
雙方簽了協議書,戶政事務所可以幫忙登記斷絕關係嗎?
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身分登記項目中沒有這一項,上述查閱範圍內也沒有官方對這類協議書的說明。戶政申辦須知列的是各類登記的證明文件,例如終止收養登記的終止收養書約,實際能否受理請向戶所確認。
父母從小沒有扶養我,我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這是向法院請求,條文沒有寫親子關係因此消滅,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生母婚後生的孩子不是丈夫的,戶籍上一定要登記丈夫為父親嗎?
內政部認領登記須知寫,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判決確定後,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親子關係的更正則依更正登記須知,得向任一戶所申請。
依你的情況接著看
如果是收養關係,終止的方式、書約與期限見〈終止收養登記怎麼辦〉;如果涉及生父認領或撤銷認領,見〈認領登記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戶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家事事件法〉
- 內政部戶政司〈更正登記〉、〈撤銷登記〉申辦須知(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內政部戶政司〈終止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申辦須知(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案例分享〉(頁面未顯示日期)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