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怎麼辦:合意終止、法院認可與判決後要帶什麼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談好終止收養,和未成年、養父母過世或打官司的情況,要走的程序與戶政文件都不同。本文依民法條文與內政部須知逐一對照。

養父母與養子女想結束收養關係,要看養子女是否成年、養父母是否在世、雙方談不談得攏,程序各不相同。本文依民法條文與內政部戶政司須知,整理四種終止方式、誰去戶所辦、要帶哪些文件與期限。
三十秒答案
〈民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32 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內政部〈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寫受理機關為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的證明文件是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其中適用者,全部要正本。終止收養登記本身的規費,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合意、認可、許可與宣告:四種終止方式對照
| 終止方式 | 民法條文 | 條文重點 | 戶政要附的文件 |
|---|---|---|---|
| 雙方合意(成年養子女) | 第 1080 條第 1、2 項 | 應以書面為之 | 終止收養書約 |
| 雙方合意(未成年養子女) | 第 1080 條第 2、4 項 | 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 養父母死亡後 | 第 1080-1 條 | 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 | 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 法院宣告 | 第 1081 條 | 限虐待、遺棄、受刑之裁判確定等四款情形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
依條文,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的情形沒有要求經法院;其餘三種都以法院裁定為前提,要先取得法院文件再辦登記。上表各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都是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或增訂。
第 1081 條的四款是: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以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由法院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
未成年養子女:以 7 歲為界的代理與同意
第 1080 條第 5 項規定,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第 6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內政部須知補充,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第 1080-2 條規定,終止收養違反第 1080 條第 2 項、第 5 項或第 1080-1 條第 2 項規定者,無效。
夫妻共同收養時的單獨終止
第 1080 條第 7 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於收養後死亡,或夫妻離婚時,得單獨終止。
第 8 項規定,依但書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第 1080-3 條另規定,違反共同終止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自知悉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年、未成年、法院案件:誰辦、要帶什麼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 | 雙方簽書約,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到全國任一戶所申請 | 終止收養書約、申請人身分證與印章或簽名 |
| 未成年養子女 | 先向法院聲請認可,裁定確定後申請登記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 養父母已經過世 | 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裁定確定後申請登記 | 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 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 | 30 日內臨櫃,或符合資格者線上申辦 | 調解或和解筆錄 |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都不申請 |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上列證明文件與申請人證件 |
| 委託他人辦理 | 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所核准;法院裁判確定者得逕以書面委託 | 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每一種情境都要另附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委託這一列要特別看:戶籍法第 47 條第 2 項把終止收養列為原則上不得委託的登記,須知則寫法院裁判確定者無庸經戶所核准。
官方表單「終止收養書約」的內容
內政部提供〈終止收養書約〉表單,表頭寫:「立書約人經雙方同意,於民國_____年___月___日起終止收養關係,合立終止收養書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下方列約定事項。
簽章欄有原養父、原養母、養子(女)、生父(法定代理人)、生母(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各欄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電話。表單下方全文照錄民法第 1080 條,未成年養子女仍須另經法院認可。
終止收養登記要準備的證件
必備
- 證明文件正本: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調解、和解筆錄。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
視情況
- 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委託他人: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容易漏帶
- 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裁定書之外還要附確定證明,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收養自認可裁定確定時才發生效力。
- 相片:須知列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且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
- 法定代理人的簽章或同意:養子女未滿 7 歲或滿 7 歲以上未成年時,都需要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
期限:法院案件 30 日,合意終止沒有單獨說明
內政部須知寫,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登記,應於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30日內辦理;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戶籍法第 48 條的通則是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申請。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不經法院者如何起算期限,須知沒有單獨說明,本文不推論,請向戶所確認。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回復本姓、改名與生活困難的請求
民法第 1083 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線上注意事項也寫,依法規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被收養者須回復本姓。內政部須知同樣寫,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姓名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3 年 5 月 29 日)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終止收養列為得申請改名的事由,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民法第 1082 條另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這屬於雙方之間的請求,與戶政登記是兩件事。
法院程序:管轄法院的兩種官方寫法
家事事件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 3 條(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把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列在戊類,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列在丁類,撤銷終止收養事件列在乙類。
〈司法院常見問答〉(108 年 10 月 22 日更新)則把終止收養關係列為親子關係訴訟,寫應向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兩者並列供參考,本文不判斷,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家事事件法第 30、45 條規定,終止收養關係的調解或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司法院常見問答〉也寫,滿 7 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認可或終止收養等自己身分的家事事件,有程序能力。
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的條件
內政部〈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注意事項〉寫,申請人須為被收養人或收養人,須為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案件,並在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其他條件是被收養人及養父養母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案件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派送,戶所接獲機關通報並查證後,始完成登記。
終止收養登記的規費、時間與官方入口
終止收養登記本身的規費與處理時間,申辦須知與線上注意事項都沒有寫,收費標準也沒有這一項;本文沒有找到官方寫收費或免費的明文,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官方入口是內政部〈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終止收養書約〉表單、〈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注意事項〉,以及〈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從談妥終止到完成登記的步驟
- 確認養子女是否成年、養父母是否在世,判斷是合意終止、法院認可、許可或宣告。
- 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者,雙方填寫終止收養書約並簽章。
- 未成年或須經法院者,先取得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調解、和解筆錄。
- 備齊申請人證件,以及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
- 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法院案件可在 30 日內線上申辦。
- 登記時一併處理回復本姓;要改名者,依姓名條例另外申請。
終止收養送件前的官方限制
- 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不能只憑書約。
- 委託:原則上不得委託,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所核准;法院裁判確定者可逕以書面委託。
- 夫妻共同收養:合意終止應共同為之,單獨終止限第 1080 條第 7 項但書三種情形。
- 線上:限法院案件、確定後30日內、雙方都在臺現有戶籍。
終止收養時常被問的問題
成年後和養父母談好終止收養,一定要上法院嗎?
民法第 1080 條只對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規定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成年養子女的合意終止,條文寫應以書面為之。戶政須知列的證明文件包含終止收養書約,實際送件條件請向戶所確認。
養父母都已經過世,還能終止收養嗎?
民法第 1080-1 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內政部須知寫,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登記。
終止收養後,一定要改回原本的姓嗎?
民法第 1083 條寫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內政部須知與線上注意事項也都寫要回復本姓。名字是否一起改,屬於姓名條例第 9 條可以申請的事由,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
登記完成後的姓名與家庭資料
回復本姓之後的姓氏相關規定見〈改姓怎麼辦〉;想一併改名,次數與文件見〈改名要帶什麼〉。收養時的規定見〈收養登記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內政部戶政司〈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內政部戶政司〈終止收養書約〉表單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注意事項〉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法〉、〈戶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家事事件法〉、〈姓名條例〉
- 司法院〈常見問答:程序能力〉(少年及家事廳 113 年 2 月 2 日更新)
- 司法院〈常見問答:親子關係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少年及家事廳 108 年 10 月 22 日更新)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