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怎麼辦: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差在哪、要帶什麼
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效力、收費一樣,差在辦公地點與人員身分;代理、法人、外國人各有要附的證明。

租房子、立遺囑、簽借據時,常聽到「去公證一下」,卻不確定該找法院公證處還是民間公證人,也不知道要帶什麼。這篇依司法院說明與公證法條文,整理兩種公證人的差別、可以辦的事、應備文件與費用規則。
三十秒答案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的公證人辦理。司法院說明,我國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兩者公證之效力、收費均相同」,費用都依公證法所定的標準收取。
公證法第 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公證或認證。到場要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請人代理要附授權證明,但遺囑、結婚等事件不得代理。
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二十萬元以下者 1,000 元,文書認證依公證費用減半。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收件時間為上午 08:30 至 12:00、下午 13:30 至 17:00。
公證與認證:一個作成公證書,一個認證既有文件
司法院〈公證制度〉頁面說明,「公證」是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認證」則是公證人針對已存在的文書作成認證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或繕影本,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臺北地院公證處的說明更直白:公證是在公證人面前成立法律行為,常見的有結婚書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認證是當事人自行作成私文書後,再向公證人提出請求認證。
司法院常見問答指出,經過公證的事件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公證書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另行起訴。公證法第 13 條限定適用類型,例如給付金錢、租用建築物期滿應交還等。
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的差異對照
| 項目 | 法院公證人 | 民間公證人 |
|---|---|---|
| 辦公地點 |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公證處 | 所屬地方法院轄區內、司法院指定之地的事務所 |
| 人員來源 |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資格遴任,或由法官、司法事務官兼充 | 由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 |
| 文書效力 | 作成公證書與認證書 | 相同,依法作成的公證文書均視為公文書 |
| 收費 | 依公證費用標準表 | 相同,不得增減 |
| 查詢管道 | 各地方法院網站 | 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 |
從表格來看,兩者差在身分與辦公地點,效力與收費相同。民間公證人還分「僅辦文書認證」與「專職」兩種,辦理事務範圍不同,前往前可先查名冊上的業務類型。
合法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懸掛標誌,名稱為「OOOO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聯合)事務所」並有識別圖樣,也可在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查到。
本人、代理人與法人:依身分選辦法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本人辦契約公證或文件認證 | 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填公證或認證請求書 | 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要公證的契約或要認證的文件 |
| 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買賣、租賃、借貸) | 臺北地院公證處說明原則上雙方與保證人都親自到場 | 各自的身分證明文件 |
| 本人無法到場,委任代理人 | 代理人帶授權證明到場;結婚、遺囑等不得代理 | 本人與代理人的身分證明,加授權證明(三擇一) |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請求 | 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
| 公司、法人或團體 | 由代表人或管理人請求 |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
| 外國人 | 親自到場請求 | 臺北地院公證處列護照、居留證(需在有效期間內) |
| 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 | 公證法第 75 條:應使見證人在場,但請求人可放棄並記明筆錄;臺北地院請請求人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 | 本人與見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表格中最容易出錯的是代理。公證法第 4 條允許代理,但臺北地院公證處說明,依事件性質(如身分行為之結婚)或法令特別規定(如遺囑)不得代理,需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能公證的契約、親屬行為與遺囑
司法院常見問答寫:「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列舉的契約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委任、合夥、和解、保證等。
親屬行為方面,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意定監護可以辦理,訂立或撤銷遺囑也可以。收養契約、結婚與離婚書面雖可公證,但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拋棄繼承不在公證處辦。司法院說明,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公證處會要你出示的文件
必備
- 身分證明:臺北地院公證處列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都需在有效期間內。
-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可書面或言詞請求,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
- 要公證的契約或要認證的文件;臺北地院公證處說明契約通常一式三份。
視情況
- 代理人辦理:授權公證書或經認證之授權書、其他公務機關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書加印鑑證明書,三者擇一。
- 法定代理人代為請求: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 法人或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 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的法律行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容易漏帶
- 印鑑證明的效期:臺北地院公證處要求戶政事務所核發六個月以內的印鑑證明書,授權書要蓋與印鑑證明相同的印鑑章。
- 見證人:依公證法第 75 條,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請求時應使見證人在場,但請求人可放棄並記明筆錄;臺北地院公證處請請求人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
公證費用、收件時間與官方入口
公證法第 108 條規定公證費用不得增減其數額。依第 109 條,標的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者 1,000 元,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 2,000 元,金額越高級距越高。
標的價額不能算定,或屬婚姻、認領、收養等非財產事件,收 1,000 元;文書認證依公證費用減半。收費後公證人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各項加收見〈公證費用怎麼算〉。
處理要多久,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的公證處或事務所確認。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地址在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三樓,收件時間為上午 08:30 至 12:00、下午 13:30 至 17:00。
臺北地院公證處持續實施預約制,預約電話(02)89193866分機5250;遺囑、意定監護契約等事件耗時較久,務請電話預約。其他法院的地址與時段,請洽該院公證處。
官方入口:司法院〈公證制度〉、臺北地院〈公證處介紹〉與〈辦理公、認證事件基本注意事項〉。
從請求到拿到公證書的流程
- 確認事件可以公證,決定找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可先查司法院名冊。
- 遺囑、意定監護等耗時事件先電話預約(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其他法院請洽該院)。
- 備齊身分證明與契約或文件;由代理人辦理時,另備授權證明。
- 填寫公證或認證請求書,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公證人確認身分、探求真意並說明法律上效果,內容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會請你補充或修正。
- 繳納公證費用,取得收據及收費明細表,領回公證書或認證書。
公證人可能拒絕或無法受理的情形
- 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公證人不得作成公證書(公證法第 70 條)。
- 依法不得代理的事件由代理人前來,例如遺囑、結婚。
- 授權書未經公、認證,也沒有公務機關證明或印鑑證明,不符公證法第 76 條的證明方式。
- 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的法律行為,沒有提出已得同意的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間(臺北地院公證處列明證件需在有效期間內)。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拒絕時你可要求說明理由,公證人應付與理由書。認為辦理違法或不當者,可依公證法第 16 條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裁定。
常見問題
民間公證人收費比法院公證處貴嗎?
司法院說明,兩者公證之效力、收費均相同,都應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公證法第 108 條也規定不得增減其數額,收費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
一定要找戶籍地的法院辦公證嗎?
公證法第 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公證人原則上在所屬法院轄區執行職務,但第 7 條寫明違反轄區規定作成的文書,效力不受影響。
公證書不見了,可以再申請嗎?
可以請求交付公、認證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每份 200 元,張數超過六張時每張加收 5 元;閱覽卷內文書每次 200 元。申請時要附身分證明文件。
怎麼確認民間公證人是合法的?
可在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查詢姓名與事務所。合法事務所應懸掛載明「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的標誌,並有識別圖樣。
辦完公證之後可以接著看
要估算費用與加收項目,看〈公證費用怎麼算〉;要立遺囑,見〈遺囑公證怎麼辦〉;房東房客要公證租約,見〈租約公證怎麼辦〉。
請人代辦公證前,授權書的寫法可參考〈委託書怎麼準備〉;要附印鑑證明者,申請方式見〈印鑑證明怎麼申請〉。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司法院〈公證制度簡介-公證制度〉、〈民間公證人制度〉、〈民間公證人名冊〉
- 司法院常見問答〈哪些事件可以辦公證或認證?〉、〈為什麼要辦公證、認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處介紹〉、〈辦理公、認證事件基本注意事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證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