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怎麼辦:誰要到場、見證人資格、要帶什麼與費用
公證遺囑、密封遺囑、自書與代筆遺囑認證怎麼選,見證人誰不能當,財產證明與繼承人文件怎麼備齊。

想把遺囑交給公證人處理,常卡在三件事:誰要一起去、誰能當見證人、財產要帶哪些證明。這篇依民法、公證法與司法院、臺北地院公證處的說明,整理公證遺囑與遺囑認證的程序和費用,不涉及個案遺產怎麼分配。
三十秒答案
公證遺囑要由遺囑人和指定的二人以上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司法院說明,遺囑人與見證人都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內容涉及財產者要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費用依遺囑涉及的財產價額套用公證法第 109 條級距,例如二十萬元以下 1,000 元;公證人到病榻前辦理加收 2,000 元。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遺囑事件務請電話預約。
四種找公證人處理遺囑的方式
民法第 1189 條列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遺囑。司法院說明,公證遺囑以外,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也可以找公證人辦理。
| 你的情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請公證人作成遺囑(公證遺囑) |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共同簽名 | 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分證、印章,財產證明文件 |
| 遺囑已寫好要密封(密封遺囑) | 遺囑人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偕同二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 已密封的遺囑,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 親筆寫好遺囑(自書遺囑認證) | 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請求認證,不得代理 | 遺囑、財產證明、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 |
| 不便寫字(代筆遺囑認證) | 另找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共四人親自到場 | 遺囑、財產證明、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 |
| 遺囑人衰病不能外出 | 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 同公證遺囑,另計病榻前加收 |
四種方式中,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作成內容,另外三種是遺囑人先有書面再找公證人處理。自書與代筆遺囑的細節取自臺北地院公證處頁面,其他法院的作法請洽該院公證處。
立遺囑人的年齡與見證人資格
民法第 118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臺北地院公證處也寫明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
民法第 1198 條列出不得當遺囑見證人的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司法院常見問答的寫法是: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這個說法把範圍寫成「非親屬」,與法條措辭不同,本文以民法條文為主。
臺北地院公證處另寫明,見證人須年滿18歲、有行為能力,且不能是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他們的配偶和直系血親。
遺囑公證要準備的證件與財產證明
必備
- 遺囑人與見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公證請求書 1 份,司法院常見問答寫在公證處所購買,每份新臺幣 2 元。
- 遺囑內容涉及財產時的財產證明文件。
視情況
- 房屋:房屋權狀正本或新申請的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加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臺北地院公證處)。
- 不動產證明也可改用向國稅局或稅捐處所查調的財產所得清單(臺北地院公證處)。
- 存款:銀行或郵局的存摺、存單正本(臺北地院公證處)。
- 遺囑內容很多、遺囑人記不住:可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容易漏帶
- 繼承人文件:司法院說明,遺囑涉及處分遺產時,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 原始戶籍謄本:臺北地院公證處要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用來證明繼承人總數。
- 見證人本人:見證人也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遺囑公證費用與預約: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
公證遺囑依財產標的金額或價額適用公證法第 109 條:二十萬元以下 1,000 元,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2,000 元,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3,000 元,金額越高級距越高。
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收 1,000 元,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也收 1,000 元。到病榻前等場所執行職務加收 2,000 元;夜間、例假日加收二分之一,加收部分最高 5,000 元。
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屬於認證。臺北地院公證處依立遺囑人寫遺囑當時的財產價值計算:20萬元以下者 500 元,20萬元至50萬元者 1000 元,逾50萬元至100萬元者 1500 元。
處理要多久,官方頁面未載明。臺北地院公證處寫明遺囑事件「因公證人須詳細解說、耗時較久,務請電話預約」,預約電話(02)89193866分機5250;其他法院請洽該院公證處。
官方入口:司法院〈如何辦理遺囑公證?〉,臺北地院〈密封遺囑公證〉、〈代筆遺囑認證〉、〈自書遺囑認證〉。
在公證人面前立遺囑的流程
- 先電話預約(以臺北地院公證處為例),並確認見證人不屬於民法第 1198 條所列之人。
- 備齊遺囑人、見證人的身分證與印章,以及財產證明與繼承人相關文件。
- 遺囑人偕同見證人親自到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填寫公證請求書。
-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公證人向遺囑人說明民法特留分規定,並記載於公證書。
- 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按指印代之。
- 繳費並取得收據與收費明細表。
公證人難以作成遺囑的情形
- 遺囑人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只能答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司法院說明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 由家屬或代理人代為請求:公證遺囑、密封遺囑都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 見證人屬於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或是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遺囑人未滿十六歲。
- 代筆遺囑用打字或影印:臺北地院說明可用複寫紙複寫,但不可以打字或影印。
- 自書遺囑寫錯時用修正液(帶):臺北地院說明應保留原字跡,在空白處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特留分說明與公證遺囑的保存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特留分規定,並在公證書記載說明及當事人的表示,必要時註明違反特留分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
民法第 1223 條的比例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實際金額牽涉個案應繼分,辦理時可請公證人說明。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他人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繕本;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密封,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遇有聲明公開或遺囑人死亡的情形,繼受人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可向該會查詢並請求閱覽。
常見問題
家人可以當遺囑見證人嗎?
民法第 1198 條排除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司法院常見問答寫見證人須非親屬。家人是否符合,請先向受理的公證人確認。
遺囑人住院出不了門,還能辦公證遺囑嗎?
司法院說明,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公證人在病榻前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依公證法第 123 條加收 2,000 元。
可以請子女代替遺囑人去辦嗎?
依法不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司法院也寫明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遺囑公證後想撤回,要怎麼辦、多少錢?
公證法第 114 條規定,請求就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作成公證書,收費 1,000 元。撤回之後的安排,請於辦理時向公證人確認。
辦完遺囑公證之後
要準備證明繼承人總數的戶籍謄本,見〈辦繼承要準備哪幾份戶籍謄本〉;財產證明想改用財產清單,見〈財產清單怎麼申請〉。
加收項目與認證費的算法見〈公證費用怎麼算〉;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的差別,見〈公證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司法院常見問答〈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如何辦理密封遺囑公證?〉、〈如何辦理代筆遺囑認證?〉、〈如何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法〉第 1186 條、第 1189 條、第 1191 條、第 1192 條、第 1198 條、第 1199 條、第 122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證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