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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

首次發布:

印章遺失、毀損、尋回或想換章時,應先判斷辦理變更還是廢止登記。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先確認自己的情況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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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遺失、毀損、尋回或想換章時,應先判斷辦理變更還是廢止登記。

這一頁只解決「印章遺失、毀損、尋回或想換章時,應先判斷辦理變更還是廢止登記。」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先做這三個判斷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先做這三個判斷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先做這三個判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1. 先核對: 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正確分流結論。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 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章;印章遺失、毀損或要更換時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正確承辦是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縣市可由所轄任一戶所受理)。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原則為戶籍地戶所(遷出國外為最後戶籍地);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縣市可由所轄任一戶所受理

能否委託

有條件。 原則本人親自辦理;旅居國外、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等作業規定第6點所列情形可委任他人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應備文件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 印鑑章
  • 委任時:委任書(親簽或蓋章並註明事項)
  • 委任時: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 變更登記:印鑑條及印鑑章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非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原則向戶籍地戶所;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縣市可由所轄任一戶所受理,詳洽戶籍地戶所
  • 不要誤送:以為遺失後尋回的印鑑章不能再用。 已廢止或遺失之印鑑章尋回,可申請為新印鑑或再辦印鑑變更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送件前的停止點

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

  • 印鑑章印面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不得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 印鑑以一種為限,須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不得加刻圖騰
  • 遷出戶籍地時原登記印鑑當然廢止(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數位化之同一縣市內遷徙除外)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段落導航圖
第 7 張段落導航圖:印鑑登記、變更與廢止。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不要誤送:非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原則向戶籍地戶所;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縣市可由所轄任一戶所受理,詳洽戶籍地戶所
  • 不要誤送:以為遺失後尋回的印鑑章不能再用。 已廢止或遺失之印鑑章尋回,可申請為新印鑑或再辦印鑑變更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印鑑、自然人憑證與數位憑證皮夾用途不同;只能引用 Router 已確認開放的功能。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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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張段落導航圖: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同叢集延伸判斷

印鑑章遺失、換章或不用了怎麼辦?變更與廢止分流:同叢集延伸判斷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同叢集延伸判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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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_Q01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申請人 當事人。 受委任人。 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 1 公分以上未逾 3 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內政部 · 2026-09-24
    •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3.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4. 戶政規費一覽表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 2026-09-24
    •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每次20元」
  5.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_Q05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已廢止或遺失之印鑑章再尋回,可否申請為新印鑑或再辦印鑑變更,回復使用?可。依現行法令尚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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