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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

首次發布:

過戶登記、強制險與稅費欠繳各有查核,不能用一張完成證明取代全部。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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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登記、強制險與稅費欠繳各有查核,不能用一張完成證明取代全部。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先確認自己的情況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這一頁只解決「過戶登記、強制險與稅費欠繳各有查核,不能用一張完成證明取代全部。」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先做這三個判斷

  1. 先核對: 汽機車過戶、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正確分流結論。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汽機車過戶: 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正確承辦是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所、站)。
  •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汽機車所有人應向保險業投保並維持有效;未保或逾期未續保,經稽查或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正確承辦是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換補發保險證、終止退費;公路監理機關:未投保舉發、裁罰與罰鍰繳納。
  •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使用道路的汽機車依排氣量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正確承辦是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線上用監理服務網;書面約定轉帳寄回車輛所屬監理所(站)。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汽機車過戶

應備文件

  • 雙方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行車執照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新車主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
  • 汽車出廠滿10年、機車滿5年需先臨時檢驗

期限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汽機車過戶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汽機車過戶。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常見失敗原因

  • 須先繳清所有尚未結案之交通違規罰鍰
  • 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須先申請臨時檢驗
  • 車主死亡須改辦繼承過戶,另備繼承證明與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完成後取得什麼

辦妥過戶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應備文件

  • 投保時應據實說明:汽車種類、使用性質
  • 投保時應據實說明: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 投保時應據實說明:投保義務人姓名、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保險證遺失補發: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 辦異動、換照等監理業務: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保險證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期限

應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再行訂立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常見失敗原因

  • 未依規定訂立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經路邊稽查、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汽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機車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微型電動二輪車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未投保汽車肇事,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
  • 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應訂立而未訂立,或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
  • 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於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 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路邊稽查或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查驗時應配合提示
  • 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保險局說明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另由保險局及公路局共同具名寄送提醒
  • 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亦屬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完成後取得什麼

保險人交付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記載保險期間等事項),可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作為投保紀錄證明。保險期間:汽車一年;機車一至二年;微型電動二輪車一至三年;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依牌照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第二類試車牌照一個月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應備文件

  • 線上查詢: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 臨櫃繳納:紙本繳納通知書
  • 書面約定轉帳:轉帳代繳約定書
  • 電子繳款單:證號、出生年月日、名下任一台車號

期限

自用車(含機車)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繳納,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未繳經催繳通知屆期仍不繳,欠繳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旗山監理站:115年各地監理機關已寄發催繳通知單,限繳期為10月31日

常見失敗原因

  • 書面約定轉帳:因存款不足等扣款失敗時不會第2次扣款,須自行繳納;連續3次存款不足扣款失敗,得逕行撤銷服務
  • 書面約定轉帳:委託、終止及變更應於開徵期2個月前向車籍管轄監理機關申請
  • 電子繳款單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開徵挑檔作業日,當期仍寄紙本,自次一年度(季)起才改電子通知
  • 電子繳款單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總歸戶,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
  • 申請過戶應先繳清當季(年)費額及欠費;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設籍離島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限於離島使用;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者改全額徵收
  • 已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的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除依法處罰外,須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補繳期間最長五年
  • 旗山監理站說明:逾期不繳納者,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完成後取得什麼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送件前的停止點

汽機車過戶

  • 須先繳清所有尚未結案之交通違規罰鍰
  • 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須先申請臨時檢驗
  • 車主死亡須改辦繼承過戶,另備繼承證明與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段落導航圖
第 7 張段落導航圖: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未依規定訂立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經路邊稽查、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汽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機車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微型電動二輪車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未投保汽車肇事,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
  • 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應訂立而未訂立,或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
  • 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於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 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路邊稽查或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查驗時應配合提示
  • 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保險局說明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另由保險局及公路局共同具名寄送提醒
  • 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亦屬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 不要誤送:到監理服務網查強制險有沒有保、何時到期。 監理服務網網站地圖中的強制險項目為擴大併同舉發專區、違規查詢及繳納、違規繳納紀錄查詢與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查詢步驟為查詢交通罰鍰、勾選、繳費;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已不再提供強制險證號查詢。保險期間記載於保險證;投保事宜可電洽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 不要誤送:以為行照免換發就不用續保強制險。 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 不要誤送:以為強制險可隨時解約退費。 要保人不得解除契約;除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被保險汽車報廢,或所有權移轉後新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致重複投保外,不得終止。終止後保險人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未超過一年者扣除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日數比例計算);第二類試車牌照中途退保不予退費
  • 不要誤送:過戶時以為原保單自動轉給新車主。 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汽車可由新所有人另訂一年期新契約、原契約終止,或新、原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由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 書面約定轉帳:因存款不足等扣款失敗時不會第2次扣款,須自行繳納;連續3次存款不足扣款失敗,得逕行撤銷服務
  • 書面約定轉帳:委託、終止及變更應於開徵期2個月前向車籍管轄監理機關申請
  • 電子繳款單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開徵挑檔作業日,當期仍寄紙本,自次一年度(季)起才改電子通知
  • 電子繳款單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總歸戶,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
  • 申請過戶應先繳清當季(年)費額及欠費;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設籍離島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限於離島使用;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者改全額徵收
  • 已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的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除依法處罰外,須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補繳期間最長五年
  • 旗山監理站說明:逾期不繳納者,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8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不要誤送:找「汽車燃料使用費」繳費頁或法規。 已改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監理服務網簡稱「公路養管費」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監理登記、稅費與保險是不同狀態;完成其中一項不代表其他項目也已完成。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車輛過戶前要先處理強制險與欠費嗎?三條狀態分流: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同叢集延伸判斷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汽機車過戶 #行照補發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二、行車執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
    •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一、過戶。」
    •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照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戶或變更登記後,…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 「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2. 監理服務網 - 網站地圖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強制險擴大併同舉發專區」「強制險違規查詢及繳納」「個人強制險違規繳納紀錄查詢」「法人強制險違規繳納紀錄查詢」「強制險違規分期查詢及繳納」
  3. 監理服務網 - 應備證件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雙方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雙方駕照或健保卡或護照/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機車)出廠滿10年(5年)需參加臨時檢驗/受託人身分證正本/新車主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
    • 「雙方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機車)出廠滿10年(5年)需參加臨時檢驗/新車主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
    • 「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繼承證明(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協議書)/汽車(機車)出廠滿10年(5年)需參加臨時檢驗/受託人身分證正本/新車主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 「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日需滿30日以上)」
  4.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大型及小型汽車 (含曳引車)|一枚|二百」「重型及輕型機車|一枚|一百五十」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6. 監理服務網 - 業務電腦化介紹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公路監理系統首創民眾可越區辦理各項監理異動服務,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二月分三階段先行試辦全省越區異動連線作業,八十五年三月將此業務推廣至全國各監理單位」
  7.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下列各款車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六、電動汽車。七、計程車。」
    •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
    •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設籍離島地區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惟限於離島地區使用,如有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等情事者,改以全額徵收。」
    •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8. 公路法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9.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專區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二、臨櫃繳納:持紙本繳納通知書,請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
    • 「五、委託轉帳繳納:若您在金融機構設有活期存款帳戶,可於本網站「公路養管費約定扣款設定及查詢」功能,線上申辦本項自動扣款轉帳繳納服務。或下載填寫「轉帳代繳公路養管費約定書」,寄回車輛所屬之監理所(站)辦理。」
    • 「一、網路繳納:於本網站「公路養管費查詢及繳納」功能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或金融活期帳戶繳納,或利用iPASS MONEY、元大銀行、永豐銀行、街口支付、嗶嗶繳、台北富邦銀行、悠遊付、全支付、蝦皮購物、橘子支付及icash Pay等APP查詢繳納。」
    • 「一、自用車(含機車):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 「「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年12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本頁面下方簡稱「公路養管費」)。」
  10. 公路養管費電子繳款單申請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名下任一台車號*:」
    • 「(2)完成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公路養管費開徵挑檔作業日,則當年度(季)仍會收到紙本繳納通知書,並自次一年度(季)公路養管費開徵期起,開始以電子方式通知。」
    • 「(4)本項服務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進行車輛總歸戶作業;同一車主名下登記之所有車輛,均將一併適用,恕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
  11. 監理服務網 - 個人公路養管費查詢及繳納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例:民國78年7月2日,請填0780702」「驗證碼:」
  12. 附表二 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費額表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50以下」「300」;「51~125」「450」;「126~250」「600」;「251~500」「900」
    • 「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1801~2400立方公分)」
    • 機車(每年)
  13. 115年汽機車公路養管費催繳單已寄發,請儘速繳納交通部公路局旗山監理站 · 2026-09-24
    • 「115年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開徵期已過,各地監理機關對於尚未繳納的汽、機車車主,已寄送催繳通知單,限繳期為今年10月31日,為免逾期受罰,請儘速繳納。」
    • 「旗山監理站表示,逾期不繳納者,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對於車主名下存款查扣或動產、不動產查封、扣薪等強制執行。」
  14. 公路法 法規沿革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29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28、32、39-1、46、60-1、65、72、75 條條文」
  15. 轉帳代繳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約定書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二、約定轉帳帳戶倘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無法辦理轉帳繳納時,該車輛所有人同意自行繳納,公路監理機關不會進行第2次扣款;若連續3次發生存款不足致扣款失敗,得免經車輛所有人同意,逕行撤銷本項服務。」
    • 「三、本約定書之委託、終止及變更申請,應於開徵期2個月前向車籍管轄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1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二、汽車所有人不明。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 「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惟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 「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予要保人。」
    •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一、汽車種類。二、使用性質。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二、被保險汽車報廢。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
  1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處罰,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時,以其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時,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無戶籍之人士以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
    •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到期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一、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二、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之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依照前款退費方式辦理。」
  18.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19. 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問答集(Q&A)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四、 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
  20. 監理服務網 - 交通違規(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步驟一:查詢交通罰鍰」「步驟二:勾選欲繳納的罰鍰」「步驟三:繳納費用」
  21. 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 - 首頁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本網站強制險資料查詢功能(強制險證號輸入查詢),以及強制險保費試算功能,因原資料提供單位不再提供資料,故自即日起,本網站不再提供上述查詢功能。」
  22. 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提供電子式保險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2026-09-25
    • 「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本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作為公路監理機關審核本保險之投保紀錄證明。」
    • 「透過該平台產製之電子式保險證,保險公司除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將電子式保險證提供予要保人外,並可同步傳輸承保資料至公路監理資料庫,以利車主即時辦理車籍監理業務,且要保人可隨時查詢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確認投保情形」
    • 「民眾於業務員或其他通路招攬投保本保險時,可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亦可至保險公司官網投保本保險,並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
  23. 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有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2026-09-25
    •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瞭解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以維投保權益。」
    • 「另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金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之車主投保。」
  2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三、保險期間。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二、保險證遺失。三、過戶。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二)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前項通知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2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1)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者,至少應給予73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經核准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手續費範圍內酌予保費優惠,但不得高於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之優惠。」
    • 「七、本表所列之保險費不含酒後駕車加費,酒後駕車加費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
    • 「一、本表所列之酒後駕車加費僅適用於汽車車種。」「二、本表之加費對象為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
    • 「五、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費率以第4等級計算。」
    • 「一、本表適用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每一個別車輛,保險期間為一個月,中途退保者不予退費。」
  2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 「五、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
  27. 行照有效期限注意事項(監理服務網 - 查詢有效期限)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5
    • 「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 「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28. 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 2026-09-25
    • 「(三)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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