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規則:怎麼圈選、廢票怎麼認定與不能帶進投票所的東西
圈選工具、九種廢票情形、手機與服飾限制一次整理,也標出選舉與公投條文不同之處。

進了投票所該怎麼圈、哪些情況會變成廢票、手機能不能帶,這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與中選會 115 年選舉專區資料整理,並標出選舉與公投條文不同的地方。
本文所述選舉為 115 年 11 月 28 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同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22 案,查核日為 2026 年 9 月 25 日;投票須知請以中選會及各選委會最新公告為準。
三十秒答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7 月 1 日)第 63 條規定,由選舉人以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第 64 條列出九種無效票,包括簽名蓋章、圈二人以上與不用製備之圈選工具。
同法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公民投票法全文以「行動電話」「攝影」檢索,沒有相關條文。
115 年選舉票顏色對照
| 選舉票 | 顏色 |
|---|---|
| 直轄市、縣(市)長 | 淺黃色 |
| 區域議員 | 白色 |
| 山地原住民議員 | 淺綠色 |
| 平地原住民議員 | 淺藍色 |
|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金黃色 |
| 區域鄉(鎮、市)民代表 | 淺粉紅色 |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 淺橘色 |
| 村(里)長 | 白色,直轄市、市選委會得自行斟酌調整為粉紅色 |
資料來自中選會 115 年選舉專區〈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顏色〉。區域議員與村(里)長選舉票都可能是白色,領票時可留意票上的選舉種類;公投票顏色本文查到的資料未載明。
圈選方法與身心障礙者的協助圈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 63 條第 1 項的但書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第 3 項規定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依中選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公民投票法〉(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2 月 3 日)第 21 條規定,公投票刊印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委會製備之工具圈定,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同項後段規定,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投票所裡的情況分流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 | 能表示意思者,依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協助;無人陪同時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協助 | 本人國民身分證 |
| 帶六歲以下兒童 | 第 57 條第 4 項: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可進入投票所 | 本人國民身分證 |
| 帶手機(公職選舉) | 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 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 |
| 同日只領一種選舉票 | 工作人員在名冊備註欄註記,並告知離開後不得再次進入 | 本人國民身分證 |
| 穿戴標示政黨、候選人的服飾 | 投票進行期間不服制止者,令其退出 | 不穿戴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的物品 |
後兩列的依據是〈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第 3 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中選會 111 年 11 月 21 日新聞稿也提醒,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
廢票的九種情形與認定方式
第 64 條第 1 項列出的九款無效情形如下,用語照條文原文;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 圈後加以塗改。
-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 不加圈完全空白。
-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同條第 2 項規定,無效票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投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中選會選舉專區另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無效認定圖例,該檔為圖片版,本文未轉述其圖例內容。
投票所禁止事項與罰則
| 行為 | 條文 | 罰則 |
|---|---|---|
| 除執行公務外,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除外) | 第 65 條第 3 項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106 條第 1 項) |
| 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 第 65 條第 4 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06 條第 2 項) |
| 違反第 63 條第 2 項(圈選後出示他人),或有第 65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 | 第 63 條、第 65 條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05 條) |
| 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 | 第 108 條第 1 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 第 110 條第 10 項 |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 | 公民投票法第 41 條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表中公職法條文依整部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7 月 1 日版本,其中第 106 條於 107 年 5 月 9 日、第 110 條於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民投票法依整部法規修正日期 114 年 12 月 3 日版本。
第 65 條第 1 項列出的令其退出情形,還包括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以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多數以「不服制止」為前提。
公投與手機:條文沒寫到的部分
公民投票法全文以「行動電話」「攝影」檢索為 0 筆,第 24 條的準用清單列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沒有列第六十五條。
選舉與公投同日在同一投票所舉行時,手機規定怎麼適用,本文查到的官方原文沒有明寫,本文不推論。實際規定請以選委會公告與投票所工作人員的指示為準。
進投票所要帶與不要帶的東西
必備
- 本人國民身分證:第 18 條第 1 項的領票要件。
視情況
- 印章:名冊上可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 投票通知單:中選會 114 年新聞稿提醒攜帶。
- 照顧的六歲以下兒童:依第 57 條第 4 項可一同進入。
容易漏帶
- 本人國民身分證。圈選工具不用自備,選委會會製備;自己帶的筆或印章圈選,屬第 64 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的無效情形。
不要帶進去
- 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執行公務者除外;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 武器或危險物品,以及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的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
費用與官方參考入口
投票與領取選舉票,本文引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與中選會資料,都沒有列出規費或收費項目。
- 中選會 115 年選舉專區:選舉票顏色、投開票所查詢。
- 有效無效認定圖例:中選會提供的選票圖例檔。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本文引用條文的全文。
投票所內的圈投流程
- 在入口讓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核對容貌與身分證相片。
- 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領取選舉票。
- 到圈票處,用選委會製備的圈選工具圈選一人;公投票在同意或不同意等欄圈定。
- 圈選後不要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 自行投入票匭;選舉票以外之物不得投入票匭。
- 同日有多種選舉票與公投票時,一次投完再離開投票所。
會讓選票無效、被請出場或受罰的情形
- 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寫字畫記號。
- 用自己帶的筆或印章圈選,未使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 圈了兩人以上,或圈的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 圈後塗改,或把選舉票撕破、污染。
- 穿戴標示候選人或政黨的服飾,不服制止。
- 手機沒有關機就帶進投票所(第 106 條第 1 項: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圈票與廢票的常見疑問
圈選後可以拍下自己的選票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者不在此限;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圈的章壓到兩格中間,還算有效票嗎?
第 6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者無效。個案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有爭議由全體監察員表決,正反意見同數者應為有效。
公投票的廢票規則跟選舉票一樣嗎?
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投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公投票的圈定欄位依公民投票法第 21 條,是同意、不同意等欄。
家人可以陪長輩進去幫忙圈票嗎?
第 18 條第 3 項限於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協助或代為圈投;其他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
出門投票前的最後確認
投票所在哪、投票時間與要帶的證件,見支柱篇〈投票所在哪裡〉。想先看候選人資料,見〈選舉公報在哪裡看〉。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公民投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115 年選舉專區〉
- 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顏色〉
-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無效認定圖例〉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新聞稿(111年11月21日)〉
- 中央選舉委員會〈7月26日投票倒數 中選會提醒民眾確認投票所地點再出門投票〉
本文所述選舉:115 年 11 月 28 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同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22 案。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選舉日程、投票所與投票相關規定,請以中選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