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怎麼申請?資格、金額與流程整理
依行政院公報(114年9月16日國署住字第1141175326號):115年1月1日(四)上午9時至12月31日(四)下午5時受理。申請人須為在國內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或符合未成年例外),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地最低生活費三倍。舊戶由國土署帶入;新戶以線上申請為主,存檔後須按送出。
在國內設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所得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三倍的成年國民,可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行政院公報(114年9月16日,國署住字第1141175326號)公告:115年1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計畫戶數75萬戶。舊戶由國土署帶入;新戶以線上申請為主。
本文不對個案作准駁。金額是「實際租金」與「附表上限」取低,加碼後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
申請資格(公報)
身分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
- 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或
- 未成年而「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無自有房屋
家庭成員(申請人、配偶、權利義務由其行使或負擔的未成年子女/胎兒、受其監護之人)均無自有房屋。公報列的例外包括:個別持有未滿40平方公尺的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的房屋;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經認定的房屋。
所得:三倍,不是 3.5 倍
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三倍(公報附表一)。本文刪除「婚育家庭放寬至 3.5 倍」——115年這份公報與作業規定第4點寫的是三倍。
所得採財稅資料,對應的是審查基準日,不是隨便用「你哪天送件」:
- 審查基準日在115年6月30日前的新戶及舊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含分離課稅)。
- 審查基準日在115年7月1日後的新戶:114年度。
舊戶審查基準日依公報:114年8月仍有核撥者為114年9月1日;1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申請並合格者為115年1月1日。新戶為申請日。是否符合請用國土署試算或洽縣市受理單位。
房屋條件
須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並符合住家用課稅或建物用途含「住」「農舍」「套房」「公寓」「宿舍」等字樣之一。
頂樓加蓋/未保存登記:新案原則上不符合第一款。公報與作業規定另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以相同租賃地址帶入115年度者,得不受該保存登記款限制;補貼期間變更地址者,新地址仍須符合。這不是「既有戶一律領到115年12月底再停止」的全國緩衝句。
其他:定期租賃;出租人或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原則非社會住宅(公報列有例外);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上限。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為限。
每月上限(作業規定附表四)
以實際租金核計。第1級:家庭成員2人以上且有低收入戶,或3人以上且有中低收入戶。第3級:家庭成員1人、未滿40歲、未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其餘為第2級。
摘錄(新臺幣;縣市內分區以附表四全文為準):
| 租賃地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 | 臺北市 | 8,000 | 5,000 | 3,000 | | 新北市都心區(三重、板橋、新店等18區) | 5,000 | 4,000 | 2,400 | | 新北市其餘區 | 3,600 | 3,200 | 2,000 | | 桃園市、新竹縣市 | 5,000 | 4,000 | 2,400 | | 臺中市主要區 | 5,000 | 4,000 | 2,400 | | 臺南、高雄主要區 | 4,000 | 3,600 | 2,200 | | 宜蘭、基隆、苗栗、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屏東、花蓮、臺東及離島等 | 3,600 | 3,200 | 2,000 |
加碼(附表五)
作業規定附表五(臺中市住宅處轉載的115年1月9日修正全文)載明:同時符合二種以上加碼身分者擇高。表列倍數包括:
- 單身青年(成年未達40歲單身):1.2 倍
- 新婚家庭(審查基準日前二年內結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屬之):1.3 倍
-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1人1.4、2人1.6、3人1.8,每再增1名增加0.2
- 經濟弱勢:1.4 倍
- 社會弱勢:1.2 倍
我的E政府(115-01-28,標示資料來自國土署)另寫115年1月1日後結婚1.5倍、115年後出生子女更高倍數。這與上述附表五不完全相同。請以國土署線上試算與作業規定附表五為準,本文不把E政府多出來的倍數當成已核對的公報附件。
舊戶與新戶
舊戶(公報):114年8月仍有核撥紀錄;或1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並審查合格。由國土署帶入,無須再提申請。租約消滅後3個月內須檢附符合規定的新定期租賃契約。
新戶:至 www.nlma.gov.tw 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存檔後須按送出。不便線上者,可請縣市政府或社福體系協助。郵寄掛號以郵戳為申請日;臨櫃於上班日至租賃地縣市政府。
應備:已起租或申請日起60日內起租、起租日不得超過計畫年度的定期租賃契約(須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租金、租期);金融帳戶證明;胎兒、弱勢、監護、外籍家庭成員等依公報第八點。
搬家遷戶籍可參考搬家怎麼遷戶籍。低收入戶身分可能影響第1級,見低收入戶怎麼申請。急難見急難救助怎麼申請。查證步驟見政府補助怎麼查才不會白跑。
撥款
租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自申請日起按月撥入。尚未起租:自起租日起。不足月按日數比例。補貼期間未租賃則不核撥。
常見問題
Q:9月才申請,能不能從1月補? A:公報:租約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撥。不是從年初追溯。
Q:頂樓加蓋可以申請嗎? A:新案須保存登記或合法證明。114年核定且同一地址帶入115年,公報允許不受該款限制;改租新地址則要符合。以縣市審查為準。
Q:要先問過房東嗎? A:公報沒有「須經房東事先同意」的條文。契約仍須記載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房東身分證字號是否仍免填,以線上表單與受理單位為準,本文不引用未出現在這份公報的舊年放寬文宣。
Q:同一份租約兩人承租? A:作業規定:同一契約承租人有二人以上且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均等。同一家庭仍以一件為限。室友若非同一家庭,是否各提一件,問受理單位。
Q:電話? A:我的E政府列國土署諮詢 (02)7729-8003(週一至週五8:00–18:00)。正式受理與補正以租賃地縣市政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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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行政院公報國署住字第1141175326號、作業規定115年1月9日修正(附表四、五)。最後查證:2026-09-06。不對個案作資格認定。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