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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

首次發布:

先確認原投保單位的轉出狀態,再依新的工作或眷屬身分辦理。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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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原投保單位的轉出狀態,再依新的工作或眷屬身分辦理。

這一頁只解決「先確認原投保單位的轉出狀態,再依新的工作或眷屬身分辦理。」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先確認自己的情況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先做這三個判斷

  1. 先核對: 離婚登記、健保轉出與轉入、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 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法院確定案件可單方申請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
  • 健保轉出與轉入: 換工作或改變投保身分時,由原投保單位辦轉出、新投保單位銜接投保的健保手續正確承辦是原投保單位(公司、職業工會、公所等)填退保申報表送所在地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
  • 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 依身分由投保單位辦理健保加保;無職業的配偶、直系親屬等依附被保險人以眷屬身分投保正確承辦是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受僱者為服務機關或雇主,職業工會等所屬團體,第三類為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國防部所屬由國防部指定),第五、六類為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由投保單位向健保署申報。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正確分流結論。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離婚登記

誰可以辦

兩願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等已生效者得由一方申請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離婚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離婚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能否委託

有條件。 兩願離婚須雙方當事人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所核准外不得委託;委託須附委託書等

應備文件

  •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 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 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委託者: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期限

法院確定案件應於確定後30日內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由戶所逕為登記

健保轉出與轉入

誰可以辦

保險對象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時,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健保轉出與轉入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健保轉出與轉入。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管轄與跨區規則

官方未載明。 由投保單位送交其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第五、六類以戶籍所在地公所為投保單位

能否委託

官方未載明。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應備文件

  • 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由投保單位填寫)
  • 退保申報表影本(原單位交保險對象帶到新單位)

期限

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辦理退保、於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投保

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誰可以辦

符合法定資格之國民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加保;眷屬限無職業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符合條件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第五、六類以戶籍所在地公所為投保單位(安置於社福機構者得以該機構);新北市第六類轉入、轉出可市內跨區單一窗口辦理

能否委託

有條件。 跨親等依附委任他人代理須先填聲明書,代理人檢具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新北市第六類申請可由代辦人持委託書辦理

應備文件

  • 第一至三類:投保申報表(由投保單位填送)
  • 第六類:申請表送戶籍地公所
  • 第六類:身分證、戶口名簿
  • 成年眷屬: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 跨親等依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轉換投保單位:原單位退保申報表影本

期限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投保;保險對象不依規定參加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補辦投保,罰鍰及保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保費外按應繳保費處二倍至四倍罰鍰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送件前的停止點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書須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國外離婚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法院確定案件逾30日即不能線上申辦,須至戶政事務所
  • 不要誤送:以為兩願離婚也能線上申辦。 線上只受理法院裁判、調解、和解確定案件
  • 不要誤送:以為要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不要誤送:以為線上登記完就不用再跑戶所。 換(補)領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仍須由適格申請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離婚登記段落導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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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轉出與轉入

  • 投保紀錄中斷將無法持健保卡就醫,須先自行墊付醫療費用,補辦投保後才退費
  • 健保署清查中斷投保時,中斷者須一次追繳中斷期間保費
  • 符合被保險人身分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戶籍遷出國外即喪失投保資格,應予退保
  • 舊制已停保者出國未滿6個月返國,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費
  • 不要誤送:保險對象自己到健保署辦轉出。 轉出由原投保單位辦理,並複印退保申報表交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投保
  • 不要誤送:離職無工作就不用投保。 無職業者應洽戶籍所在地公所以第6類身分加保
  • 不要誤送:出國前辦停保。 自113年12月23日起出國不能辦理停保,應持續依適法身分加保及繳費
  • 不要誤送:非第6類者返國後自行上網復保。 於其他類別投保者應經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復保

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段落導航圖
第 8 張段落導航圖:健保加保與眷屬依附。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投保;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眷屬時,依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親等直系血親、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順序擇一依附(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 成年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受監護宣告、領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成年無職業者於應屆畢業學年度終了或義務役、替代役退伍(結訓)之日起一年內亦得依附
  • 眷屬只能依附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 有難以隨同投保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 不要誤送:退休後直接到區公所以第六類加保。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退休後無職業者應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沒有可依附的被保險人才能以第六類投保;102年1月1日前已以第六類投保者得繼續;但改以其他類身分投保者,不能再回復第六類投保
  • 不要誤送:受僱者自行到公所或健保署幫眷屬加保。 應通知投保單位;公司於員工到職3日內加保並提醒為眷屬一併申請;被保險人為第六類時才由其填表送戶籍地公所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結婚或離婚登記不會自動替當事人完成遷戶籍、分戶、證件換發或健保依附變更。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離婚後原本依附配偶的健保怎麼轉?轉出與新身分核對: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同叢集延伸判斷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查詢 #生活事件戶籍登記 #結婚登記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法規) · 2026-09-24
    •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2. 離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 「辦理離婚登記者,冠姓之任一方須回復本姓。」
    • 「離婚登記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 線上申辦離婚、終止結婚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須為法院裁判、調解、和解確定案件。」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領有自然人憑證之國人。」
    • 「當事人任一方即可單獨申請。」
    • 「換(補)領戶口名簿(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國民身分證,請適格申請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4.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4
    •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5. 二、退保(轉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1) 轉換投保單位:自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
    • 「(2) 改變投保身分:自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天內,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
    • 「公所投保對象可用手機辦理轉出,點我下載健保快易通APP」
    • 「保險對象由於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等原因辦理轉出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該複印「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
  6.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 · 2026-09-24
    •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二、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7. 取消停復保規定相關問答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4) 不屬於前面所列被保險人資格之無職業者及其眷屬,及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應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第 6 類身分加保;符合第 6 類身分者,亦可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 APP」,透過「健保櫃檯」辦理加保手續。」
    • 「被保險人應按下列投保資格之順序投保,符合被保險人身分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
    • 「依戶籍法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倘經戶政單位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依健保法規定即喪失參加健保資格,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 「自 113 年 12 月 23 日(含)起,出國不能辦理停保,國人在臺設有戶籍或非本國籍人士在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加保資格之日起,都應持續依適法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
    • 「2. 如保險對象於其他類別投保,應經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復保。」
  8. 中斷投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員工投保記錄如中斷,因不符健保規定,將無法持健保卡就醫。」
    • 「就醫時如經查核有中斷投保情形,須先自行墊付醫療費用,並於補辦投保手續後始予退費。」
    • 「未來健保署全面清查中斷投保時,中斷者須一次追繳中斷期間之保費。」
  9. 三、停保後復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2. 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10. 全民健保保險第六類業務申請(轉入、轉出、資料異動)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2026-09-24
    • 「針對本市市民辦理第六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有關轉入、轉出、變更基本資料等作業,實施全市跨區單一窗口作業,提供民眾便利申請管道,以達零距離之目標。」
    • 「(六)代辦人委託書。」
    • 「處理期限:」「1天」
  11. 跨親等/獨立加保聲明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當事人臨櫃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任他人代理時應先填妥本聲明書,且代理人應檢具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2.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操作手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四、 申辦作業(限公所投保保險對象) (一)加保申請作業 1. 作業說明: 本功能提供第六類被保險人申請加保或被保險人幫眷屬加保。」
    • 「(4) 完成受理後,待完成審核系統將發送審核結果至您留下的 E-Mail。」
    • 「1. 使用健保卡+Chrome/Firefox/Edge/Safari/Opera 瀏覽器登入。」
    • 「2. 使用自然人憑證+Chrome/Firefox/Edge/Safari/Opera 瀏覽器登入。」
    • 「如以 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其自付保險費按平均保險費之60%計算,政府補助 40%。」
  1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本表供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辦理投保時填用,請影印1 份留存備查。」
    • 「跨親等投保,請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效力自合於投保條件之當日零時起生效。」
    • 「請於受僱員工到職或會員入會3 日內,為員工或會員辦理投保,並提醒員工或會員為眷屬一併申請投保。」
  14.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合於投保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填寫本表一份送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 公所。」
    • 「辦理投保時,請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榮民(榮民遺眷)身分及成年眷屬,需另檢附榮民證(榮 民遺眷證)、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15.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09-24
    • 「有關保險對象因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辦理退保手續時,為避免保險 對象投保紀錄中斷並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投保單位應去除(遮蓋)本表其他 保險對象資料後,再影印1 份交保險對象持往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16.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衛生福利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二親等直系血親。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
    •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
    • 「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
    • 「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17. 常見問答-健保問題 > 辦理投保或轉入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 2026-09-24
    • 「(1)於公、民營事業機構退休後無職業者,應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能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 「(2)102年1月1日前已以第六類身分投保者,得繼續以該身分投保。但如改以其他類身分投保者,則不能再回復第六類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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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