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怎麼辦:什麼時候要辦遷出登記、跟遷入登記的關係
搬家後戶籍要不要先遷出、該去哪個戶所、拖太久會罰多少,這篇把國內遷出、出境遷出與家人不遷的處理方式分開說明。

搬離原本的鄉鎮市區一段時間後,常見的疑問是戶籍要不要先「遷出」、是不是得回原戶籍地跑一趟。這篇依戶籍法與內政部申辦須知,分清國內遷出、出境遷出與家人不遷出三種情況,各由誰申請、到哪個戶所辦。
三十秒答案
戶籍法第 16 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 26 條第 6 款另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內政部〈遷入登記〉申辦須知寫「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國內搬家時,遷出和遷入都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出境二年以上的遷出登記另有規定,受理單位是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也可以線上申辦。法定申報期間與罰鍰,內政部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有分級規定,下文整理。
遷出與暫遷的三種情形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4 條把遷徙登記分成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三種。遷出登記依搬離的原因與去處,適用的條文和受理戶所都不同。
| 遷出情形 | 依據條文 | 受理或處理方式 |
|---|---|---|
| 國內跨鄉(鎮、市、區)搬家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6 款 |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 出境二年以上 | 第 16 條第 3 項、第 42 條 | 申辦須知寫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戶所得逕行為之 |
| 全戶遷離且無法催告 | 第 50 條 | 戶政事務所得將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
本文以第一列的國內搬家為主。第 16 條與第 17 條都以「三個月以上」為門檻: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 16 條但書規定,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條文用語是「得」,個案是否適用請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國內搬家:遷出不必回原戶籍地
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戶籍登記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第 6 款列為例外: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這是國內遷出不在原戶籍地辦的法源。
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的常見問答直接寫「不需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登記」。內政部層級的頁面沒有這句原文,依據是上述第 26 條第 6 款與遷入登記申辦須知。
安平戶所同一則問答也提醒,戶籍遷徙當事人於辦理遷徙登記時應於國內非出境。遷入登記的完整證件與單獨立戶住址證明,見〈遷戶籍要帶什麼〉,本文不重複。
本人、戶長、未成年與家人不遷:誰辦、要帶什麼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本人跨區搬家 |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 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 另立一戶 | 同上,遷入地戶所受理 | 遷出地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另附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
| 全戶一起搬 | 第 41 條: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同上各項證件 |
| 未成年人遷徙 | 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 一般證件;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
| 委託他人代辦 | 受委託人到遷入地戶所臨櫃 | 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 家人搬走不遷,知道現居地 | 臺南市安平戶所:請當事人自行或委託辦理;不願辦理可通知轄區派出所查實 | 官方頁面未列申請人要帶的文件 |
| 家人不知去向 | 臺南市安平戶所:房屋所有權人向戶籍地戶所申請 | 身分證、印章、房屋證明文件(如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出境二年以上 | 本人、戶長或受委託人向戶籍地戶所申請出境遷出登記;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前五列都在遷入地戶所辦,差別在申請人與附件。遷徙登記依第 41 條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人的遷徙,內政部申辦須知另寫明由法定代理人或雙方戶長共同辦理。
出境遷出的申請人、線上條件與回國遷入,見〈出國兩年戶籍會被遷出嗎〉。本文只補充:出境遷出申辦須知寫明「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和國內遷出不同。
家人搬走卻不遷出:催告、逕為遷徙與暫遷
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 48-2 條再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臺南市安平戶所的問答說明,知道對方現居地址而對方不願辦理時,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員,由警員查實後開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送戶政事務所,再依法逕為遷徙登記。
第 50 條另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又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等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出租房屋的處理見〈租屋可以遷戶籍嗎〉。
國內遷出併遷入的證件清單
必備
- 遷出地(原戶籍地)戶口名簿,內政部申辦須知寫遷入登記應同時附上。
- 遷入他人戶內時,遷入地戶口名簿。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及印章或簽名。
視情況
- 另立一戶: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臺南市安平戶所寫「單獨立戶者請攜帶房屋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他人: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另一方同意書。
- 換領身分證的相片:臺南市安平戶所列「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一張」。
容易漏帶
- 遷出地戶口名簿。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說明,兩地戶口名簿均需具備;若只缺遷出地戶口名簿、其他文件都齊,可先在遷入地辦遷入,再由戶所通知遷出地戶長補換領,收規費 30 元(資料更新 113 年 6 月 13 日)。
遷出的法定期間與罰鍰分級
〈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第 7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內政部〈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修正發布)把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的法定申報期間列為「三個月又三十日內」,逾期罰鍰依逾期日數分級。
| 逾期情形(基準表原文) | 罰鍰(新臺幣) |
|---|---|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表中罰鍰的前提是第 79 條的「無正當理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資料更新 114 年 5 月 7 日)也寫:「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不實申請屬第 76 條,基準表依發現方式分為自動申請更正三千元、戶政人員發現六千元、被人檢舉九千元。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遷出入問答(資料更新 113 年 6 月 13 日)則寫「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只列上限。
遷出併遷入的規費、辦理時間與線上入口
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9 月 12 日),國民身分證換領每張 50 元,戶口名簿換領每份 30 元。遷入登記申辦須知本身沒有列規費欄位,遷出登記本身是否另收費用,官方頁面未載明。
遷徙登記的臨櫃處理時間,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的戶政事務所確認。要找遷入地的戶所,可從本站全國戶政機關列表查詢。
內政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列出的遷徙相關項目只有「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與「出境遷出登記」,沒有國內遷入與住址變更;出境遷出的線上說明見〈線上申辦出境遷出登記注意事項〉。
跨區搬家辦遷出的步驟
- 確認搬離原鄉(鎮、市、區)是否已達三個月以上,或是否屬第 16 條但書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 決定遷入他人戶內或另立一戶;另立一戶者準備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 備齊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時)、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在法定期間內,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遷入登記。
- 繳納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的規費,領回新證件。
國內遷出容易白跑的地方
- 跑錯戶所:國內遷出依第 26 條第 6 款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出境遷出才是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想在網路上辦國內遷出:線上申辦一覽表沒有列國內遷入與住址變更。
- 未成年子女一起遷:須由法定代理人或雙方戶長共同為之,父或母單獨申辦要附另一方同意書。
- 當事人人在國外:臺南市安平戶所寫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時應於國內非出境。
- 拖過法定期間:無正當理由逾期,依第 79 條與基準表分級處罰。
戶籍遷出常被問的問題
搬到外縣市以後,還要回原戶籍地的戶所辦遷出嗎?
戶籍法第 26 條第 6 款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臺南市安平戶所的問答也寫不需回原戶籍地戶所申請遷出登記,但要帶遷出地戶口名簿。
到外地當兵或讀書,戶籍一定要遷出嗎?
第 16 條但書寫因服兵役、國內就學者,得不為遷出登記。條文用語是「得不為遷出登記」;是否適用與後續影響,請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超過期限才去辦,罰鍰會是多少?
依基準表(99 年 9 月 17 日修正發布),無正當理由逾期者按逾期日數處三百元到九百元,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九百元。個案是否裁罰,請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國內搬家的遷出可以線上申請嗎?
內政部線上申辦一覽表沒有列國內遷入與住址變更登記,遷入登記申辦須知也沒有寫可線上申辦。線上能辦的遷徙項目是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與出境遷出登記。
遷出遷入完成之後
戶籍地址改了以後,稅務、監理、健保等機關的地址怎麼跟著更新,見〈遷戶籍後地址要去哪裡改〉。原戶籍地的戶口名簿遺失要補發,見〈戶口名簿申請與補發〉。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戶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內政部戶政司〈遷入登記〉
- 內政部戶政司〈出境遷出登記〉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出境遷出登記注意事項〉
- 內政部戶政司〈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常見問答:如何辦理戶籍遷出入?〉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常見問答:承租人或前屋主搬離居住地,戶籍仍未遷出,現房屋所有權人應如何強制將其戶籍辦理遷出手續?〉
- 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遷徙登記〉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