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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吊扣、吊銷差在哪?查詢與後續處理分流

首次發布:

記點紀錄與駕照處分不是同一狀態,應依官方查詢與通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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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點紀錄與駕照處分不是同一狀態,應依官方查詢與通知處理。

這一頁只解決「記點紀錄與駕照處分不是同一狀態,應依官方查詢與通知處理。」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先做這三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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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張段落導航圖:先做這三個判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1. 先核對: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違規記點、吊扣、吊銷差在哪?查詢與後續處理分流: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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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當場舉發的違規依條款記點,一年內記滿十二點吊扣駕照;另含吊扣、吊銷的處理與查詢正確承辦是處罰機關(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或公路監理機關);記點查詢用監理服務網,受吊扣吊銷的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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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服務是什麼

當場舉發的違規依條款記點,一年內記滿十二點吊扣駕照;另含吊扣、吊銷的處理與查詢

能否線上辦

有條件。 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查詢記點;扣點講習可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申請報名

期限

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應迅速將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不變期間未起訴或訴訟經裁判確定而不繳送者,吊扣者吊扣期間加倍,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者吊銷,吊銷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違規記點、吊扣、吊銷差在哪?查詢與後續處理分流: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段落導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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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取得什麼

一年內記點每達十二點吊扣駕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二次再記點者吊銷駕照;一年內達六點得自費參加講習扣抵二點(自達六點之日起一年內以二次為限)。受吊銷時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並依吊銷條款於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或五年內不得考領,不得考領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

常見錯誤分流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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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前的停止點

違規記點與駕照吊扣吊銷

  •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 受吊扣處分者須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自願註銷或改領較低等級駕照
  •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 駕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除依規定處罰外,應吊扣駕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並不得再考領;此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提起行政訴訟時,除法院已裁定停止執行外,原裁決吊扣駕照仍依規定執行
  •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汽車駕駛人吊扣駕照六個月
  • 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扣駕照者原駕照效期至吊扣期滿日止,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繳清違規罰鍰後才換發(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未達一年換發六年效期)
  • 記點資料汽車、機車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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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車輛檢驗、排氣檢驗、駕駛資格與交通裁罰分屬不同系統,不能用同一查詢結果代替。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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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叢集延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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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比較與選擇 #查詢 #監理業務 #交通罰單與違規記點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 「六、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應檢附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件)。」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一、受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者,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三年換發一次。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未達一年者,換發有效期間六年之駕駛執照。」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
    • 「汽車駕駛人得自願申請註銷駕駛執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駛執照。但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
    •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
  4. 查詢記點、違規線上轉歸責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Q&A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Q1:如何查詢名下違規記點點數共幾點? A1:可上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或登入監理服務APP 車駕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驗證碼即可查詢違規記點點數。亦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各裁決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
    • 「A9: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數6點至11點(未達12點)者,可至「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網址:slp.mvdis.gov.tw)的「申請扣點講習」報名扣點講習,或至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道安講習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系統平台連結申請報名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申請自費2次為限。」
    • 「A10:扣點講習上課時數為3小時,費用新臺幣600元。」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施行版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6. 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記次Q&A懶人包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現在只有當場舉發 才需要記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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