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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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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不是地方稅或汽燃費,應依通知單所載到案處所處理。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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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不是地方稅或汽燃費,應依通知單所載到案處所處理。

這一頁只解決「交通違規罰鍰不是地方稅或汽燃費,應依通知單所載到案處所處理。」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先確認自己的情況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先做這三個判斷

  1. 先核對: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正確分流結論

  •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查詢、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服舉發可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裁決可提行政訴訟正確承辦是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或監理所站裁決單位);線上查繳用監理服務網。
  • 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 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監理站處理車籍,稅款查繳與稅務更正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正確承辦是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
  •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使用道路的汽機車依排氣量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正確承辦是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線上用監理服務網;書面約定轉帳寄回車輛所屬監理所(站)。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正確分流結論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正確分流結論。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未涉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可用郵局、金融機構、信用卡轉帳等代收管道繳納;臨櫃須至應到案之處所

能否線上辦

有條件。 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可查詢及繳納;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得以信用卡、金融卡轉帳等方式繳納結案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費用

罰鍰依統一裁罰基準表,按繳納時間分期限內、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六十日以上四級;臺北市裁決所手續費:超商櫃檯7元/筆、郵局櫃檯10元/筆、監理服務網及APP 15-20元/筆,親至櫃檯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期限

應到案日期距舉發日三十日(逕行舉發、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等為四十五日);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繳納結案,不服舉發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未依期限到案聽候裁決、且未繳納結案或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不變期間未起訴或訴訟經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向非管轄的裁決機關申訴。 不服舉發應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臺北市裁決所提醒先確認通知單應到案處所,再逕向管轄裁決機關(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或監理所站)提出申訴
  • 不要誤送:拿通知單(罰單)直接向法院起訴。 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由處罰機關以裁決書裁決;不服裁決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不要誤送:以為所有交通罰單都由監理機關處罰。 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可線上查繳;臨櫃稅務案件由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能否線上辦

可以。 可使用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與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費用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期限

自用車全年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下期為10月1日至10月31日,依當年度公告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國稅局。 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應找地方稅稽徵機關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管轄與跨區規則

官方未載明。 臨櫃可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書面約定轉帳須寄回車輛所屬監理所(站)

能否線上辦

可以。 監理服務網「公路養管費查詢及繳納」或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金融活期帳戶繳納;約定扣款也可線上申辦

費用

機車每年費額:50以下300元、51~125為450元、126~250為600元、251~500為900元;汽車依車種與排氣量分級,見辦法附表二;費率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柴油一點五元;電動汽車、計程車免徵

期限

自用車(含機車)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繳納,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未繳經催繳通知屆期仍不繳,欠繳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旗山監理站:115年各地監理機關已寄發催繳通知單,限繳期為10月31日

常見錯誤分流

  • 不要誤送:找「汽車燃料使用費」繳費頁或法規。 已改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監理服務網簡稱「公路養管費」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送件前的停止點

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

  • 臺北市:超商櫃檯須期限內,且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之單純繳款案件;涉其他處分需到案接受裁決者,不得郵繳及利用代收管道繳納
  • 逾應到案期限才向代收機構繳納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 公路局說明:以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上網以信用卡、金融卡繳納時,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本人
  • 臺北市:通知單左上欄位註記須到案聽候裁決者,須至裁決所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之簡易裁罰櫃檯辦理
  • 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者,須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及應歸責人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逾期仍依原條款處罰
  • 未繳清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不能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或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照
  • 不要誤送:向非管轄的裁決機關申訴。 不服舉發應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臺北市裁決所提醒先確認通知單應到案處所,再逕向管轄裁決機關(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或監理所站)提出申訴
  • 不要誤送:拿通知單(罰單)直接向法院起訴。 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由處罰機關以裁決書裁決;不服裁決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不要誤送:以為所有交通罰單都由監理機關處罰。 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段落導航圖
第 7 張段落導航圖: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使用牌照稅繳納與查詢

  • 監理站可辦車籍業務,但牌照稅稅務爭議與更正仍應找地方稅稽徵機關
  • 不要誤送:國稅局。 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應找地方稅稽徵機關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段落導航圖
第 8 張段落導航圖: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書面約定轉帳:因存款不足等扣款失敗時不會第2次扣款,須自行繳納;連續3次存款不足扣款失敗,得逕行撤銷服務
  • 書面約定轉帳:委託、終止及變更應於開徵期2個月前向車籍管轄監理機關申請
  • 電子繳款單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開徵挑檔作業日,當期仍寄紙本,自次一年度(季)起才改電子通知
  • 電子繳款單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總歸戶,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
  • 申請過戶應先繳清當季(年)費額及欠費;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設籍離島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限於離島使用;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者改全額徵收
  • 已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的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除依法處罰外,須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補繳期間最長五年
  • 旗山監理站說明:逾期不繳納者,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不要誤送:找「汽車燃料使用費」繳費頁或法規。 已改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監理服務網簡稱「公路養管費」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牌照稅、汽燃費、交通罰鍰、強制險與定期檢驗分屬不同制度;欠費、裁罰及保險效力不能互相抵銷。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交通罰單可以到稅捐處處理嗎?應到案處所與線上查繳: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同叢集延伸判斷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稅務業務 #交通罰單與違規記點 #牌照稅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 「處罰機關對於非屬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
    • 「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一、逕行舉發。二、職權舉發。三、肇事舉發。四、民眾檢舉舉發。五、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3. 繳納罰鍰的管道以及手續費說明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一、臨櫃辦理繳納 檢具應備文件至應到案之處所辦理。」
    • 「■查詢個人違規:輸入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
    • 「■查詢公司違規:輸入公司統一編號、單號或車號。」
    • 「(1) 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m3-emv-vil/vil/penaltyQueryPay」「(2) 監理服務APP」「(4) 每張紅單或裁決書繳款手續費: 信用卡-上限20 元、金融卡-上限15 元。」「(5) 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本人。」
  4. 違規申訴(陳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若由他人代為辦理,需附上委任書(若申訴(陳述)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 「‧陳述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 「1.請先確認違規通知單應到案處所為本所,若不清楚管轄裁決機關、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者,請逕至 監理服務網 查詢或參閱 範例圖示 ,確認管轄裁決機關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或 監理所(站) 後逕向其提出申訴。」
  5. 違規案件查詢及繳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1. https://www.mvdis.gov.tw/ → 點選【交通違規】 →【交通罰鍰(含強制險) 查詢及繳納】。」
    • 「二、監理服務網App查詢及繳納:」
  6. 其他繳納方式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超商櫃檯|O|O|X|X|X|X|批次銷案, 手續費7元/筆」
    • 「郵局櫃檯|O|O|O|X|X|X|即時銷案, 手續費10元/筆」
    • 「監理服務網及監理服務APP|O|O|O|O|X|即時銷案, 手續費15-20元/筆」
    • 「親至本所或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或士林監理站櫃檯|O|O|O|O|O|O|1. 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7. 附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PDF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8. 多元繳納管道-超商繳款方式說明: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須持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含行政執行署通知)或裁決書至超商櫃檯,手續費7元/筆;須1-3天銷案 須期限內 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如違反條款涉及其它處分因需到案接受裁決,不得郵繳及利用代收管道繳納罰鍰」
  9. 裁決流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2026-09-24
    • 「2.違規通知單左上欄位註記須到案聽候裁決 請至本所或至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簡易裁罰櫃檯辦理。」
  10.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下列各款車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六、電動汽車。七、計程車。」
    •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
    •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設籍離島地區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惟限於離島地區使用,如有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等情事者,改以全額徵收。」
    •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11. 公路法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12.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專區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二、臨櫃繳納:持紙本繳納通知書,請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
    • 「五、委託轉帳繳納:若您在金融機構設有活期存款帳戶,可於本網站「公路養管費約定扣款設定及查詢」功能,線上申辦本項自動扣款轉帳繳納服務。或下載填寫「轉帳代繳公路養管費約定書」,寄回車輛所屬之監理所(站)辦理。」
    • 「一、網路繳納:於本網站「公路養管費查詢及繳納」功能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或金融活期帳戶繳納,或利用iPASS MONEY、元大銀行、永豐銀行、街口支付、嗶嗶繳、台北富邦銀行、悠遊付、全支付、蝦皮購物、橘子支付及icash Pay等APP查詢繳納。」
    • 「一、自用車(含機車):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 「「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年12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本頁面下方簡稱「公路養管費」)。」
  13. 公路養管費電子繳款單申請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名下任一台車號*:」
    • 「(2)完成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公路養管費開徵挑檔作業日,則當年度(季)仍會收到紙本繳納通知書,並自次一年度(季)公路養管費開徵期起,開始以電子方式通知。」
    • 「(4)本項服務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進行車輛總歸戶作業;同一車主名下登記之所有車輛,均將一併適用,恕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
  14. 監理服務網 - 個人公路養管費查詢及繳納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例:民國78年7月2日,請填0780702」「驗證碼:」
  15. 附表二 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費額表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50以下」「300」;「51~125」「450」;「126~250」「600」;「251~500」「900」
    • 「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1801~2400立方公分)」
    • 機車(每年)
  16. 115年汽機車公路養管費催繳單已寄發,請儘速繳納交通部公路局旗山監理站 · 2026-09-24
    • 「115年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開徵期已過,各地監理機關對於尚未繳納的汽、機車車主,已寄送催繳通知單,限繳期為今年10月31日,為免逾期受罰,請儘速繳納。」
    • 「旗山監理站表示,逾期不繳納者,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對於車主名下存款查扣或動產、不動產查封、扣薪等強制執行。」
  17. 公路法 法規沿革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29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28、32、39-1、46、60-1、65、72、75 條條文」
  18. 轉帳代繳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約定書交通部公路局 · 2026-09-24
    • 「二、約定轉帳帳戶倘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無法辦理轉帳繳納時,該車輛所有人同意自行繳納,公路監理機關不會進行第2次扣款;若連續3次發生存款不足致扣款失敗,得免經車輛所有人同意,逕行撤銷本項服務。」
    • 「三、本約定書之委託、終止及變更申請,應於開徵期2個月前向車籍管轄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19.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6
    • 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由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稽徵。
    • 使用牌照稅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完成線上查繳。
    • 自用車全年期於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營業用車下期於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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