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與行照地址變更:搬家後要不要改、跨機關通報與監理站怎麼辦
監理地址變更的三條路:跨機關通報、臨櫃變更登記、住居所寄送地址,以及駕照簽註或換照的官方不同寫法。

搬家遷戶籍後,駕照與行照上的地址不會因為遷戶籍就自動改掉。監理資料要更新,可以在戶政事務所另外申請跨機關通報,或自己到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只想改罰單寄送地址,還有住居所設定這條路。
三十秒答案
法規要求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第 75 條規定駕駛人住址變更應填具異動登記書申請。不辦有罰鍰,但條文沒有寫幾日內要辦。
遷戶籍不會自動通知監理。內政部戶政司寫明,辦遷徙登記後「得申請」將最新戶籍資料通報至受通報機關,監理機關是其中之一,通報時程 1 至 3 天。
規費依費額表,住址變更換發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各每枚五十元。駕照是否一定要換新照,法規、費額表與臺北市頁面寫法不同,下文並列。
地址變更的五種辦法與應備文件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已遷戶籍,想讓監理資料跟著更新 | 在戶政事務所辦遷徙登記後,另申請跨機關通報(受通報機關含監理機關) | 線上申請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
| 臨櫃變更行照地址 | 汽車所有人填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行車執照、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 臨櫃變更駕照住址 | 填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外來人口附停留或居留證明 |
| 戶籍不動,只改罰單等文書寄送地址 | 設定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登入會員線上設定,或填紙本申請書 | 以通信、傳真、電子郵件辦理者附身分證正反面 |
| 委託他人到窗口辦住居所地址 | 由受託人到監理窗口送申請書 | 受託人另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表中行照與駕照兩列來自安全規則第 24、75 條;監理服務網〈應備證件〉的「汽機車異動登記」與「駕駛人登記」選單都沒有住址變更項目,臨櫃是否另需其他文件,官方頁面未載明。
住居所與就業處所是寄送行政文書的地址,申請書寫明車、駕籍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這份申請書處理的是文書寄送地址,內容沒有提到會變更行照、駕照上的登記地址。
地址變更前準備的證件
必備
- 行照地址變更:異動登記書、行車執照、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駕照住址變更:異動登記書,以及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外來人口為停留或居留證明)。
視情況
- 跨機關通報線上申請: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申請書:勾選增設、變更或取消,住居所與就業處所二者僅可擇一。
容易漏帶
- 住居所申請若用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要附身分證正反面。
- 委託他人窗口辦理住居所地址,受託人要另備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
不辦地址變更的罰鍰與期限
| 對象 | 罰則 | 條文與日期 |
|---|---|---|
| 車輛(行照) |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114 年 11 月 19 日公布、115 年 3 月 31 日施行) |
| 駕駛人(駕照) | 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 處罰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102 年 5 月 8 日公布、7 月 15 日施行) |
兩條都沒有寫明幾日內要辦,安全規則第 23、75 條也沒有期限文字。搬家後多久內一定要改,官方頁面未載明;罰則是否適用個案,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車輛地址變更免予檢驗,這是安全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的規定。第 24 條另規定,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駕照住址變更要不要換新照:三份官方資料並陳
安全規則第 75 條(115 年 1 月 30 日修正發布、3 月 1 日施行)第 2 款寫:「變更住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則另列「住址變更換發駕駛執照|一枚|五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頁面寫「基本資料變更後,應儘速至監理機關申請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換發工作」。
三份資料寫法不同:法規寫簽註原照,費額表有住址變更換發項目,臺北市頁面提醒申請換發。本文不裁決,實際是簽註還是換發新照,以監理機關受理時的作法為準。
跨機關通報:內政部與臺北市頁面的不同寫法
內政部戶政司頁面寫,民眾辦遷徙登記後,得申請將最新戶籍資料通報至受通報機關;監理機關一欄的通報效果是「更新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上之個人基本資料」,線上申請的身分確認方式為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頁面多寫兩件事:申請人如有無法變更行照或駕照地址之原因,監理單位會先註記通報地址並通知申請人;另提醒基本資料變更後應儘速到監理機關辦換發。該頁通報方式寫「戶役政系統通報」。
臺北市頁面也寫,申請通報通訊地址者,監理單位會將申請者名下所有汽、機車及駕駛執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一併變更登記,並於每日 23:30 接收通報資料後更新,用路人服務專線為 0800-231035。
機關名稱方面,臺北市頁面的通報機關欄寫「監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頁尾則是「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頁面沿用機關舊名。通報後監理機關是否主動寄發新證,兩份頁面都沒有寫。
規費、處理時間與官方入口
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住址變更換發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拖車使用證各每枚五十元。跨機關通報的處理時間,內政部戶政司頁面寫通報時程須 1 至 3 天。
- 跨機關通報: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
- 臺北市說明: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
- 寄送地址線上設定:〈住居所/就業處所設定及查詢〉,需登入會員
- 紙本申請書:監理服務網〈下載專區〉第 8 項〈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搬家後更新監理地址的步驟
- 在戶政事務所辦遷徙登記時或之後,申請跨機關通報,受通報機關勾選監理機關。
- 通報時程 1 至 3 天,可到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查進度與結果。
- 臺北市頁面寫,有無法變更地址的原因時,監理單位會通知申請人,收到後儘速排除。
- 自己到監理機關辦理時,行照帶行車執照與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駕照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填異動登記書申請。
- 罰單等文書想寄到戶籍以外的地方,另外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住居所地址申請的官方限制
- 用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的地址:申請書寫明,未實際居住的這類地址不得申請。
- 填國外地址: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 用公司名義增設:公司行號不得增設上開地址。
- 地址變了沒更新:申請書寫明,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申請,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 送達效力:申請書寫明,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後,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送達處所之規定。
常見問題
遷戶籍後,監理站會自動改我的駕照地址嗎?
不會自動改。內政部戶政司的說明是辦遷徙登記後「得申請」將戶籍資料通報至受通報機關,要主動申請並勾選監理機關;沒有申請通報時,可自己到公路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
搬家後多久內要去改行照、駕照地址?
處罰條例第 16、25 條與安全規則第 23、75 條都沒有寫明期限天數,官方頁面也未載明幾日內要辦。
不辦的罰則,車輛依處罰條例第 16 條(115 年 3 月 31 日施行)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駕駛人依第 25 條(102 年 7 月 15 日施行)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住居所地址和戶籍地址有什麼不同?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是監理、警察與公路主管機關寄送行政文書的地址,申請範圍限國境內。車、駕籍仍由原始登記戶籍地的監理單位列管;要改證照上的地址,要另外辦變更登記或跨機關通報。
可以在監理服務網線上改行照地址嗎?
監理服務網的網站地圖與〈駕駛人〉〈汽機車〉分類,只有需登入的〈住居所/就業處所設定及查詢〉,沒有列出行照或駕照地址變更的線上項目;線上能否辦理,官方頁面未載明。
地址改完之後可以接著辦的事
遷戶籍後其他機關的地址通報,見〈遷戶籍後地址要去哪裡改〉;還沒辦遷徙登記,先看〈遷戶籍怎麼辦〉。想確認駕照狀態與效期,見〈駕照查詢〉。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下載專區〉、〈住居所/就業處所設定及查詢〉、〈監理服務網 - 駕駛人〉、〈監理業務應備證件查詢〉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第 23、24、31、7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16、2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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