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法規:現行定義、上路規定與不能做的事
從型式審驗標章、載物尺寸、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到慢車道、兩段左轉與停車位置,逐條對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查「電動自行車法規」時,會同時碰到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兩套規定。這篇以電動輔助自行車為主,整理上路前提、改裝、載人載物、行駛道路與酒駕手機限制,舊稱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另列摘要。
三十秒答案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上路後適用慢車規定,沒有標誌或標線時,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未劃設慢車道就靠右側路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
不能做的事包括: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除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外附載坐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以上仍駕駛;行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現行法規已沒有「電動自行車」這個車種。改名前的電動自行車即現行微型電動二輪車,要另外掛牌、投保強制險,新舊名稱怎麼對照見〈電動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差在哪〉。
電輔車上路前提:型式審驗與審驗合格標章
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1 項與安全規則第 115-1 條寫法相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處罰條例第 69 條的定義也以「經型式審驗合格」為前提。
型式安全審驗由國內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人申請,審驗合格後再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標章,黏貼在車架下管可明顯辨識處。騎乘者要確認的是車上已有這張標章,查核方式見〈電動自行車合格標章怎麼查〉。
未貼標章或未經審驗(第 71 條)、改裝(第 72 條)、酒駕(第 73 條)與附載幼童違規(第 76 條)的罰則都在處罰條例,罰鍰金額與取締不在本文範圍。
騎電輔車的常見情境與對應規定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一般通勤上路 | 依標誌標線行駛;沒有標誌標線時走慢車道靠右,未劃設者靠右側路邊 | 車架下管已黏貼審驗合格標章 |
| 附載一名幼童 | 駕駛人須年滿十八歲,前座椅限一歲以上四歲以下且十五公斤以下,後座椅限一歲以上六歲以下且二十二公斤以下 | 標示合格標章的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兒童座椅 |
| 載物 | 高度不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超過二十公斤、不伸出前輪、不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超過車把手 | 官方未列應備文件 |
| 夜間騎乘 | 開啟燈光 | 燈光與反光裝置保持良好與完整 |
| 停車 | 停在規定地點或標線以內;未設自行車停車設施處,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 官方未列應備文件 |
附載幼童的年齡與體重限制依座椅位置不同:前座椅的上限是四歲、十五公斤,後座椅是六歲、二十二公斤。載物的五項限制寫在安全規則第 122 條同一款,須同時符合。
騎乘前要確認的標章與安全設備
必備
-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黏貼於車架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 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保持良好與完整。
視情況
- 附載幼童:安裝合格兒童座椅,車輛與座椅都要符合安全規則附件二十三並標示合格標章。
- 夜間騎乘:燈光要能開啟。
容易漏帶
- 附載幼童用的合格標章: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標示合格標章後,始得依規定附載幼童行駛道路。
電輔車的規費與官方法規入口
交通部圖卡標示電動輔助自行車「不須掛牌」,官方頁面未載明騎乘者有應繳的監理規費,請向受理機關確認。是否需要駕照、年齡與保險的官方說法,另見〈電動自行車要駕照嗎〉。
本文條文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可直接查閱原文。
上路前後的自我檢查順序
- 確認車架下管貼有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
- 檢查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是否良好與完整。
- 確認沒有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 載物前確認高度、重量、長度與寬度都在限制內。
- 附載幼童前確認駕駛人年滿十八歲,車輛與兒童座椅都標示合格標章。
- 依標誌標線行駛,在同向二車道以上單行道的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左轉時,採兩段左轉。
電輔車容易被忽略的法規限制
- 加裝馬達:安全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規定,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 更動電子控制裝置: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 騎上人行道:第 124 條第 3 項規定,無標誌或標線時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 未讓行人:第 124-1 條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 酒後騎乘:第 120 條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不得駕駛。
行駛道路的規定另有但書: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這項但書附在第 124 條第 3 項第 1 款靠右行駛的規定之後。
舊稱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要多守哪些規定
改名前的電動自行車,現行名稱是微型電動二輪車。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2 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所有人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監理服務網列出的騎乘規定共八項:須年滿14歲、配戴安全帽、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不得載人、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不可酒駕毒駕、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細節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什麼〉。
常見問題
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騎在人行道上嗎?
安全規則第 124 條第 3 項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行駛;沒有標誌或標線時,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有標誌或標線的路段,依現場標誌或標線的規定行駛。
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載小孩嗎?
可以附載一名幼童,但駕駛人須年滿十八歲,並使用標示合格標章的車輛與兒童座椅。前座椅限一歲以上四歲以下且十五公斤以下,後座椅限一歲以上六歲以下且二十二公斤以下。
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改控制器讓車速變快嗎?
安全規則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安全設備應符合安全檢測基準,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定義中的最大行駛速率是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停在機車格嗎?
安全規則第 131 條規定,慢車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看完規定之後
想確認手上的車是不是合格電輔車,見〈電動自行車合格標章怎麼查〉;想知道要不要駕照與保險,見〈電動自行車要駕照嗎〉。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69、69-1 條;罰則條號第 71、72、73、7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第 115-1、119、120、122、124、124-1、125、128、13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第 3、5、11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騎乘規定
- 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微型電動二輪車新法來囉~ (111年)〉圖卡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