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差在哪:名稱改制對照
對照處罰條例改名前後的第 69 條定義、111 年的修法沿革,以及交通部圖卡用腳踏板分辨電輔車與微電車的方式。

買車或查法規時,常同時看到「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三個名稱。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的修法改過一次名稱,這篇對照改名前後的條文,說明三個名稱各指什麼、上路前各要辦哪些手續。
三十秒答案
改名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把以電力為主的車種稱為「電動自行車」。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後,這一類改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定義文字除名稱外相同。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的車種,名稱與定義在改名前後相同。現行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全文中,已經沒有「電動自行車」這個名稱。
兩種車的上路手續也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要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微型電動二輪車要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所有人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現行條文裡三種電動二輪車的定義
處罰條例第 69 條把「自行車」分成三目: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有相同定義,只在「以人力為主」後面用逗號,處罰條例用頓號。
| 車種 | 動力 | 最大行駛速率 | 車重 | 法規分類 |
|---|---|---|---|---|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 四十公斤以下 | 慢車(自行車) |
| 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 | 以電力為主 |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 不含電池四十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六十公斤以下 | 慢車(自行車) |
| 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 | 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 | 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 | 此款以功率與速率定義 | 機車 |
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速率上限相同,差別在以誰為主要動力與車重算法。兩者都要「經型式審驗合格」才符合定義,交通部圖卡並註明兩者「均仍屬「慢車類」」。
電動機車屬機車,不在慢車之列。安全規則第 3 條把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的二輪或三輪機車列為小型輕型機車;功率同樣小於一千瓦但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者,列為普通輕型機車。
111 年改名的法源與施行日期
| 日期 | 法規或命令 | 內容 |
|---|---|---|
| 111 年 5 月 4 日 | 處罰條例修正公布 | 修正第 69、69-1 條等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111 年 11 月 11 日 | 行政院令 | 除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外,定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
| 111 年 11 月 28 日 | 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修正 | 名稱改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 沿革原文「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 | 修正第 6、115-1、119 條等條文,增訂第 115-2~115-7 條,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
處罰條例 111 年 5 月修正公布後,審驗辦法與安全規則在 111 年 11 月底配合修正,新名稱與掛牌規定都從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審驗辦法的舊名稱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官方文件對日期的寫法不一:公路總局 111 年 6 月 13 日稿寫「今年4月中旬修法」「即刻起改稱」,處罰條例第 71-1 條第 4 項寫「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本文的日期依法規沿革列出。
交通部道安會圖卡寫「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公路局 113 年 3 月 22 日稿寫「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車)」,113 年 12 月 27 日稿寫「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
依車型分流:先確認手上是哪一種
| 你的狀況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有腳踏板,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 依電動輔助自行車規定,確認已黏貼審驗合格標章 | 官方未列應備文件;交通部圖卡標示「不須掛牌」 |
| 無腳踏板,以電力為主(舊稱電動自行車) | 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 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 業者資料或舊網頁仍寫「電動自行車」 | 對照改名前後定義,確認屬現行哪一種 | 車輛的審驗合格證明書或標章資訊 |
| 手上是改名前取得的審驗文件 | 依審驗辦法第 33 條第 3 項,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 | 原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並得依新辦法換發 |
分流的關鍵是動力來源與有無腳踏板。交通部圖卡的標籤寫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板」、微型電動二輪車「無腳踏板」,判斷不確定時,以車輛的型式審驗資料為準向受理機關確認。
上路前要準備的證明與容易漏掉的項目
必備
-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
- 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新領牌照時要繳驗。
-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視情況
- 用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車輛要標示合格標章,駕駛人須年滿十八歲,並使用合格兒童座椅。
- 改名前取得的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並得換發。
容易漏帶
- 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未訂立保險契約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 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其他應備證件,見〈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怎麼辦〉。
規費、辦理時間與監理服務網專區
交通部圖卡標示電動輔助自行車「不須掛牌」,官方頁面未載明電動輔助自行車有應繳的監理規費,請向受理機關確認。處理時間同樣未見官方說明。
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掛牌規費、應備證件與騎乘規定,集中在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公路局另有〈如何分辨微電車與電輔車〉圖卡可對照。
從辨認車種到合法上路的步驟
- 看車上有無腳踏板、以人力或電力為主,對照處罰條例第 69 條的定義。
- 有腳踏板、以人力為主者,確認車架下管已黏貼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
- 無腳踏板、以電力為主者,備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 微型電動二輪車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微型電動二輪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行駛道路。
查到舊資料時容易弄錯的地方
- 把「電動自行車」當成電動輔助自行車:改名前這個名稱指以電力為主的車種,現行名稱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 以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貼了標章就能上路:現行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2 項要求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 還沒投保強制險就去領牌:監理機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不予受理登記。
- 引用 1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說明:施行前後的名稱與上路條件不同。
常見問題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同一種車嗎?
依改名前的處罰條例,兩者是不同車種: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現行法規把前者改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後者名稱未變。
改名前買的電動自行車,現在要照哪一套規定?
改名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與現行「微型電動二輪車」除名稱外相同。公路局 113 年 12 月 27 日稿寫「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掛牌緩衝期已正式結束」,掛牌細節見〈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怎麼辦〉。
電動輔助自行車需要掛牌照嗎?
交通部圖卡標示電動輔助自行車「不須掛牌」。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1 項對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要求,是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審驗辦法改名後,舊名稱的審驗文件還有效嗎?
審驗辦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施行前依舊辦法取得的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等文件,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依新辦法辦理換發。
分清車種之後再看
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行駛、載物與附載幼童規定,見〈電動自行車法規〉;買車前怎麼看合格標章,見〈電動自行車合格標章怎麼查〉。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69、69-1、71-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沿革〉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111 年 11 月 11 日行政院令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110 年 12 月 22 日版)〉第 69、69-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第 3、6、115-2、122 條與〈法規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第 33 條與〈法規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1 年 6 月 15 日)第 5-1 條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如何分辨微電車與電輔車〉
- 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微型電動二輪車新法來囉~ (111年)〉、〈『微型電動二輪車』即將正式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於113年11月前完成領牌才能上路喔!〉、〈微型電動二輪車緩衝期結束,全面掛牌後才能上路〉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