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卡怎麼申請:誰送件、要帶什麼、多久核定
誰能送件、診斷證明書時效、透析與呼吸器附表、醫師逕行認定項目、核定期間與複核,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前一次看懂。

一般說的「重大傷病卡」,在法規上的名稱是「重大傷病證明」,核定後註記在健保卡上(附表一第六項慢性精神病改發書面證明)。醫師說可以申請之後,接著要弄清楚由誰送件、要附哪些文件、多久會有結果。
這篇整理申請的法源與 30 類範圍表、送件人與文件、核定時間,以及不服核定時的複核。證明效期、免部分負擔範圍與查詢方式,另有三篇專文。
三十秒答案
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者,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向健保署申請。衛福部新聞稿的說法是:可以請醫療院所代為申請,或自行檢具相關資料申請。
要準備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加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3 年 9 月 16 日),健保署應自收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核定。
重大傷病的法源與 30 類官方範圍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48 條規定,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免依第 43 條及第 47 條自行負擔費用;重大傷病的項目與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
辦法第 2 條規定重大傷病的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附表一於 113 年 9 月 16 日修正,分「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與「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適用」兩段,差別在 ICD 版本。
下面列出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適用段的分類標題原文。衛福部新聞稿寫「共訂有30類重大傷病」;健保署網路服務的通知函下載功能寫「(29 項)重大傷病類別」,官方沒有說明兩者差在哪一項。
-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 以下者〕。
-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外〕
-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十、接受器官移植
-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 十四、附表一表內沒有標題文字;健保署統計表的名稱為「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十九、職業病(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附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 二十四、漢生病
-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 二十九、庫賈氏病
- 三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罕見疾病。
各項底下還有細目、國際疾病分類碼與附帶條件,這裡只列標題。自己的疾病是否符合,以醫師診斷與健保署核定為準,完整條件請看〈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原文。
誰能送件:本人、受託人或看診的醫院診所
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的保險對象,「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送件方式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本人到場 | 依申請書注意事項,以現場方式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提出 | 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與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本人郵寄 | 依申請書注意事項,以郵寄方式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提出 | 同上 |
| 委託他人 | 代理人在申請書填寫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與「申請人與代理人關係」 | 同本人到場;另出示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
| 醫院、診所代辦 | 得先行造冊,以傳真、專人或網路送達方式向健保署提出 | 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第 2 條第 2 項所列文件 |
| 醫師逕行認定的項目 | 附表一註明由醫師逕行認定者,免申請證明 | 不必另外送件 |
現場與郵寄兩種方式,寫在辦法附表二申請書(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的注意事項。送件前可撥健保署諮詢專線 0800-030-598(手機改撥 02-4128-678),確認應寄送的分區業務組。
送件前要備齊的文件與附表
必備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辦法附表二)。
-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視情況
- 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由特約醫院、診所加填附表三(初次申請)或附表四(再次申請)。
- 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治療:由特約醫院、診所加填附表五(呼吸器依賴患者申請附表)。
- 委託代理人送件:代理人另出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容易漏帶
- 診斷證明書的時效:辦法規定「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類別:申請書要勾選「新申請」「換發」或「申復」其中一類。
健保署審核時需要補送資料,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得通知特約醫院、診所協助提供,並通知申請人。第 3 條另規定,補件時間得從核定期間扣除。
規費、十四日核定期間與申請書下載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是否收取規費,辦法沒有相關條文,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健保署確認。申請書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3 年 9 月 16 日)第 3 條規定,健保署應自收受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件時,補件時間得予扣除。
需要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病歷或診療文件時,第 4 條第 4 項規定核定日期自文件送達健保署之日起算。衛福部 111 年 10 月的新聞稿寫「申請後約14日內完成審核」,未提到例假日不計,以辦法條文為準。
同一篇新聞稿引述北區業務組說法:符合資格者以簡訊通知病患或家屬並註記健保卡,未符合者以書面通知。
重大傷病證明的送件步驟
- 由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認診斷對應附表一的哪一項;是否符合以醫師診斷與健保署核定為準。
- 查附表一該項是否註明「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屬逕行認定的項目免申請證明。
- 決定由本人、受託人或看診的醫院、診所送件。
- 備齊申請書、開立未逾三十日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透析或呼吸器個案另附附表。
- 以現場或郵寄方式送健保署分區業務組;醫院、診所代辦者得以傳真、專人或網路送達。
- 送件後可用健保快易通 APP 或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查審查進度,等候健保署通知核定結果。
醫師逕行認定、不必送申請書的三個項目
辦法第 2 條第 5 項規定,附表一註明由醫師逕行認定的重大傷病項目,免依第 2 項申請重大傷病證明。附表一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適用段,註明逕行認定的有三處:
- 第十項(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手術當次,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 第二十項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 第二十六項(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健保署 115 年 8 月的有效領證統計表備註寫「第20類急性腦出血不發卡無領證統計」,和附表一第二十項的名稱「急性腦血管疾病」用詞不同,兩份文件並列供參考。
不服核定:三十日內書面申請複核
辦法第 4 條規定,對核定有異議,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健保署應於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爭議審議。
爭議審議經審定駁回的案件,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應檢附新檢查、檢驗或病理切片等報告,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重大傷病申請被退件或延誤的常見原因
- 診斷證明書開立超過三十日:辦法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 診斷病名欄沒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應加填。
- 透析或呼吸器個案漏附附表三至附表五:這兩類要由特約醫院、診所加填。
- 代理人沒帶身分證明:申請書注意事項要求出示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 醫院、診所造冊代辦後未補件:應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文件。
常見問題
重大傷病卡是另外發一張卡嗎?
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也就是健保卡;附表一第六項慢性精神病則由健保署發給書面證明。
民眾可以在網路上直接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嗎?
申請書注意事項寫的送件方式是現場或郵寄;醫院、診所代辦時得以網路送達。健保署網路服務操作手冊列出的是審查進度查詢與通知函下載,民眾線上申請證明本身,官方頁面未載明。
家人可以幫忙送重大傷病申請嗎?
辦法允許委託他人為代理人。送件時附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人出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並在申請書填寫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與申請人與代理人關係。
核定之後:效期、註記查詢與就醫減免
證明各有效期,重新申請有期限,整理在〈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想確認註記或下載核定通知書,見〈重大傷病怎麼查〉。
持證就醫可以免哪些自行負擔、住院期間才核定的怎麼起算,整理在〈重大傷病有什麼權益〉。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法規修正日期 113 年 9 月 16 日)第 1 至 4 條,及〈法規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辦法附表一,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適用段)、〈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辦法附表二)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第 48 條
- 衛生福利部〈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 健保快易通App也可下載了!〉(114 年 4 月 18 日)、〈重大傷病申請進度查詢一指通〉(111 年 10 月 27 日更新)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操作手冊〉(115 年 9 月版)、〈重大傷病證明有效領證統計表〉(115 年 8 月)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