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後要辦戶籍登記嗎:誰申請、期限與文件
家人經法院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後,戶政還有一道登記。法院囑託與自行申請的關係、30 日從哪天算,官方寫法不只一種,本文並列給你看。

家人因失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後,戶籍資料也要跟著登記。本文依民法、戶籍法與內政部戶政司須知,整理兩種宣告的差別、戶政由誰申請、要帶什麼,以及官方寫法不一致的地方。
三十秒答案
要辦。〈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11 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監護人等情形,應為監護登記;第 12 條規定,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第 35 條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內政部〈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申辦須知都寫受理機關為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證件以雙方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加上法院宣告文件為主,都要正本。兩種登記本身的規費,官方頁面未載明,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別
| 項目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民法條文 | 第 14 條(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 | 第 15-1 條(97 年 5 月 23 日增訂) |
| 心智狀況 |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 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 行為能力 |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第 15-2 條所列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
| 法院同時選定 | 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輔助人 |
| 戶籍登記 | 監護登記,監護人申請 | 輔助登記,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申請 |
〈民法〉(法規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第 15-1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得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的人哪些事要輔助人同意
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列出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同條第 4 項規定,應經同意的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民法與司法院問答的清單不同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的監護宣告聲請人,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司法院常見問答〉(108 年 10 月 8 日更新)列的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沒有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三類。
民法第 14 條是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司法院問答的「什麼是監護宣告」一題為 114 年 2 月 20 日更新,列舉清單同樣沒有這三類。兩者並列供參考,本文不判斷。
輔助宣告的聲請人,民法第 15-1 條列的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法院程序:管轄、鑑定與裁定生效
〈家事事件法〉(法規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1 日)第 164 條、第 177 條規定,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 167 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生效時點寫在第 169 條與第 178 條: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程序費用依第 164 條,事件有理由時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費用金額,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聲請與鑑定屬法院程序,個案請向法院諮詢。
法院囑託戶政,和監護人自行申請並存
民法第 1112-2 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戶籍法第 35 條與內政部監護登記須知則寫,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並寫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兩種規定同時存在,本文不推論法院囑託後就不必申請,請向戶所確認案件狀態。
監護、輔助與委託監護:誰辦、要帶什麼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法院監護宣告 | 監護人到全國任一戶所申請 | 法院監護宣告文件,加上共通證件 |
| 法院輔助宣告 |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到全國任一戶所申請 |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加上共通證件 |
| 法院選定、改定監護人 | 監護人申請 | 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民法第 1094 條) | 依法定順序定之監護人申請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 遺囑監護(民法第 1093 條) | 遺囑指定的監護人申請 | 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
| 委託監護(民法第 1092 條) | 受委託監護人申請 | 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
| 委託他人辦理 | 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 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共通證件是監護人(或輔助人)及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的戶口名簿,加上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監護文件依監護類型不同。
監護與輔助登記的證件清單
必備
-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輔助登記則為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或法院輔助宣告文件正本。
視情況
- 法院選定、改定監護人: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委託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遺囑或生父母之委託書。
- 委託他人: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容易漏帶
- 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的戶口名簿:兩份須知都要求雙方的戶口名簿。
- 正本:兩份須知都寫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30 日期限:三種起算寫法
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仍應受理並以書面催告。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兩份申辦須知本身沒有寫期限。
線上注意事項的寫法是監護登記「案件確定後30日或監護宣告生效後30日」、輔助登記「案件確定後30日或輔助宣告生效後30日」。家事事件法第 169、178 條則規定宣告裁定於送達或當庭告知時發生效力。三處並列,起算日請向戶所確認。
逾期的罰則在戶籍法(法規修正日期 104 年 1 月 21 日)第 79 條: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線上申辦監護與輔助登記的條件
內政部〈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注意事項〉寫,監護人及受監護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適格申請人如多於一人,由其中一位代表申請即可。
線上監護登記分類型:法院調解、和解、裁判類的適格申請人為監護人,提供相關案件文號,文件無須上傳;委託監護類的適格申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監護人,要上傳委託監護書約照片。
戶籍法第 35 條只寫監護人,線上委託監護類另列受監護人之父母,兩者並列。監護登記案件依受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派送。
〈線上申辦輔助登記注意事項〉寫,須為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案件,申請人須為輔助人或受輔助人,輔助人超過一人時由其中一位代表申請。輔助登記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派送。
撤銷宣告與意定監護
家事事件法第 172 條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內政部〈撤銷登記〉須知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另列監護廢止登記、輔助廢止登記可線上申辦,但本文沒有找到這兩項的注意事項頁,辦理前請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意定監護(民法第 1113-2~1113-4 條,108 年 6 月 19 日增訂)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法院應以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戶政有無另外說明,本文沒有找到官方頁面。
監護與輔助登記的規費、時間與官方入口
兩種登記本身的規費與處理時間,申辦須知與線上注意事項都沒有寫,收費標準也沒有這一項;本文沒有找到官方明文寫收費或免費,請向受理戶所確認。
官方入口是內政部〈監護登記〉、〈輔助登記〉申辦須知,與〈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注意事項〉、〈線上申辦輔助登記注意事項〉。
從法院裁定到戶政登記的步驟
- 向應受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宜附診斷書。
- 取得法院裁定,確認選定的監護人或輔助人,以及裁定生效或確定的日期。
- 備齊雙方戶口名簿、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與法院文件正本。
- 監護人、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符合資格者可線上申辦。
- 日後宣告撤銷時,裁定確定後30日內另辦撤銷登記。
辦監護或輔助登記前要確認的官方規定
- 申請人:監護登記是監護人;輔助登記是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逕為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所應逕為登記。
- 線上:雙方都須在臺現有戶籍,申請人須成年且有自然人憑證。
監護與輔助登記常被問的問題
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自己去辦輔助登記嗎?
戶籍法第 35 條寫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內政部輔助登記須知的申請人也列了受輔助宣告人。線上申辦同樣寫申請人須為輔助人或受輔助人。
父母失智想申請監護宣告,要先去戶政事務所嗎?
監護宣告是向法院聲請,戶政登記在法院裁定之後。司法院問答列的參考文件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以及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司法院同頁註明,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戶籍謄本的申請方式見〈戶籍謄本怎麼申請〉。
監護人很忙,可以請別人代辦監護登記嗎?
監護登記須知與輔助登記須知的申請人都列了受委託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的寫法見〈戶政委託書怎麼準備〉。
登記完成後的財產事務
監護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後,常要處理財產資料。父母受監護宣告時,財產清單由誰申請、國稅局頁面怎麼寫,見〈申請父母財產清單〉。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內政部戶政司〈監護登記〉、〈輔助登記〉申辦須知(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注意事項〉、〈線上申辦輔助登記注意事項〉
- 內政部戶政司〈撤銷登記〉、〈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一覽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法〉、〈戶籍法〉、〈家事事件法〉
- 司法院〈常見問答:什麼是監護宣告?〉(少年及家事廳 114 年 2 月 20 日更新)
- 司法院〈常見問答:什麼是輔助宣告?〉(少年及家事廳 108 年 10 月 22 日更新)
- 司法院〈常見問答: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少年及家事廳 108 年 10 月 8 日更新)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5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