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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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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裁判是否已具備官方要求的證明文件,再對應正確戶籍登記,不拿聲請資料代替結果。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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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裁判是否已具備官方要求的證明文件,再對應正確戶籍登記,不拿聲請資料代替結果。

這一頁只解決「先確認裁判是否已具備官方要求的證明文件,再對應正確戶籍登記,不拿聲請資料代替結果。」這個決策,不重複整篇核心指南。所有資格、窗口、文件、費用與期限都直接取自已查核的 Service Router。

先做這三個判斷

  1. 先核對: 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監護與輔助登記、死亡宣告登記、認領登記、改姓(子女姓氏變更)在這個情境中如何分流?
  2. 先核對: 正確承辦機關與管轄規則如何判斷?
  3. 先核對: 線上、委託與臨櫃送件前要核對什麼?

只要其中一題還不能確認,就先不要送件。回到官方說明或核心指南核對,會比拿其他人的案件經驗硬套安全。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先做這三個判斷段落導航圖
第 1 張段落導航圖:先做這三個判斷。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正確分流結論

  • 收養登記: 收養須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30日內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收養認可由法院裁定)。
  • 終止收養登記: 收養雙方合意(未成年須法院認可)或經法院裁判終止收養關係後,須向戶政辦理的登記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宣告終止則由法院裁判。
  • 監護與輔助登記: 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後,須向戶政辦理的監護登記或輔助登記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監護、輔助宣告須先向法院聲請。
  • 死亡宣告登記: 失蹤人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後,須於期限內向戶政辦理的死亡宣告登記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死亡宣告須先向法院聲請。
  • 認領登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須向戶政辦理的身分登記正確承辦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判決認領須先經法院裁判。
  • 改姓(子女姓氏變更): 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由父母書面約定、成年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各以一次為限正確承辦是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得向全國任一戶所);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由法院裁判後向戶所登記。

這個情境要看的官方規則

收養登記

誰可以辦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無上述申請人時由利害關係人;可委託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能否委託

可以。 可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收養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2 張段落導航圖:收養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應備文件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 委託者: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期限

法院裁定確定後30日內;經催告仍不申請由戶所逕為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

終止收養登記

誰可以辦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無此二者時以利害關係人申請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不限戶籍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能否委託

有條件。 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無庸經核准即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最近2年內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終止收養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3 張段落導航圖:終止收養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期限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須於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逾期未申請經催告仍不辦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監護與輔助登記

誰可以辦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不限戶籍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能否委託

可以。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應備文件

  •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或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或輔助人)另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親屬關係、遺囑、選定改定、委託監護等相關證明文件)
  • 輔助登記: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期限

線上申辦須於案件確定後30日或監護(輔助)宣告生效後30日內申請,逾期須臨櫃;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監護登記或輔助登記

死亡宣告登記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死亡宣告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4 張段落導航圖:死亡宣告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誰可以辦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不限戶籍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能否委託

可以。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應備文件

  • 法院宣告死亡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 死亡者有配偶:另附配偶身分證及2年內相片辦理換證

期限

申請期限為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認領登記

誰可以辦

認領人(生父)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無此二者時以利害關係人申請

管轄與跨區規則

可以。 不限戶籍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認領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5 張段落導航圖:認領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能否委託

有條件。 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 生父單獨認領: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認領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認領人另附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

期限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認領,須於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線上或臨櫃登記,逾期未申請經催告仍不辦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改姓(子女姓氏變更)

誰可以辦

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由父母書面約定,成年後自行申請;法定情形得由父母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管轄與跨區規則

有條件。 變更登記原則向戶籍地戶所;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例:姓名變更)得向全國任一戶所;法院宣告案線上登記後換證可至任一戶所

能否委託

可以。 可委託他人,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未成年人由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一方附同意書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改姓(子女姓氏變更)段落導航圖
第 6 張段落導航圖:改姓(子女姓氏變更)。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 未成年約定變更: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
  • 未成年: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一方附同意書
  • 法院宣告: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確定書
  • 換發身分證:最近2年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委託: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期限

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戶籍登記應於確定後三十日內申請;線上申辦須在案件確定後30日內,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上面若顯示「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就是本批來源不足以支持全國一致答案;本頁不自行補一個看似完整的數字或規則。

送件前的停止點

收養登記

  • 收養須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須附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涉外及大陸地區人民收養案件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 收養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收養配偶子女另有規定)
  • 不要誤送:以為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就能辦收養。 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取得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再到戶所登記
  • 不要誤送:以為要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收養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7 張段落導航圖:收養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終止收養登記

  •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收養終止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
  • 不要誤送:以為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斷絕親子關係」登記。 戶籍法列舉的身分登記項目沒有「斷絕親子關係」;終止收養登記的條文對象是「養父母」與「養子女」
  • 不要誤送:以為法院裁判終止收養後戶政會自動辦好,不用自己申請登記。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才會逕為登記

監護與輔助登記

官方目前沒有查到一致資訊,請以承辦機關確認為準。

  • 不要誤送:以為法院裁定監護後戶政會自動辦好,不用自己申請登記。 民法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但戶籍法仍以監護人為登記申請人,須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才會逕行登記
  • 不要誤送:以為輔助宣告下裁定書的當天就一定發生效力可以馬上去登記。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登記期限應以此起算

死亡宣告登記

  • 死亡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如需死亡證明文件影本,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另行申請
  • 聲請死亡宣告須先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待陳報期間屆滿後法院才會為死亡宣告裁定,並非聲請當下立即生效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死亡宣告登記段落導航圖
第 8 張段落導航圖:死亡宣告登記。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 不要誤送:以為家人一失蹤就能立刻向戶政申請死亡宣告登記。 須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原則失蹤滿7年(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災難終了滿1年),待法院裁定確定後,才能持裁判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 不要誤送:以為死亡宣告登記與一般(有遺體)死亡登記的應備文件相同,可以隨便帶證明去戶政。 死亡宣告登記須憑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辦理;有遺體者則是憑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兩者應備證明文件不同

認領登記

  • 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該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應予撤銷;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者,依戶籍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不要誤送:以為認領後反悔可以隨時撤銷。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 不要誤送:想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以為也能用認領登記辦理。 認領登記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具親子血緣關係;欲收養無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應依民法收養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改姓(子女姓氏變更)

  • 父母書面約定變更與成年自行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抽籤決定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不計入次數;養子女被收養後的變更不受被收養前次數限制
  • 姓名條例第十五條: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改姓(過失犯罪不在此限);後兩款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法院宣告案線上申辦:未成年子女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 不要誤送:父母離婚後由一方自行到戶所為未成年子女改姓。 未成年前的變更是由父母以書面約定;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看到上述情況時,先補齊資料或改到正確窗口。法院裁判與戶政登記是前後兩個階段;戶政機關不代替法院裁判,法院結果也不一定自動完成戶籍變更。

法院裁定後辦戶籍前停止點:確定證明、文件與正確登記項目:改姓(子女姓氏變更)段落導航圖
第 9 張段落導航圖:改姓(子女姓氏變更)。請以本段文字與官方來源為準。

官方入口與完整流程

同叢集延伸判斷

官方來源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6 日。正式送件前請再次開啟官方來源,確認入口、表單與個案條件仍適用。

本站相關標籤

#政府申辦與公共服務 #洽公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政府補助申請 #戶籍與遷徙登記 #法院裁定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法規) · 2026-09-24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 「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2.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4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3.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4
    •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4. 姓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4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5. 常見問答集 Q01「子女從姓及改姓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得自行申請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 3 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者,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
    • 「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6.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在國內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法務部或國防部或司法院之死亡通報者,含我國法院死亡宣告裁判確定)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申請期限:自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死亡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7. 線上申辦死亡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申請人須為死亡當事人之親屬、配偶、同戶之人,其餘申請人請臨櫃辦理。」
  8. 變更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如屬戶籍法第26條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例如:姓名變更、戶長變更、出生別變更等),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申請人 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受委託人。」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確定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9. 收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受委託人。」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 「經我國法院裁定確定之收養登記,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辦理,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涉外及大陸地區人民收養案件,均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10. 線上申辦收養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 「被收養人及養父養母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之國人。」
  11.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特立此約定書,並據以申請戶籍登記。」
  12. 線上申辦經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申請人資格:未成年子女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適格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換(補)領戶口名簿(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國民身分證,請適格申請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3. 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申辦服務(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臺中市政府 · 2026-09-25
    •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不含查證時間)」
  14. 請領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申請人 本人。受委託人。」「規費 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15. 認領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認領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為認領之案件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相關資訊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後,以收養登記辦理。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16. 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7. 常見問答集 Q03「如何辦理認領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並準備下列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相關文件。」「認領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規費新臺幣 50 元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
  18. 終止收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登記,應於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30日內辦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19. 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0. 監護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監護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1. 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或監護宣告生效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2. 輔助登記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輔助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23. 家事事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24. 線上申辦輔助登記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5
    • 「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或輔助宣告生效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5. 如何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司法院 · 2026-09-25
    •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一定的期間後,可以由法院宣告他已經死亡,以便處理他(她)的身後事,如財產可以開始繼承、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 「(一) 失蹤人失蹤滿7 年。(二) 年滿80 歲者,失蹤滿3 年。(三)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1 年(例如九二一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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