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英文名字怎麼拼:外文姓名拼音、格式與變更規定
漢語拼音、通用拼音還是威妥瑪都可以參考,名字中間要不要加短橫、已婚要不要冠姓也能選;但第一次填好之後,換發原則上就要沿用。

第一次辦護照要填外文姓名,拼音系統、名字中間要不要加短橫、已婚要不要冠配偶姓,決定後在換、補發護照時原則上須沿用。這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問答與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整理首次取名、排列格式、冠姓,以及換發時能不能改英文名。
三十秒答案
首次申請時,已有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的外文身分文件、醫院出生證明或立案學校的在學、畢業證明,可優先採用上面的外文姓名;沒有這些文件,就把中文姓名以國家語言讀音一個字一個字音譯為拉丁字母。
排列方式是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點,名與名之間原則上加短橫,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 39 個字母,例如 CHEN, LI-LING。
之後換發或補發,原則上必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只有讀音不符、與家人姓氏拼法不同、或另有習用外文姓名文件三種情況才能申請變更。
不同情況的外文姓名怎麼決定
外文姓名的規則,依是否第一次申請、有沒有外文文件、有沒有改過中文姓名而不同,下表依領事事務局問答與施行細則第 14 條整理。
| 情境 | 怎麼辦 | 要帶什麼 |
|---|---|---|
| 首次申請,已有外文姓名文件 | 可優先採用文件上的拉丁字母外文姓名 |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的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醫院出生證明,或立案學校的在學證明、畢業證書 |
| 首次申請,沒有外文文件 | 將中文姓名以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可參考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 不需額外文件,在簡式護照資料表填寫 |
| 臺灣原住民族 | 登記傳統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者,以該文字作為外文姓名;中文姓名並列傳統姓名者,得以並列的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 以戶籍資料為準 |
| 換發或補發,不改名 | 繼續使用原先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 簡式護照資料表外文姓名欄可填「同舊照」 |
| 換發時想變更外文姓名 | 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 | 依變更理由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應附文件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
| 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 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 | 官方頁面未另列專用文件,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
第一次申請時選定的外文姓名,之後換發、補發原則上都要沿用,首次填寫前,可先看完下面的格式與變更規定。變更外文姓名的三種情況與後續處理,整理在後面的換發、補發段落。
首次取名:四種拼音都可以參考
領事事務局的「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彙整教育部提供的「威妥瑪(WG)拼音」「國語注音符號第二式」「通用拼音」「漢語拼音」4 種拼音方式,供首次申請的人查詢參考。
官方問答寫明這個系統「僅供參考」,並無強制規定只能使用系統產生的拼音。民眾也可參考教育部的臺灣台語、臺灣客語電子辭典音譯,只要外文讀音符合國家語言的讀音,領事事務局「均尊重申請人意願」。
用字有一處不同:首次申請說明書寫「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施行細則與外文姓名問答寫「拉丁字母」,兩處寫法不同,送件前請向受理機關確認。查詢入口在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姓在前、逗點與短橫的排列格式
問答寫外文姓名「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要加逗點,名與名之間原則上加短橫「-」;想以空格代替或不加空格,可在申請時告知。陳麗玲可登載為 CHEN, LI-LING、CHEN, LI LING 或 CHEN, LILING。
複姓可音譯為 1 個字或 2 個字,中間空格或加短橫皆可,例如范姜大明可為 FANJIANG, DA-MING、FAN JIANG, DA-MING 或 FAN-JIANG, DA-MING。
字數上限方面,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7 款規定外文姓名以逗號區隔姓與名,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原住民族文字姓名的問答提醒,依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我國護照外文姓名為單一欄位,姓與名間應以「,」區隔;未區分姓與名的外文姓名,查驗護照時會全部被視為「姓」。
已婚冠姓與離婚回復本姓
已婚者外文姓名要不要冠配偶姓,根據戶籍登記資料或結婚證明文件辦理。戶籍資料上沒有冠中文配偶姓的已婚者,仍可在申請護照時申請加冠外文配偶姓。
配偶姓與本姓之間空格、加短橫或相連皆可,張陳麗玲的外文姓可為 CHANG CHEN、CHANG-CHEN 或 CHANGCHEN。離婚、喪偶者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
換發、補發時能不能改英文名
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符合三種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三種情形是:音譯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依此變更以一次為限;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拼法不同;已有習用外文姓名文件並經查驗相符,但不包含我國護照。
依上述情形變更外文姓名,含變更名與名間、複姓間、配偶姓與本姓間的登載格式,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原有外文別名得以內頁加簽方式辦理,或直接選擇刪除。
外文姓名要附的文件
必備
- 簡式護照資料表,外文姓名欄依規定填寫;換發不改名者可填「同舊照」3 個字。
視情況
- 首次申請想用既有外文姓名:外國政府核發的外文身分證明、醫院出生證明,或立案學校的在學證明、畢業證書。
- 已婚想冠配偶姓:戶籍登記資料或結婚證明文件。
- 離婚、喪偶想回復本姓:相關證明文件。
容易漏帶
- 想變更外文別名:說明書寫須繳附足資證明的文件,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 外文別名的姓氏: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或依中文姓氏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
改英文名的規費與官方入口
說明書寫明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換發規費在國內年滿 14 歲者每本新臺幣 1,300 元,未滿 14 歲者 900 元。
外文姓名的完整問答見領事事務局〈請問我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的外文姓名要怎麼填寫?事後可不可以要求更改我的外文姓名?〉,拼音參考另見〈請問我首次申請護照外文姓名要怎麼拼音?〉。
第一次填外文姓名的步驟
- 先找找有沒有外國政府核發的外文身分文件、出生證明或學校證明,有的話可優先採用上面的外文姓名。
- 沒有文件者,到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查詢四種拼音,逐字選定每個中文字的拼法。
- 決定名與名之間要加短橫、空格或相連,並確認含字間不超過 39 個字母。
- 已婚者決定是否冠外文配偶姓,並準備戶籍資料或結婚證明文件。
- 在簡式護照資料表外文姓名欄填寫,送件時核對拼法。
外文姓名的字數與變更限制
- 字數:姓與名合計含空位不能超過 39 個英文字母。
- 讀音變更次數:以「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為由變更外文姓名,以一次為限。
- 以舊護照當佐證:習用外文姓名的證明文件「不包含我國護照」。
- 第二外文別名:問答寫其他情形均不得要求增列第二外文別名。
- 線上申換:線上申換要求新護照資料頁與原護照一致,也不受理外文別名加簽,想改外文姓名或別名者不符合線上申換條件。
常見問題
護照英文名一定要用漢語拼音嗎?
不一定。領事事務局問答寫明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僅供參考,並無強制規定只能使用系統產生的拼音方式,只要外文讀音符合國家語言的讀音,均尊重申請人意願。
可以用平常用的英文名當護照名字嗎?
首次申請時,若外國政府核發的外文身分證明、醫院出生證明或立案學校證明上已有該外文姓名,可優先採用。已有護照者,持這類文件經查驗相符也可申請變更,但不包含我國護照。
名字中間一定要加短橫嗎?
問答寫名與名之間「原則上加短橫」,以利發音辨識;若希望以空格替代或不加空格,可在申請時告知,例如 CHEN, LI LING 或 CHEN, LILING。
護照英文名拼錯了可以改嗎?
原來音譯的外文姓名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以申請變更,但依此理由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後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得免列。
決定外文姓名之後
外文姓名會隨護照沿用,第一次申請的其他證件見〈第一次辦護照要帶什麼〉;想在換發時改名,見〈護照過期換發〉。
出國文件需要英文版戶籍資料時,英文戶籍謄本的申請方式見〈英文戶籍謄本怎麼申請〉。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請問我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的外文姓名要怎麼填寫?事後可不可以要求更改我的外文姓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請問我首次申請護照外文姓名要怎麼拼音?有什麼可以參考?〉、〈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我的國民身分證已經回復原住民族文字的姓名,請問我需要申換新護照嗎?〉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說明書〉、〈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專區〉
- 全國法規資料庫〈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本文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4 日。規定可能調整,送件前請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